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从烟台反杀案,再说正当防卫

法之剑 法之剑 2021-06-17

文|庄志明律师


昨晚刚准备下班时,偶然发现“红星新闻”的一个报道:

 


【8人持军刺等入室行凶,烟台男子持刀反抗致1死3伤 法院:防卫过当】与宋立英在电话中争吵对骂后,凌晨时分,张某惠纠集8人,带着军刺、棍棒、砍刀来到宋立英家门口。门开后,多人冲入室内,与宋立英及其司机王晓波发生冲突。宋立英受轻伤;对方2人重伤,1人轻伤,1人抢救无效后死亡。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张某惠等人首先挑起事端,且系酒后、深夜、聚众、持械入户,在案发起因上存在重大过错;宋立英、王晓波的行为属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具有防卫性质,但造成1死2重伤1轻伤的严重后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负刑责。

 

这则新闻是昨天下午1点多发布的,很快就在网上人声鼎沸,如同澳大利亚的森林大火烧红了网络。

 

这一两年来,关于正当防卫的案件很火,司法部门以敢为人先的勇气认定了一个又一个的正当防卫案件,民众看了很解气,很痛快,很开心。应该来说,如今正当防卫的认定越来越宽松,正当防卫的尺度越来越大。

 

烟台宋立英、王晓波究竟属于不属于正当防卫呢?我暂不下结论,但有一点可以下结论的是事关防卫案件的审理必须与时俱进,否则就跟不上时代的步伐了。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宋立英、王晓波具有防卫的性质,这个是没有争议的地方,现在有争议的地方在于是否防卫过当,我们先情景回放下。

 

据该报道的信息,“张某惠等人先后冲入屋内,进门后,张某惠持军刺朝王晓波冲过去,王晓波持砍刀与张某惠在阳台厮打,将张某惠砍倒在地,王晓波争夺其手中的军刺。

 

宋立英和牟某千、申某阳、史某阳等人在客厅发生厮打。期间,宋立英持刀捅刺,对方数人则以棍棒殴打宋立英,史某阳持刀砍击宋立英头部。

 

打斗过程中,宋立英退至阳台,和王晓波一起争夺张某惠手中的军刺。夺下军刺后,王晓波又持刀砍击张某惠。

 

冲突中,宋立英本人也受了伤。打算去医院救治时,宋立英在家门口看到牟某千捂着腿坐在地上,宋立英、王晓波等人便将他抬上车,一起到医院治疗。


最终,牟某千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牟某千系被他人用刺器捅刺左小腿,致动脉破裂死亡。此外,姜某林、张某惠受重伤,申某阳受轻伤。

 

宋立英、王晓波均称,双方冲突过程中,他听到有人喊‘杀你全家’。当时正在屋里的宋立英岳父岳母、妻子在接受警方询问时亦说,听到有人喊‘来杀你全家’等话。”

 


看看这个事件的人物、时间、地点。

 

人物:防卫方是2人,被防卫方是8人

 

时间:10月14日凌晨约0时16分左右

 

地点:张某惠纠集多人,来到宋立英家门口,后进入室内。

 

这么一理,事件的大概差不多了。被防卫方持凶器上门挑衅,宋立英、王晓波进行还击,二人防卫是没有任何异议的。

 

那么,防卫发生致使对方一死三伤的后果,算不算防卫过当呢?关于正当防卫我以前发表过多个观点,用这些观点分析该案件,问题应该迎刃而解。

 

第一个观点是正当防卫的绝对控制论从涞源反杀案,谈正当防卫的绝对控制说

 

本案防卫的现实基础是对方杀进家门了,至于说对方真实目的是杀人,还是伤人,还是一般性挑衅,这个不是防卫人的判断义务,就是要判断也来不及判断啊。防卫人看到对方8人带砍刀有备而来,即可认为给自己造成不法侵害和现实危险了。

 

