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分子:人在江湖飘,随时挨一刀
文|庄志明律师
关于正当防卫,我前几天曾经提出绝对控制说理论从涞源反杀案,谈正当防卫的绝对控制说,这一理论创新,犹如闪电划破子夜的天空。顺势而为,今天我再提出一个新理论,忍无可忍说。
为阐述这一理论,先从昨天的一则新闻说起。
新闻来自浙江检察微信公众号:2019年3月22日,浙江省杭州市检察院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盛春平作出不起诉决定,认定盛春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盛春平故意伤害一案,杭州市检察院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盛春平系山东省莱州市人,在网上结识传销人员郭丽(已被判刑)。2018年7月30日,郭丽以谈恋爱为名将盛春平骗至杭州市桐庐县,根据以“天津天狮”名义活动的传销组织安排,郭丽等人接站后将盛春平诱至传销窝点。盛春平进入室内先在客厅休息,郭丽、唐国强(已被判刑)、成某某等传销人员多次欲将其骗入卧室,意图通过采取“洗脑”、恐吓、体罚、殴打等“抖新人”措施威逼其加入传销组织,盛春平发觉情况异常予以拒绝。后在多次口头请求离开被拒并遭唐国强等人逼近时,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警告,同时提出愿交付随身携带的钱财以求离开,但仍遭拒绝。之后,事先躲藏的传销人员邓移法、郭传江、刘于浈(三人已被判刑)等人也先后来到客厅。成某某等人陆续向盛春平逼近,盛春平被逼后退,当成某某上前意图夺刀时,盛春平持刀挥刺,划伤成某某右手腕及左颈,刺中成某某的左侧胸部,致心脏破裂,盛春平丢弃随身行李趁乱逃离现场。
当日,传销人员将成某某送医院治疗。同年8月4日,成某某出院后,未遵医嘱继续进行康复治疗。8月11日,成某某在传销窝点突发昏迷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成某某系左胸部遭受锐器刺戳作用致心脏破裂,在愈合过程中继续出血,最终引起心包填塞而死亡。
杭州市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盛春平案发时身处封闭的空间,人身自由和安全正在遭受众多不法传销人员侵害。为逃离现场,免受正在进行的严重人身侵害,其被迫使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挥刺传销人员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盛春平不起诉。
这一新闻非常符合群众的朴素正义和道德诉求,用最高检近阶段对正当防卫的指示精神,这叫做:正义何须向邪恶让步,“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昆山反杀案”、赵宇正当防卫案是最高检今年人大会议工作报告中的两大亮点成绩。“昆山反杀案”的防卫人是以其人之道反治其人之身,赵宇正当防卫系为保护他人人身安全的见义勇为,当予以表彰。这两起正当防卫认定给最高检加分不少,今年最高检工作报告人大代表很满意很赞赏。
人民的向往即是我们的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检察部门近年来这方面确实表现不凡。
继在前几次正当防卫热点事件基础上,此次杭州检察院对盛春平正当防卫的认定已是顺理成章,故而该新闻在网络并无大的波澜,因为网民极度舒适,爽爽快快适应了。
盛春平此次正当防卫所用的刀和“昆山反杀案”中正当防卫人使用刀的情况有所不同,“昆山反杀案”的防卫人白衣哥杀死龙哥的刀就是龙哥本人的(故方为“反杀”),盛春平杀死对方的刀是自己随身带的。这两起案件从刀的来源看,貌似白衣哥“反杀”更在理,而盛春平使用自己随身携带的刀刺伤受害人貌似有点过。
但如今正当防卫的情况已发生变化,正当防卫进入了新时代。“死者为大”的观念正逐步摒弃,同样是死,有人死的光荣,有人死的活该。
毛泽东同志在《事情正在起变化》一文中曾说:“资产阶级和曾经为旧社会服务过的知识分子的许多人总是要顽强地表现他们自己,总是留恋他们的旧世界,对于新世界总有些格格不入。要改造他们,需要很长的时间……”对于正当防卫的观念也是需要改造的,要与时俱进,跟上潮流,鉴于此我今天提出正当防卫忍无可忍说。
正当防卫行为的暴力性可以绝对控制对方标准为必要性和合理性,在没有做到实际控制或未达到内心确信的控制下皆可实施连续的防卫行为。而正当防卫的起因呢,则以忍无可忍为一般原则。
对方骂你傻屌,你不能用拳头打他,此时尚未达到忍无可忍程度,其时的合理还击是你可以言语还击,骂他两次傻屌;如果对方故意吐沫吐你脸上了,这种攻击通常可认为是可忍孰不可忍,忍无可忍,此时用拳头教训教训他是合理的。
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这其实就是正当防卫的通俗原则。
盛春平用刀捅人时,其所处的乃是非常危险的传销窝点,岌岌可危。包围他的都是传销犯罪分子,可想而知,盛春平当时内心的绝望和恐惧。在受害人成某某等人陆续向盛春平逼近,盛春平被逼后退,当成某某上前意图夺刀时,盛春平持刀挥刺,该行为完全是情理之中,换了笔者也会这么做:谁知道他上来抢我的刀会不会伤害我呢,为了自保,必须挥刺。
盛春平的持刀挥刺就是忍无可忍下的防卫行为,这是对方作恶在先决定,这是凶险叵测的环境决定,这是敌众我寡决定,这是逃离危险境地必要性决定。设身处地想,如果不是盛春平将受害人捅伤,怎么能逃离传销窝点?不能逃离的话,还不知要遭受多少折磨呢。从这个角度说,为逃离传销窝点,挥刀刺伤阻扰的传销人是正当的、合法的,更是合乎人之常情的。
盛春平“先发制人”捅伤受害人,某种程度上说是一个“你死我活”下的无奈抉择,这种抉择是对善良的保护和对邪恶的亮剑,国家当以鼓励和支持。当这种教科书式正当防卫确立后,对传销犯罪的打击是致命的,可以说比公安部门抓一千个传销犯罪分子力度还大,为什么呢?因为犯罪分子会胆战心惊:阻扰他离开,万一被他捅了活该,乖乖,算他狠,放他一马吧……这就是该起正当防卫案件法律指引的价值。
我们将正当防卫权利扩展,并不是鼓励以暴制暴,更不是让防卫人睚眦必报,而是以此让更多的犯罪人心有畏惧,悬崖勒马,让他们不想、不敢实施不法侵害和暴力行为。
把人逼得忍无可忍,很可能招来杀身之祸,如果这种理念深入人心,根深蒂固,我相信很多歹人会掂量掂量自己几斤几两的。
他强任他强,清风拂山岗,他横任他横,明月照大江,他自狠来他自恶,我自真气一口足。这种洒脱和飘逸,不是人人能做到的。
更现实的生活是,人在江湖飘,随时挨一刀;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斩草除根。非常庆幸的是,这种价值取向正为司法部门越来越接受,越来越容纳,越来越鼓励。所以,坏人们,莽汉们,你改悔吧!
我向来不喜欢给人贴标签,但在每一起的人身伤害的案件中,甄别和区分“好人”和“坏人”这并不是什么难事,对好人好一点,对坏人坏一点,应该成为司法部门永恒的道德和不懈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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