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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律师言论自由,就是维护社会正义

法之剑 法之剑 2021-06-17

文|庄志明律师


这两天在朋友圈看到两篇关于律师言论的文章很火,一篇是某警察公众号发的文章《为严惩凶手,孤儿寡母放弃赔偿,是警察请转发支持!》,文章中有这么几段话惹人注目:

 

“凶手高某和他的律师,在法庭上开始无耻的表演。”

“他们无耻的表演达到了目的,因案情重大,法庭未当庭宣判。”

“作为一名人民警察,我个人认为,以残忍手段故意杀害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的高某,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你怎么看,请留言告诉我,请在朋友圈告诉大家。”

 

从这几段文字可以看出来龙去脉,凶手高某杀害了人民警察,凶手和辩护律师的一些辩护的言论惹毛了警察,警察自媒体义愤填膺,为兄弟报仇的拳拳之心溢于言表。

 

但作为警察,在微信公众号上以这种蛊惑性的文字渲染情绪,真的适合吗?

 

且看《人民警察法》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民警察的队伍建设,从严治警,提高人民警察的素质,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内容明明白白写在《人民警察法》第一条,而罪犯也是公民,其也有合法权益,作为被告人的罪犯理应享有《刑事诉讼法》赋予的辩护权和委托辩护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从这些法律规定看,被告人的自辩和律师的辩护都是有其法律依据的,作为警察自媒体把被告人和律师行使辩护权贬为“无耻的表演”,这是和《人民警察法》的立法宗旨背道而驰的。

 

这煽情的言论看上去是正义,实际上是莽撞。当正义走向莽撞时,往往会成为邪恶。一些冤假错案不就是因为当初莽撞心急造成的吗?一步错,步步错,错的没办法回头。

 

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其“ 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辩护人辩护的根据是事实和法律,而非当事人的一面之词或无理要求,辩护人是有其“独立性”的,辩护人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帮凶。从这个意义上说,辩护人本质上就是为寻求法治正义而来,通过辩护将是非曲直、盘根错节弄的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让被告人死也死的心服口服。

 

推言之,让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历史检验,这是我们每一个法律工作者的责任。也让那些心存侥幸想以身试法的人看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找神仙辩护也没有用,还是老老实实、规规矩矩过日子吧------这就是律师存在的社会价值和教育意义。

 

若非说律师有表演,律师在庭审时的“表演”就是辩护工作,除此别无其他。

 

在生活中,可能会看到个别律师的表演,他们的表演就是拍胸口,打包票,吹牛逼,对这些人确实要谨慎,要警惕,你要你的命,他要你的钱,小心再小心啊。你信了他们,他们给你做的或许只是将你朝班房和刑场又送了一步而已。

 

我有很多警察自媒体朋友,我从他们身上看到了热情、善良和正义,这是令我敬佩的地方。我希望和更多的警察自媒体交朋友,多互动,思想碰撞,共同维护法治正义。

 

再说另一篇关于律师庭审时说“卖淫嫖娼有利论”的文章,文章其中说道,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发给长沙市司法局的《工作联系函》,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对辩护律师在庭审中发表的“卖淫嫖娼有利于减少强奸的恶性犯罪的案发,有利于社会稳定”进行注意,并要求“函复”处理结果。

 

这篇文章在网络上也引起轩然大波。为什么这律师观点引起轩然大波,据说该观点曾经也是一名律师提出来的,并且还是全国人大代表的律师作为提案提出来的呢。

 

曾经我差点也被这观点迷糊过,后来看了一些犯罪心理学方面的书,发现没这回事,很多强奸犯犯罪的欲望、感觉和嫖娼是根本不同的,就是说嫖娼并没有满足他们邪恶的目的和动机。况且很多强奸都是临时起意,这个靠嫖娼合法化也解决不了的啊。

 

从实践中看,嫖娼合法化后,强奸减少也没有数据支持。嫖娼合法化的国家并不多,即使在这些国家,强奸案也时有发生,和其他未实行合法化国家并无根本区别。

 

律师的辩护是根据事实和法律,辩护律师把“卖淫嫖娼有利于减少强奸的恶性犯罪的案发,有利于社会稳定”作为辩护观点,首先是事实就不存在。再者,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明文规定卖淫嫖娼是违法行为,你这个言论明显违反法律啊。违法的言论在法庭理直气壮地说,我可真的佩服了。

 

律师撇开事实和法律,这样的辩护是非常不妥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就该律师发表的辩护意见看,笔者认为其尚未达到“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程度,无需法律追究。是否该受到批评教育,那是律师协会的事,笔者哑言,别到时候有人说我是“同行相轻”。

 

但经过这次风波后,我相信该律师今后出言定会谨言慎行了,祸从口出啊。

 

一号首长在谈到律师工作时曾满怀深情地说:改革开放以来广大律师积极介入经济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提供法律服务、化解社会矛盾,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律师所做的工作和其他司法工作人员一样都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希望相关部门和人员能够理解和支持律师工作,对律师少卖关子少设卡,不抓辫子不扣帽,共同努力,携手共建新时代的社会主义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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