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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台偷窥引发的正当防卫案

宋伟裕 法之剑 2022-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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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昆山反杀案、福建赵宇案等引发网络热议,充分体现了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更高需求,正当防卫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沉睡条款”正当防卫制度被唤醒。

       近日有一则新闻媒体报道的案情如下:河南一林姓男子在自家阳台,发现邻居的阳台被改造成一间浴室,当场色心大起,趁着漂亮女邻居在洗澡,他爬到了邻居家的阳台外,站在了雨遮处,透过缝隙偷看对方洗澡,没想到被女生发现,最后更被她一脚踢下了楼。经过诊断,他小腿骨折,盆骨破裂,轻微脑震荡。


      事后,林男不但没有跟杨女道悔,反而被林男母亲找上门,要求赔偿儿子的医药费,并登门道歉,林男母亲还说是杨女勾引儿子,害儿子从窗户跳过来再不小心掉下去,要她负起全部责任。


       林男母亲更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杨女故意伤害罪,经过法院审理,日前判决结果出炉,林男以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条例,判处拘留12天,罚款500元人民币,林男母亲还要公开道歉,而杨女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无罪,且正当防卫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亦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杨女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其正当防卫是否超过必要限度。认定正当防卫,除了要考虑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意图、限度等法定的条件外,还需要立足具体案情,综合考虑案件发生的整体经过,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等因素,准确认定正当防卫。


      本案中林姓男子的行为已构成偷窥他人隐私的违法行为,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民法典第181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依据这些法律规定,杨女的行为尽管具有“故意伤害”的表象,却具有正当防卫的法律内涵和实质,法院作出的定性没有问题。


      正当防卫不仅是防卫人不负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更是公民和不法侵害作斗争的法律武器。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故意伤害都可能造成对方损害,在外观上具有相似性,容易混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切实矫正“谁死伤谁有理”“谁伤重谁有理”的错误倾向,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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