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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钞员退弹误杀同事的罪与罚

绿洲猎鹰 法之剑 2022-11-27

文:@绿洲猎鹰

曾经在网上看到一句话,大意是一次严重事故背后有N次轻微事故和N次事故隐患。套用《人民日报》评论文章的说法就是要重视“灰犀牛”风险。
 

 

这两天一则“灰犀牛”新闻在网上引起了关注,四川某押运公司押钞员在押运任务结束后进行退弹操作时枪支击发导致同事中弹身亡。目前涉事押钞员因涉嫌过失使人死亡罪被刑事拘留。

 

过失致人死亡罪,老百姓俗称“过失杀人”,和故意杀人最主要的区别就是主观意识,一个是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另一个则是过失导致他人死亡,两者区别相对容易理解。在评论中猎鹰看到的争论是此事属于意外事件还是刑事案件(过失致人死亡),换言之涉事押钞员是否有刑事责任?

 

刑法上的“过失”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两种,用大白话说是麻痹大意或者自以为是导致的恶果。常见场景如不按安全规范操作导致事故、自以为技术过硬就开车超速或打电话等等。这种情景下,虽然损害后果对于行为人来说确实是“意外”,但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后果会产生,却麻痹大意或轻信能避免,自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意外事件,刑法上是这样规定的。

 

举个栗子,有人破坏了我的车辆刹车,导致车辆失控撞伤他人,这种情况下对我而言这就是意外事件(前提是已经尽力控制车辆)。当然破坏我刹车的人构成故意犯罪,但这是另一个话题了。

回到四川这个闯祸押钞员的事情上来。因为新闻公布的信息有限,我们目前知道的全部信息是押钞所用的枪支在退弹过程中击发导致他人死亡。猎鹰没摸过枪,出于实事求是的原则,特意请教了几位公安民警,得到的枪支使用规范大致如下:
一、所有枪支均视为已上膛;
二、射击之前不能开保险;
       三、枪口永远不要指向不欲射击的人或物,背枪枪口一定朝下;
       四、除即将射击外,手指永远在扳机护圈之外;
       五、凡枪支交接必须验枪。

对于新闻中不幸事件的发生过程,朋友也提出了自己的推测。

 

未知押钞员的枪支使用规范和公安的差别有多大,但这种基本的安全操作应该是一致的。根据新闻里的有限信息,可以肯定的是涉事押钞员在进行退弹操作没有对准专门的验枪桶(内含海绵或细沙用以吸收子弹动能),并且误扣了扳机,跟更糟的是这一瞬间无意间枪口对准了人(也有可能是跳弹),最终导致了悲剧发生。说白了,当事人没有执行安全操作规范,也许是平时就麻痹大意,也许是“熟能生骄”自以为很熟练了不会出事,偏偏这次“灰犀牛”暴走了。作为专业押运人员和配备枪支人员,应当预见不规范操作枪支的后果,但疏忽大意或者轻信可以避免。

如果后续没有证据为意外事件,恐怕这位押钞员要为自己漠视安全规范的行为付出代价了。顺便提一句,虽然涉及了刑事案件,但押钞员的行为依然还是属于职务行为,所以民事赔偿责任应该由其用人单位即押运公司负责。

所以啊各位,平时各种安全规范比如交通法规啥的别不当回事,超速酒驾开车啥的打电话一次两次不出事,但总有一天会出事。不是猎鹰乌鸦嘴,只是希望大家都平平安安!

PS如果遇到有人开枪(不管是合法还是非法),离得越远越好,免得自己被击中(包括误伤)。子弹真的不长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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