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超的冤案是如何发生的,须给公众一个交代
文|清哲木
1月13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淄博中级人民法院对张志超案进行再审宣判。遭羁押近15年的被告人张志超被宣告无罪,当庭释放。
2005年1月,山东省临沭县第二中学一名女生突然失踪,该校时年不满16岁的高一学生张志超,在证据不足的前提下被控强奸杀人,最终被判处无期徒刑。
张志超背负强奸杀人的恶名,已经近15年,如今沉冤昭雪,正义姗姗来迟,这一刻实在等了太久。但对他自己以及家人而言,多年蒙冤入狱的生涯依旧是不可承受之重。
15岁时被羁押,30岁重获自由,他人生中最好的时光都在狱中度过了。通过报道,审视当年的案件,不难发现,相较于近两年漫长且艰难的伸冤之路,张志超当年的悲剧命运,是相关法官草菅人命的恶果——根据报道,侦查机关不仅未曾就尸检和警方认定的作案现场中的表皮细胞、毛发、指纹等进行提取和鉴定,该案还存在关键证据缺失、作案时间地点存疑、有利证据被隐匿、口供矛盾等诸多疑点。就是这起错漏百出案件,直接导致了冤假错案的发生?正义不会缺席,今天,公众有理由知道它对应着哪些具体的责任人?
弄清冤假错案是如何发生的,不是公众的苛求,而是给受害者张志超一个交代,也是防微杜渐,避免类似冤屈再次上演。事实上,程序上的种种疏漏,基本常识的判断、并不一定是司法机制不完善等综合因素,在聂树斌、呼格案等诸多冤假错案中,那起不是人为制造的悲剧,那一起不是程序上的失误,酿造的冤案?
每起冤假错案都有当事人的斑斑血泪,也充斥着相关办案人员的草率和不作为,他们有的是犯错,有的涉嫌犯罪。如果这些人犯罪成本过低,错就错了,如何以儆效尤?遗憾的是,目前,一些冤假错案,除了国家赔偿外相关责任人鲜有被依法制裁。如果不依法依纪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追责,又何以彰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为疏忽制造冤案,也属失职渎职违法犯罪,只有追责到底、问责到人,改进程序疏漏,杜绝此类事件再度发生,才能进一步彰显依法纠正类似冤假错案的长远意义。
张志超冤案昭雪得益于及时的司法纠偏,但15年的牢狱之灾,是任何人不能承受之重,他的沉冤昭雪依然不是终点。一方面,当年被误判的种种错漏,需要被彻底还原,倒查责任,成为完善司法机制、填补司法漏洞的参照;另一方面,对张志超的国家赔偿也应该提上议程。张志超蒙冤坐牢,在狱中度过了最宝贵的青春年华,张志超的不幸是深沉的教训,它让全社会看到了司法公正对每个人的极端重要性。司法正义是社会公平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不仅在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还应体现在对责任的追究上。在我们为张志超的人生得以重启而感到欣慰的同时,也应该追问,谁导致冤案的生成?究竟哪些人该为张志超冤案负责?对失职、渎职的各个环节都要进行严肃追责, 这不仅是为还张志超的一个公道,也是进一步树立法律的尊严,引导司法人员坚持原则、依法办案、匡扶正义的要义所在。正义可能迟到,但绝不会缺席。如果正义始终伴我们一路前行,岂不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