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张某惠这方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宋立英、王晓波有权利实施反击,此时深夜,狭小的空间里,被对方8人围攻,为了保障自身和家庭人身的安全必须进行重度打击,打击的目标就是为了绝对控制对方,让对方无法实施暴力,或者不敢继续实施暴力。从实际情况看,宋立英和王晓波对对方的打击取得了绝对控制的效果,对方逃跑了。

 

对方为什么逃跑?因为宋立英、王晓波防卫手段很辣手。可想而知,如果不是宋王二人果断采取重度防卫,很可能就是自己遭受严重伤害了。

 

正当防卫的要点是绝对控制对方,保全自己。也只有控制和削弱对方的杀伤力,才能给自己创造有利的保护条件。由此可见,从绝对控制理论角度出发,宋立英、王晓波的做法符合正当防卫。

 

我们再看死者牟某怎么死的。“宋立英在家门口看到牟某千捂着腿坐在地上,宋立英、王晓波等人便将他抬上车,一起到医院治疗。

最终,牟某千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牟某千系被他人用刺器捅刺左小腿,致动脉破裂死亡。此外,姜某林、张某惠受重伤,申某阳受轻伤。

 

牟某致命的伤是在腿上,腿上受伤导致死亡,这个是防卫人无法预料的。网上一些喷子对警察总喜欢问这个问题:“为什么不打腿?”你看,防卫人按照这个要求“打腿”了,可还是死了。说明喷子的质问没道理的。

 

防卫人刺伤对方人员的腿(致其死亡),这是事实,但刺腿不能说是超过必要限度。至于其他的两个重伤,大同小异的意思,深夜里实施防卫很难掌握分寸,既能达到让对方逃跑,又让对方免受严重伤害,这个做不到的。防卫人能做到的只能是采取一切措施绝对控制对方,以保证自己的安全。

 

从以上的分析,应该很轻松地得出结论,宋立英、王晓波二人的行为系正当防卫。

 

还需要我的其他观点支撑吗?貌似不需要了,但既然写了,我就遵循“油多不坏菜”的原则,再上一个观点:力不够,刀来凑从正当防卫的绝对控制说,到“力不够,刀来凑”

 

防卫时,防卫方宋立英、王晓波所面对的是8人,并且携带凶器,在这种实力严重悬殊的情况下,宋立英、王晓波以刀防卫,符合“力不够,刀来凑”的防卫原则。既然用刀实施防卫合法合理,那刀之下的危害后果是没办法控制的。由此更进一步证明宋立英、王晓波的正当防卫。

 

恐怕有读者会怼我:照你这么说,任何一个防卫都可以将对方打死了?此言差矣,无论是绝对控制说,还是“力不够,刀来凑”都离不开防卫的适当原则和比例原则的。比如,隔壁老王拿一本书拍你的脸对你挑衅,你可以拿刀还击吗?显然不可以的。还有缴枪不杀原则,不法侵害人主动放下凶器投降了,防卫人这时是不应该继续打击的,因为此时绝对控制的目的已经达到了。限于篇幅,本文对此就不展开了。

 

最后说明,本文是一个学术谈讨,且是建立在假设的基础上,即“红星新闻”的报道客观公正、不偏不倚,如果报道存在严重偏差或有选择报道,则本文的探讨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了,就当我说的是空气。

 

话说,宋立英防卫事件究竟什么情况也许还真的说不清呢,比如我刚刚在网上看到这样的版本:

 


目前我是不知道这事件究竟什么情况的。所以说,在网上发言,绝对话、过头话不要轻易说,因为你所看到的报道也许本身就包藏祸心,带节奏的,如果你人云亦云,“义愤填膺”,那你很可能就成了被人卖了还帮着数钞票的人了。

 

读法言法语,请点击关注最上方蓝字“法之剑”

 庄志明律师(微信号lmz8848)提醒,本文欢迎转发、转载,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从1910后到2010后,十一代中国人的故事

从正当防卫的绝对控制说,到“力不够,刀来凑”

反转!“河北入室反杀案”属正当防卫

从福州到涞源,两桩被反转的正当防卫事件…

检察院:赵宇案是正当防卫!公安:虚心接受意见!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