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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诋毁英烈行为的最给力措施,来了!

法之剑 法之剑 2021-06-17

文|庄志明律师


去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开始施行,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正式被纳入法律的保护范围。当时,媒体和网络上便有这样的呼声:将侮辱、诋毁英烈的不法分子纳入信用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在惩戒扰乱公共交通秩序、失信被执行人方面,国家相关部门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惩戒体系,该等被列入“黑名单”的公民将在交通、住宿、教育、金融、不动产买卖等领域受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局面正在形成。

 

基于此,呼吁将侮辱、诋毁英烈的人纳入信用黑名单就有了现实基础。时下,社会上(尤其是网络上)仍有侮辱英雄烈士、歪曲历史和挑衅法律权威的言论,对此,必须积极采取措施,遏制不良影响。打击不当言论和历史虚无主义必须多管齐下,既要通过《英雄烈士保护法》等基本法律来惩罚,也要通过信用制度体系让作恶者在今后的人生中寸步难行,倍感痛苦,付出沉重代价。

 

这方面,南京市首开先河。

 

笔者从昨天的现代快报了解到,6月17日,南京市信用办就《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公开征集立法意见。草案将包括霸座、逃票、抄袭、骗保等行为拟纳入失信信息。同时草案将此前呼之欲出的通过信用制度惩戒诋毁英烈的行为的建议提上日程,为此草案明确“亵渎英烈,损害国家和民族尊严、伤害人民感情的行为”纳入信用黑名单

 

草案中,“亵渎英烈,损害国家和民族尊严、伤害人民感情的行为”不仅是失信行为,而且是严重的失信行为。草案专门列出了严重失信行为的情形,失信者的七种行为拟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七种严重失信行为的第一个就亵渎英烈,损害国家和民族尊严、伤害人民感情的行为

 

根据草案,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对严重失信主体的惩戒措施,拟包括限制进入相关市场、限制进入相关行业、限制相关任职资格和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措施。这种综合惩戒对诋毁英烈的行为的打击将是非常彻底,比此前仅给予拘留处罚更功效长久。

 

很显然在南京市的该草案中,侮辱、诋毁英烈的行为已到了最不可忍的地步,犹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提到南京,不由自主地就会想到南京大屠杀这一惨绝人寰的事件,在自己的家园惨遭侵略者的烧杀奸淫掳掠,这是中华民族,更是南京市民永远的耻和痛。为避免这一耻辱的再次发生,历史上无数仁人志士抛头颅洒热血,浴血奋战,将中国人民拯救于水深火热之中,开创了中国和平与发展的新局面。

 

我们今天享受着和平和发展的幸福,这是千千万万的英烈的鲜血和生命换来的。他们生前没有享受片刻安宁,死后却时不时听到嗡嗡的诋毁和嘲讽,如果任由这种现象存在,他们当初的奋斗和牺牲还有什么意义?我们后人还有什么脸面去见列祖列宗?

 

早先,2018年12月13日起实施的《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中,对有损国家和民族尊严、伤害人民感情,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予以处罚。此次草案拟将亵渎英烈等行为纳入严重失信行为,将再次从立法层面,严惩侮辱英烈丑恶行为。对此,颇为欣慰,社会终以霹雳行动告慰先烈了。

 

法治社会,良法先行。我们就是要通过好的法律制度来扬善抑恶,扶正祛邪,保障英雄烈士的名誉和人格不容亵渎,在全社会形成对英烈不敢辱、不想辱也不能辱的局面,唯有如此,方能告慰英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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