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难忍家暴,刺死丈夫后获刑:首次起诉离婚判不离,这老黄历该翻过去了
文|庄志明律师
今天本来准备写这个话题的:
杭州一确诊病例被立案侦查,我的好友“鸿_钧_”说:“这个庄某就在里面”。必须说明,这个“庄某”肯定不是我,如果是我的话,通常的、标准的、正确的写法是“庄某明”。如今写的是“庄某”,当然不是我。
大家不需要为我担心,为避瓜田李下,我就不写这个话题了。
刚刚在新浪微博上看到”时间视频“上的这个新闻,吸引了我的注意:
广东汕头,45岁女子许某琴婚后多次被丈夫殴打,于2019年5月起诉离婚。同年7月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20年6月15日23时许,丈夫郑某松用手掐住许某琴的颈部,许某琴持剪刀捅刺郑某松,至其松开手才停止。许某琴报警并如实交代故意伤害的事实,案后多次向郑某松亲属赔礼道歉并取得谅解。法院最终认定许某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我把该新闻下的首页评论截图给大家看看:
网民们很希望老婆捅死丈夫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同时也对法院首次起诉离婚不判离的惯常做法给予了谴责和嘲讽。在这个问题上,我也很赞成网民们的观点的。
双方已经进入离婚阶段,虽说这次离婚未成,但第二次起诉离婚是大概率的。在此境况下,丈夫郑某松用手掐住许某琴的颈部的行为究竟会有什么情况,很难说;许某琴拿起剪刀捅,纯粹是自救,准确捅一处没生命危险的位置,在那个紧迫的时候是很难把控的。笔者尊重法院判决,但我认为,结合家暴男的一贯作风,本案判弱女子正当防卫是可以的,此观点不作展开了。
此次刑事判决中,“45岁女子许某琴婚后多次被丈夫殴打”的事实得以认定,上次离婚的民事诉讼中,法官就看不到这事实,就揣摩不了这个事实,就分辨不了这个事实?不分青红皂白,老规矩“首次不判离”(现在一些法院居然是二次三次不判离了),这都什么阴间操作?
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感情确已破裂”,不太好细化、量化,可以说就是由法官自由裁量的。但法官你自己想想,你有没有和你的另一半吵过架、打过架,你有没有向法院提起离婚?大多是没有的,因为冷静下来后觉得还是有感情的。所以我认为,但凡起诉到法院的离婚基本上都是感情破裂的。
“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这段表述法官往往不愿意看,特别是“应当”二字他们更不想看;他们最想看最想琢磨的是“感情确已破裂”的问题。
感情是双向的,男对女,女对男都存有感情,这才叫感情尚好,感情还好。被告对原告存有感情,那不是感情,那叫强人所难,捆绑不成夫妻,这道理说的很明白。
婚姻自由是法律规定的,婚姻自由包括了两个方面——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但有关部门在婚姻自由认识上仅仅局限于结婚自由,仅仅执行结婚自由,而忽视了离婚自由,拒绝离婚自由。这其实是非常可耻的、无理的,不人性的。
离婚诉讼作为民事诉讼,必须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感情是否破裂方面,原告只要口头说明对被告没感情了,即已经完成举证了,因为感情这东西更多是心理性因素,外人是看不到摸不到的,我说没感情就是没感情。
被告不想离婚,想推翻原告的说法,必须以强有力的外在表现材料来证明原告说的是假话,被告没材料证明原告对其还有感情,那对不起,原告所说的“没感情”法院就应该采纳。
感情是否破裂,应该如此认定才比较合理。现在好,法院判决动辄就是“双方感情未破裂”“双方感情可以修复”……感情好不好,能不能维持,人家本人不知道?你法官一个外人在庭上一两个小时的问询就知道人家感情能不能和好了?
所以我认为,离婚诉讼中被告未提交感情未破裂的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墨守成规地按照离婚次数的“潜规则”判决不离婚,是极端错误的。说得严重点,法官没有站在中立立场上,而是站在为被告瞎操心的立场上判决的。
特别是涉及家暴的离婚,家暴方不愿离婚很多时候并不是对对方还心存感情,而是想拖延婚姻以更多折磨对方,婚内的这种折磨有两个动机:一是婚姻期间的暴力,在追究法律责任时,往往会因婚姻家庭纠纷而从轻(离婚后就没这个“厚待”了);二是通过折磨,迫使对方在心理上更急于离婚,然后答应家暴方在经济上的诉求,现实生活中,一些受家暴的女子为了尽快摆脱家暴男,净身出户也在所不惜。
或许有网民会担心离婚太容易的话,会不会增加“冲动型离婚”。我认为这想法大可不必,如果原告提起离婚符合感情破裂,那为什么不给人家离婚?如果不符合感情破裂,双方感情还存在,人家还可复婚的,判决离婚的做法并没有阻止他们再次结婚啊。
再退一步说,如果真的有“冲动型离婚”的人,那说明他们当初的结婚也是冲动的,冲动的结婚离了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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