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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超载,岂是公安交警一家就能完成?

法之剑 2021-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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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0日晚18时10分许,312国道135KM处、锡港路上跨桥发生桥面侧翻事故。一时间,全国几乎所有媒体和无数的网民都在传播着来自现场的监控或者行经现场的车辆的行车记录仪的视频。
根据无锡市官方发布@无锡发布 称,该起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及财产损失。

事故发生后,网络上各种猜测不断涌现,有说事发起因是一辆重型货车因为装在逾200吨的货物导致桥面倾覆,有说是因为事发时有四辆总重400吨的的重型货车并排行驶导致桥面倾覆......

虽然目前事故调查仍在如火如荼的紧张进行当中,但根据当前网络上所传的事故事发原因之一为事发现场重型货车严重超载所引发。且根据消息,目前涉事车辆驾驶员、车主、运输公司法人等多人已被公安机关带走配合调查。可见涉事车辆的超载问题几乎已成定局。加之在事发后网络上随即出现的所谓的涉事车辆货物清单等直接显示该车所载货物重达一百余吨。

接着,各种质疑便纷纷甚嚣尘上,有人开始质疑警方尤其是交警部门为何能让重达一百多吨的货车进入到道路上通行,有人要求公安交警部门对于这些重型货车要严防死守、逢车必查,有人要求公安交警要顶住压力公正严格执法,要求交警部门对于严重超载的驾驶员充分利用法律的规定顶格处罚,甚至也有人质疑交警部门与这些运输公司之间有千丝万缕的联系......

然而,对于这样一起重大的导致三人死亡、两人受伤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交通事故,捕快作为一线执法人员根据近二十年来的工作经验却发自内心的感叹——治理超载紧靠公安一家何止容易?

首先、对于车辆的超载,从车辆所属的车主来说,其发自内心的自私总试图在同等投入的情况下将自身的利益获得最大化,这是人最原始的自私表现。如何才能最大程度上的遏制这种潜在的自私性,必须有一种力量或者方式能让其在平衡利益最大化与要承担的后果上进行考量后发现所要承担的后果比其所能获得的利益有害而放弃实施这种片面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自私性。

第二、对于驾驶严重超载车辆的驾驶员来说,同样必须要有一种方式让其切身感受到其驾驶严重超载车辆所要承担后果的严重性,而这种严重性却不仅仅局限于罚款或者扣分。

第三、对于车辆运输企业来说,针对众多的货运车辆是挂靠的现实来看,挂靠企业对于被挂靠车辆的管理几乎为零,其仅仅是收取所谓的挂靠费、帮助办理车辆保险等以获取自身的利益而已,对于这样的窘境如何突破而使得挂靠公司能有责任有义务积极履行管理监督职能?
第四、对于交警部门来说,严防死守短期可以做到,但从长远来说,在警力普遍严重不足而车辆不断增加的情况下,有多少基层一线警力有时间、有精力日复一日的逢车必查?运动式的执法可以有,但却不是长久之策!
第五、物流成本与物价是一对孪生姐妹,当严防死守住的众多车辆都不再超载运输的情况下,举例说:以前运输100吨货物的运输价格是5000元,而现在却要花费运输成本为10000元甚至更多,如此多出来的运输物流成本必然会移植到广大消费者身上,物价必然随之上涨,消费者必然又不满意,如何破解?
第六、公安交警部门在查个违法摩托车后都要受舆论围观被骂成翔的现实执法环境下,如何面对舆论在无锡事件平息后公安交警部门对货车驾驶员动辄罚款数千元、扣分甚至驾驶证被降级而丢失饭碗时舆论出现的“圣母心”?
......

任何一起严重超载行为发生后如果社会的聚光灯仅仅盯着公安交警部门而一味的“监督”、“质疑”甚至谴责公安交警部门那不是实事求是的,而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表现,是不尊重实际情况的,对于长年累月奋战在交通安全管理一线的公安交警部门来说也是极不公平的。捕快认为,治理超载顽疾必须政府部门积极联动!
首先、对于国土资源部门来说,必须对非法占领土地进行非法装载、货运的场地、码头等进行清理、整顿,消除货运车辆违法装载货物的生存土壤。
其次、对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来说,必须严格审查运输企业的合法资质如证照等手续,依法处理无证照经营的装载货物源头、车辆改装、汽车维修场所,杜绝货车改装以增大运载吨位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三、质检部门应加大对运输企业货车的检查鉴定力度,严格检验,坚决杜绝病车、手续不全等有交通安全隐患的货车进入到道路上行驶,从其源头上掐住其违法行驶的可能。
第四、工业经济部门须严格把关,严格发放车里生产许可,对车辆生产企业加强监管,坚决整顿车辆生产企业与车辆购买单位或个人之间的暗箱操作而进行的非法改装行为,尤其是坚决杜绝“大吨小标”的潜规则。
第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要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尤其是在运输企业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前做到早提醒、早警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做到穷尽法律顶格处罚,以儆效尤。
第六、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必须从严管理运输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力度,对于多次有违法超载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直至吊销其运输企业许可证及运输人员从业资格。
第七、公安机关治安、刑事部门对于因逃避检查的货车驾驶员等严格依法查处,绝不姑息。对于阻碍执行职务甚至涉嫌妨碍公务罪的犯罪嫌疑人及时用足用好法律手段进行打击,形成威慑。
第八、对于计重收费站、收费渡口等在日常经营中对经称重确认车辆非法超限超载未报告的,或者报告后擅自放行的由有关管理部门进行惩罚,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严重超载车辆在道路上横行已严重危害社会安全,危及交通参与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缩短了道路的使用效能,早已成为社会治理的一大顽疾。但是,每当相关事件发生之后,我们看到的却是公安交通部门或者说是公安交管部门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积极履行法律赋予他们的管理职责。然而,治理超载又岂是公安交警部门一家所能做到?治理超载是一门学问,涉及驾驶员、车主、运输企业、托运企业甚至是消费者的利益,牵动着众多部门的管理职权,如若想从根源上切实治理好超载顽疾,必须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多部门积极联动,多措并举,自上而下,全国一盘棋,形成一整套机制,才能最大限度的遏制住超载尤其是严重超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和蔓延,还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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