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应该爱憎分明不忘本,立场坚定斗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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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天,我看到两个很带劲的新闻,一个是微信公众号“7维视点”发布的文章《经典判决再现:逃逸者被追赶跳轨撞死,法院判决追赶者属见义勇为》。
文章说道,2017年1月,张永焕驾驶摩托车左转时,将后方驶来的另一摩托车撞倒,张永焕随后逃逸。目击者朱振彪随后驾车追赶,期间多次报警。张永焕来到铁轨边,站到两轨之间,被火车撞死。
张永焕的儿子张殿凯将朱振彪告上法庭,声称因为朱振彪的追赶,导致其父张永焕在铁轨上被火车撞死。
2018年2月12日,河北省滦南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永焕家属的所有诉求,认定朱振彪的追赶行为与死者撞火车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朱振彪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而且属于见义勇为行为。提气不?
另一则新闻,是新浪微博粉丝“咱就一山里人”艾特我的,同样很提气。
新闻说的是,浙江台州发生的一起案件,受害人杨某、郑玲某夫妇非法侵入郑某娟住宅并将自己重病瘫痪的母亲作为要挟工具,郑某娟激愤之下持刀砍伤对方而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该案受害人郑玲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杨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对于该故意伤害案,浙江省天台县法院、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均认为,被告人郑某娟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被告人无罪。
同一天看到两个这么解气的案例,心里很是高兴。第一个案例,法院认为是见义勇为,第二个案例,法院认为是正当防卫,依照法律规定,均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这两个案例有很积极的扬善抑恶之效,对此必须唠叨唠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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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刑法的价值在于打击犯罪。为了鼓励打击犯罪,刑法有专门的正当防卫免责的规定。见义勇为尽管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但对其保护性规定法律也是有的,散见于刑法、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具体可灵活运用无因管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及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对见义勇为行为予以保护。
见义勇为、正当防卫者是有法律做靠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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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国有句老话,叫死者为大。在我国的司法裁判实践中,一些法院有时居然也以此标准对案件定性,只要人死了,不管有理没理都算有理。
“电梯劝阻吸烟致死案”一审判决其实就是典型的“死者为大”扯淡理念的判决,一审法院已认定劝阻吸烟和死亡不具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却又援引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条款”(即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要求劝阻者杨医生承担1.5万元人民币的赔偿责任。这种“公平”其实就是考虑到人死了,总得给点说法,基于“死者为大”的“善良”想法作出的判决。好在二审法院改判劝阻者无需担责,对舆论进行了有效纠偏,否则,不堪设想。
死者真的就大吗? 毛主席说:“人总是要死的,但死的意义有不同。中国古时候有个文学家叫做司马迁的说过:‘人固有一死,或重于泰山,或轻于鸿毛。’为人民的利益而死,就比泰山还重;替法西斯卖力,替剥削人民和压迫人民的人去死,就比鸿毛还轻。……要奋斗就会有牺牲,死人的事是经常发生的。但是我们想到人民的利益,想到大多数人民的痛苦,我们为人民而死,就是死得其所。”
这里“死得其所”的“所”,即有意义、有价值。毛主席的这段话,实际上对死的意义和价值做了最精辟、最准确、最绝妙的阐释。所以,不是人人死得其所的。
“电梯劝阻吸烟致死案”中的老者怎么死的?是因为他违反规定在电梯公共场所抽烟,人家劝他不要抽烟,他控制不住心情,心脏病发作死亡,这个死可谓是轻于鸿毛。突然死亡和劝吸烟者一丁点法律因果关系没有,死了也就死了,别人背不了锅。如果老人在家里腾云驾雾,杨医生上门力阻吸烟,老人心脏病发作死亡,对不起,杨医生就得承担责任。
其实,这些都是很浅显的法理情理。习老师说:许多案件,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凭良知就能明断是非,但一些案件的处理就偏偏弄得是非界限很不清楚。各行各业都要有自己的职业良知,心中一点职业良知都没有,甚至连做人的良知都没有,那怎么可能做好工作呢?
司法人员必须有职业良知,讲正义,树正气,扬清激浊。哪里有什么乌烟瘴气的死者为大,伤者照顾的说法,怎么死的,怎么伤的,问题必须弄清楚,道理必须说明白。死伤是他自己的原因,他自行承担,犯不着让别人背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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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交通肇事逃逸人死亡的案件,肇事者撞人了,不主动停车,还想跑,被人追赶,慌不择路被撞死了,这完全是咎由自取。肇事方家属当理亏才是,没想到恶人先告状,反倒告人家追赶的人了。你不逃,人家会追赶你?好在法院明察秋毫,是非分明,没上刁民的当。
而台州故意伤害案件,被害人夫妇粗暴侵入被告人住宅,侵害方是两人,被侵害方是一个女人,势单力薄,以刀相阻,致侵害人轻伤,致害行为并无明显超过对方加害行为的程度,判正当防卫合情合理。法官对邻居之间的伤害纠纷没有采取“各打五十大板”的做法,而是作出旗帜鲜明的裁判,其法律效果、社会效果都很好,彰显了社会正义。以后再想擅自侵入他人住宅的人就得掂量掂量了:这肉身子经得住砍吗?读者注意,家里备把菜刀多么重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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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想到近几年,人民法院对涉及诋毁、侮辱邱少云、狼牙山五壮士等人民英雄的案件作出的判决,依法坚决维护了人民英雄的历史地位和形象,狠狠的打击了历史虚无主义的嚣张气焰,人民法院弘扬正气的做法还是可圈可点的。百尺竿头更进一步。
法官判案,一样要快意恩仇,爱憎分明,不要做油腻法官。人民法院和法官必须具有鲜明的阶级立场。读者好奇:法院要有阶级立场?庄律,你真的是律师吗?我回答:没错,请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并且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以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人民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这一段文字我敢断定,很多人(甚至包括一些法官)都不知道,总认为法院法官是“中立”的。错了,人民法院有它鲜明的政治立场,人民法院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让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这是人民法院的本。谁懂法律,谁不懂法律,一目了然。其实,本律是最懂法律的人,一寸江山一颗心,不负如来不负卿。
我们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达到这样的目标和境界:坏事不敢做,好事抢着做,坏人胆战心惊,举步维艰,好人兴高采烈,一马平川。
在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人民法院必须担负起这样的历史重任和光荣使命,责无旁贷!!
最后,祝大家狗年行大运,阖家幸福,工作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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