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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从宽免刑,请问人民同意了吗?

法之剑 2021-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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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社会机动车保有量呈现爆发式的增长。据统计,2018年汽车保有量增加2285万辆、达到2.4亿辆,驾驶人增加2455万人、达到4.09亿人,交通事故数量居高不下。据官方数字,每年因交通事故导致死亡人数达十万之多。几乎每五分钟就有一人命丧车轮,每一分钟就有一人因交通事故而致残,每年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达数百亿元。 

而在这些发生的交通事故中,驾驶员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情形长期占据着一定的比例。众所周知,由于饮酒后导致人的反应比正常人迟钝,在面对突发情况时不能第一时间采取更有效的措施加以避免,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事故造成的后果。

据不完全统计,每年由于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达数万起,而造成死亡的事故中30%以上都与酒后驾车有关,酒后驾车的危害触目惊心,已经成为交通事故的第一大“杀手”。那么酒后驾驶都有哪些危害?

01易疲劳

酒后易犯困、疲劳和打盹,表现为驾车行驶不规律、空间视觉差等疲劳驾驶行为。

02车辆操作能力降低

饮酒后驾车,因酒精麻痹作用,行动笨拙,反应迟钝,操作能力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一旦出现紧急情况,事故的发生就是必然。

03视觉障碍

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0.3%。就会导致视力降低,在这种情况下,人已经不具备驾驶能力。如果酒精含量超过0.8%。,驾驶员的视野就会缩小,视像会不稳,色觉功能也会下降,导致不能发现和领会交通信号、交通标志标线,对处于视野边缘的危险隐患难以发现。

04心态不稳

喝酒后,在酒精刺激下,感情易冲动,胆量增大,过高估计自己,具有冒险倾向,对周围人的劝告不予理睬,往往做出力不从心的事情。

05路况的判断能力和反应能力降低

饮酒后注意力分散,判断能力降低。酒后的人对光、声的反应的时间延长,从而无法正确判断安全间距与行车速度,不能准确接收和处理路面上的交通信息,从而容易导致事故的发生。

为了严厉打击酒后驾车的违法行为,努力改变因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毁人亡事件的现状,最大限度的满足人民对幸福感的要求,回应群众要求重拳打击酒后驾车行为的呼声。国家从法律层面上加以完善,及时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由先前的违法不犯罪上升为犯罪行为,并自2011年5月1日开始以危险驾驶罪名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加以惩处。

相关法律
0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0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醉驾入刑在一定程度上对涉酒驾车行为起到了较大的威慑作用,经过实践证明,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有效遏制,因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尤其是重特大交通事故的数量呈现下降趋势。

随着涉酒驾车案件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且引发的交通的案件呈现下降趋势时,近来全国各地检察机关不断出现出台相关规范,通过各种途径减轻醉驾驾驶员的刑事责任。有的检察机关在法定认定体内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的基础上再次规定一个数值为标准而将醉驾犯罪行为区分为起诉和不起诉或者轻微与否的界限。从而免除了一些所谓情节轻微驾驶员的刑事责任。

这不,广州市越秀区检察院就在其官方微博和微信公号上就直接以“醉驾也能从宽免刑了!这次从越秀开始......”为题进行了宣传。

从其官方信息中得知,自4月1日开始,越秀区范围内的危险驾驶(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行为被当地检察机关人设为体内酒精含量以130mg/100mL为分界线认定轻微和不轻微。只要驾驶员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没有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驾驶证有效、车辆手续齐全、无逃避处罚、未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上行驶,且被查获后驾驶员只要参加社会志愿活动满40小时后考核得分90分以上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其实,类似越秀区检察院推出的这样人设条件使得醉驾免刑的规范在全国各地检察机关早已不新鲜。一些地方在数年前就已由检察机关人设了醉驾免刑规范,只是没有如越秀检察这样宣传罢了。

对于这样的规定,作为一枚基层交警的捕快以为这对于涉酒驾驶员尤其是那些“善于”喝两杯开车的驾驶员来说绝对是一种“福音”,因为有了这样的人设规定,人为的多了一层“醉驾保护伞”,只要体内酒精含量未达到检察机关规定的数值标准即可不被追究刑事责任,醉驾入刑的心理震慑作用必将大打折扣!

而对于广大交通参与者来说,将醉驾犯罪行为人设免刑将一定不是好的兆头。当越来越多的驾驶员心存侥幸醉酒驾驶时,谁能保证在日常参与交通行为过程中自己不会成为醉酒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呢?

想当年,醉驾之所以得以强势入刑是经过了无数惨痛的教训换来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长久呼声和关切换来的,是众多的各级人大代表不断的提案换来的。

总体来说,在涉酒驾车违法犯罪行为还未能彻底遏制的情况下醉驾入刑岂能如此轻易松绑?作为基层检察机关岂能通过其内部所谓的人设规范说免刑就免刑了?

《人民的名义》还犹在耳畔,而醉驾从宽免刑说来就来,请问人民同意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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