让他们也有资格来编制环评报告吧
文/汤贤乱,圈圈
项木同学归国后,与几个朋友注册了一家合伙企业,想搞点环境经济类的研究或咨询,但近两年都没什么业务,企业形同虚设,难以为继。
去年他听说环评资质取消了,便想染指环评行业,搞点快钱。
他不是专业做环评的,对最新的政策不熟稔,曾在微信群问过:像我们这种合伙企业,能签合同编制环评报告么?
这突然让我想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来。
截至今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挂在生态环境部的官网上,正好一个月了。
据说,来自社会各界的各种反馈意见,像春运时冲进火车站的旅客,把接收意见的邮箱都快挤爆了(此处用了想象和夸张的手法)。
也不知道有多少会被认真对待。
希望认真建言献策的朋友们,至少都能得到起草组一个“邮件收讫,谢谢你的宝贵建议”之类的回复。
而不是泥牛入海。
这一个月以来,笔者也曾想到了几点建议,比如在办法中加点条款,控制一下贾圣专家、费武高工们对环评文件评审结论的影响;逐步清退环评工程师群里的安若琪们,让真正从事技术工作的人,才华得到认可,价值得到体现。云云。
但笔者人微言轻,未经深思熟虑的粗浅想法,也不敢随意声张。
如今,大限将至,4月3日就要截止接受意见,再不说恐怕就没机会了。
为了不留遗憾,给项木同学弄条生路,趁着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满月之际,笔者只想发表一条建议,作为对“管理办法”满月的贺礼。
那就是:第八条【编制单位要求】,建议加上合伙企业!
“中国合伙人”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八条规定: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应当为企业法人或者核工业、航空和航天行业的事业单位法人。
虽然“应当”一词态度暧昧,但在穷举法中没被点名的,落实到操作上,肯定是要被排除在外的,这是大家都懂得中国特色。
普通高校及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被抹杀了,这点无可奈何,也是大势所趋,毕竟国家转变政府职能,要求事业单位改革。
然而,没有独立法人的合伙企业,不应该被忽视,被排挤嘛。人家可是正正经经的良家女子,想凭技术吃饭的。像项木,远渡重洋留学五年,乃饱学之士,谈起环评制度的起源,头头是道;对环境经济学,也是高谈阔论,从不词穷。
我国的企业法人不包括合伙企业,这一规定相当于禁止合伙企业进入环评行业,挡住了一大拔高素质人才,属于考虑不周或规定不合理,理由有以下三条。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并没未规定技术单位应当为企业法人,这说明上位法没有对合伙企业另眼相看,你行政规章不能比法律提更多要求,设额外门槛吧?
其次,合伙企业的特有属性,比企业法人更适合搞环评,更利于促进环评机构的独立和环评工程师的追责。普通合伙人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报告写不好,老婆房子车子都要跑,在这种情况下,哪一个真正技术人员不会慎之又慎,为自己的职业生涯打起十二分精神?
再者,合伙企业在公正性、客观性、独立性要求较高的律师、会计师行业已得到了广泛应用,行之有效,对行业的正面作用也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国际上著名的技术类、评估类等人力资源型企业或中介组织也多通过合伙来树立其品牌。
说到这里,顺便简单科普一下,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合伙企业是由各合伙人依法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大家都比较清楚了,股东按比例出资,以其为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责任,按照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这是两者最主要区别。
此外,合伙企业的财产不属于合伙组织独立所有,而是合伙人共有,合伙人与合伙企业是连带责任关系,也就是说,你的合伙企业若经营不善,惹上官司,比如报告书乱抄乱写导致甲方受损,去告你,可能到时连你家豪宅都要给法院查封了。
而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公司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和享有民事权利。一个环评咨询公司给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停牌,没关系,大不了再重新注册一个嘛。小公司小队伍最擅长打游击战。
合伙企业经营收入,交个人所得税,税率低;企业法人经营收入,交企业所得税,税率高。
综上所述,如果有几位技术型人才,不想开公司,而愿意成立一家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在一个小的行政区域内精耕细作,认真打磨环评报告表,难道不给他们机会么?
END
文中提及人物故事延伸阅读。
费武:费高工二三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