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互联网宗教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
继2018年2月1日修订后的《宗教事务条例》实施后,《互联网宗教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9月10日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这是中国宗教领域改革和法治建设的一件大事,是解决互联网背景下宗教工作新现象新问题的重要举措。
一段时间以来,互联网上涉宗教领域问题较为突出,境内外各种打着宗教名义的网站、平台、账号大量出现,网络直播录播宗教活动和网络传教层出不穷,网上假冒“活佛”“法王”“牧师”“道长”等非法敛财情况时有发生,社会反映强烈,民众深恶痛绝。由于互联网虚拟空间及网络宗教活动突破了传统“宗教行为场所”和“宗教活动”的定义范围,一度成为宗教工作和网络管理的空白地带。《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将法治规范延伸到网络空间,无疑将为解决网络宗教领域各种问题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
法治的重要功能在于引领和规范。此次《征求意见稿》为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明确了方向,即网络宗教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对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主体,建立了严格的申请许可制度,必须是中国境内的合法组织,组织法人或负责人必须是中国籍内地居民,其他个人、境外组织或个人及其在境内成立的组织,不得在境内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同时就禁止网络宗教募捐、限定范围开展网络宗教办学等方面进行了规定。这就可以从根本上解决互联网宗教平台无序发展的问题,有利于坚持我国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
对于社会上广泛担忧的网络传教问题,《征求意见稿》也作出了较为明确的限定。只有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可以且仅限于在其自建的网络平台上由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阐释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引导信教公民正信正行。除此之外,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讲经讲道或者转发、链接相关内容。《征求意见稿》同时还明确,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直播或者录播拜佛、烧香、受戒、诵经、礼拜、弥撒、受洗等宗教活动,切断了网络非法传教的网络路径。
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是新时代宗教事务管理的原则,同样适应于互联网宗教工作,《征求意见稿》通篇体现了这一原则精神。把网络上涉宗教事务尤其是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纳入法治范围,阻断网络上各种非法宗教活动,铲除网络上宗教极端思想传播渠道,严厉打击网上利用宗教旗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对合法宗教及其信众、对社会公众的有效保护。宗教教事务部门、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国家安全机关等将建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协调机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行政管理工作,有助于形成网络宗教领域安全管理的合力。
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生产、生活的第二空间,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离不开互联网。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强调,要高度重视互联网宗教问题,在互联网上大力宣传党的宗教理论和方针政策,传播正面声音。《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有利于规范网络宗教阵地建设和管理,加强网络正面宣传引导;有利于用法律调节好涉及网络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最大限度把广大信教和不信教群众团结起来。
依法行政,重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征求意见稿》迈出了网络宗教管理立法的一大步,如何进一步吸纳好社会意见,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广大信教群众正确认识和处理国法和教规的关系,把法治变成自己的生活方式,实现互联网宗教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需要各方共同携手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