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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妻人渣为啥难判死刑?

2017-12-28 庄志明律师 法之剑

 

昨天,在扬子晚报上再度看到关于吉星鹏的新闻,只要上微博的人都应该知道吉星鹏这个名字。吉星鹏是4年前震惊南京乃至全国的“西堤国际杀妻案”的罪犯。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他,如今可能被撤销缓刑,改为死刑立即执行。原因是他在服刑期间五次暴力伤害其他犯人。对此,南京中院认为吉星鹏实属“不堪改造”,并于今年11月下旬以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吉星鹏有期徒刑三年。目前,吉星鹏已上诉,该判决尚未生效。一旦判决生效,将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撤销缓刑,对吉星鹏执行死刑。

 

很多网友看到这个新闻,认为当初就应该判处吉星鹏死刑立即执行,没判死,让这个人渣又多活了几年,法院判决有问题。法院判决真的有问题吗?少安毋躁,我们先看看当初法院为什么对这个人渣没判死刑立即执行的。

 


2012年5月8日,吉星鹏与其妻(殁年22岁)结婚。婚后,吉星鹏怀疑与他人有染,两人产生矛盾。2013年4月24日晚,与朋友聚会饮酒时,吉星鹏听朋友讲述与他人有染之传闻。次日早晨6时许,吉星鹏酒后回到家中,与发生争执。争执中,吉星鹏持菜刀、水果刀对头部、胸背部、四肢等部位砍击和捅刺数十下,致当场死亡。该案发生后,引起社会极大关注。2014年4月18日,吉星鹏被判故意杀人罪。南京中院认为,吉星鹏的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当处死刑。但鉴于该案系婚姻家庭纠纷引起,结合具体案情,可不予立即执行。

 

看到没有,吉星鹏没判死刑的主要原因是“该案系婚姻家庭纠纷引起”。微博粉丝“海上快递员”为此直接问我:“庄大律,一直不明白,为什么最高法对于婚姻家庭纠纷引起的故意杀人案的判决精神是死缓?

 


说实话,回答这个问题,真的很难,因为本律阅历太浅,这些司法实践的具体精神和做法实际上从90年代就开始了,而我那时才上小学,所以,由我这个初来乍到的律师谈这些问题还不够格。

 

但我也不是没两把刷子的,我会讲故事啊,胸中有故事,倚剑走天涯,我通过讲故事的方法来启发你们:最高院的司法精神可不是拍脑袋拍出来的,更不是在办公室里吹空调敲键盘敲出来的。

 

故事一:这个故事我在法之剑公众号的文章里曾说过,今天再唠叨唠叨,平生就靠这个故事活着了。一个农妇经常被老公打,某天被打狠了,跑到“公家”哭哭闹闹要死要活,声嘶力竭地要求拘留她老公。幸运的是这次派出所满足了她的心愿,拘留她老公10天。开始一两天,她还挺开森,第三天她开始舍不得老公在号子里受罪了,跑到派出所要求放了老公,派出所很难办,拘留决定书都作出了,也不好收回的。农妇最后在派出所一哭二闹三上吊,把派出所搞的非常难堪。你们想想,下一次她再遇到老公殴打,谁还会为她打抱不平?

 

故事二:时间长了,我记得不是很清楚,大概意思我知道。也是一个杀妻案,杀妻的老公最后判的死刑立即执行。判死时,娘家人很解恨,感谢党感谢政府。但过了一段时间,娘家人经常找“公家”麻烦,要求政府把失去父母的小孩给养起来,甚至抱怨“公家”将孩子爸判死了,让孩子失去双亲无依无靠怪可怜。“公家”人问他们:你们当初也是要求判死的啊!他们回答:我们当时在气头上……

 

故事三:一女听说警察可能把家暴的老公给带走,居然对警察说,老公打我说明他是爱我的,他如果不爱我,完全可以选择不管我啊……

 

故事四:……就不浪费读者时间了,不说了,大概的意思都差不多。

 

 

这些故事说明什么问题呢?说明基于亲情的伤害、杀害真的和其他的伤害、杀害案件有区别的,这种区别对于网络上敲敲键盘、“正气凛然”的网民来说无所谓关注和研究,但对于司法部门来说必须要考虑和评判。正所谓一句老话:清官难断家务事。但再难的“家务事”司法部门也得管。


1999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对于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200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召开的第五次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明确要求: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200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现为我大司法部部长)在部分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再次强调:对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案件,在处理上应当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案件有所区别。

 

201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综合以上最高院规定及领导讲话,可得出结论:对因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伤人、杀人案件应从宽处罚。

 

 

最高院之所以要求在司法实践中采取如上做法,其精神无非是: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常常事出有因,或因情所困,或因贫所致,或因爱生仇……被告人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犯罪行为,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及引发的社会矛盾与发生在家庭外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案件相比略有何况对于一个大家庭来说,如果冤冤相报,睚眦必报,对家庭的长期和谐不利,人是善变的动物,谁知道今后受害人家庭成员又会有什么新的想法呢。

 

有一种义愤填膺,叫网友的义愤填膺,为别人鸣不平浑身是胆,不计后果。比如一个恶性交通事故,网友经常发出的声音是:宁愿不要赔偿少赔偿,也要对肇事者判重刑。可是你有没有为受害者家庭设身处地想一想,就是让肇事者多坐几年牢了,又能帮助受害人家庭什么?相反,肇事者家属积极赔偿一定会给受害者家庭带来益处,也减轻了社会的负担。正是基于如此的价值考量,司法部门对积极赔偿、取得受害人谅解的犯罪人通常也会从宽处罚。可惜的是一些人不理解司法部门的良苦用心,小鸡肚肠的说:你看看,有钱就有资本犯罪了……刀不砍自己身上不疼,凡事冷静地想一想。

 

不要低估司法部门的智商,不要忽略社会问题的盘根错节,不要把一些问题说的很简单。如果你偶然间浏览一个新闻就能想到的东西,如果你敲敲键盘就能发现的司法不公,立法部门、司法部门就想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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