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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死警警察判13年,葫芦僧乱判葫芦案?

法之剑 法之剑 2021-06-17

文|庄志明律师


今早,我看到朋友圈里很多警察朋友很悲愤,原来是为曲玉权的牺牲惋惜,更为曲玉权案件裁判结果气愤。

 

2017年的1月27日,正好是猴年农历的最后一天---除夕之夜。曲玉权同志在处警过程中遭到数名暴徒袭击,被活活打死。消息传来,全国公安震惊,暴徒为人千夫所指

 

蹊跷的很,快两年了,法院的判决结果居然都没看到。让人感到很怪异。

 

据说昨天该案判决结果公开了:经哈尔滨中院二审,最终维持曲玉权案件中的六名被告在一审中分别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六至十三年有期徒刑的结果。同时六名被告共向曲家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在内共66.79万余元。

 

说实话,当看到这样的判决结果时我也很悲愤,数名犯罪人把警察活活打死,第一被告就判了13年,这tmd判决太离谱了。

 

依照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伤害罪(致死)是重罪,何况该案是对执行公务的警察暴打致死,“首犯”仅判13年,我顿时激愤,必须说一说,看不惯,气不顺,就得说一说。

 

我是个律师,懂得说观点之前,必须得看判决书,好在网上有流传的判决书,我便看了流传在网上的判决书摘录:

 

看到“曲某3阻拦未果,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曲某”部分,后面就没了。我赶紧又看了其他的摘录,也是到这个部分,就没了,感觉很奇怪。

 

于是我上裁判文书网查阅,很蹊跷,不知识是俺电脑问题,还是网络问题,或者其他问题,反正这个裁判文书看不到了。

 

好在我人脉深厚啊,发个微博问了这个案件情况,立马就有粉丝回答了。


粉丝的回答还用了引号,这说明,他是引用权威出处的文字,并非他自己信口开河,粉丝的回答是这样的:“曲某3符合在患有冠心病的基础上,由于被人厮打致多处软组织损伤、剧烈活动等因素引起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

  

这下我明白了,法院为什么定故意伤害罪,为什么“首犯”仅判13年了。

 

这个案件涉及到刑法理论上的“多因一果”,暴力殴打是死亡的原因,冠心病发作也是死亡的原因,曲玉权的牺牲是多个原因合力起作用的结果。“多因一果情形下的致人死亡,应当根据被告人的原因行为对于损害结果的作用程度对被告人准确定罪量刑。

 

显然,法院审理时考虑到曲玉权自身冠心病体质的事实,给予被告人相应量刑的。按照原因力承担其后果责任,而非将全部原因造成的后果归结到一个原因责任上去,将曲玉权死亡之结果全部由被告人承担。

 

尽管该案判决结果从情理上难接受:若是被告人不殴打,警察也不会牺牲啊。但法律就是法律,法律必须从更高的站位考虑社会方方面面的问题,它必须从总体上把握平衡和公平,罪当其罚,罪刑相适。

 

至于有些人认为曲家获得的附带民事赔偿偏低说法,我认为,这个问题法院没办法完美解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标准就是这样的,法官只能用法,法官不能造法。就本案来说,其实纠结死亡赔偿意义不大,因为曲玉权的牺牲是为国家为人民牺牲的,属于因公牺牲。因公牺牲,其家属理应享受因公牺牲的待遇保障。

 

根据《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规定:人民警察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基本工资和警衔津贴,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

 

所以,对曲玉权家人的经济安慰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执行,而不是着眼于被告人这一方的赔偿(被告人的赔偿判了经常也是空的),尽管再多的金钱也换不回来鲜活的生命,但必要的经济安慰还是需要的。另依照规定: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照有关规定享受教育优待。

 

今天,我在这里对曲玉权案件的判决做个简单交流,并无为被告人开脱和洗刷之想法,更无为法院洗地之本意。我对暴力袭警的暴徒同样深恶痛绝,只是我身为法律人须以理性的态度谈一点看法而已,希望能得到理解。

 

最后,我向人民警察致敬,向为国为民长眠于地下的警察英灵致敬!感谢你们无私的奉献和牺牲,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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