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狗咬小女孩咬得皮开肉绽的狗主人,律师建议追究刑事责任
文|庄志明律师
昨天本该是合家团圆的日子,然而对广西的一个小女孩来说,却是噩梦的开始:
据@猫头鹰视频 报道, 9月10日,广西玉林。博白县城一小区发生2条狗咬人事件,一女孩身体多处被咬伤。附近售楼中心热心市民发现后,紧急将被咬女孩抱入售楼部救助。目前,相关部门已经介入,2条咬人狗已被控制。
若是打开视频看,小女孩被两条狗咬得是血肉模糊,惨不忍睹。
但狗咬人的新闻是很难成为热度话题的,不象人伤狗的新闻,动辄就是一个大新闻,一个大热点,几个亿的阅读量。不信的话,你们可以上新浪微博看看昨天割狗舌头的新闻热点有多大的阅读量,这是昨天我写的割狗舌头的文章“割伤狗舌头”事件,流浪狗“清零”为什么那么难?。
不管割狗舌头的事件,还是两狗咬伤小女孩的事件,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人渣狗主人的放纵、为所欲为、我行我素,缺失在公共场所和狗伴侣形影相随、手牵狗绳的社会责任。
割狗舌头新闻里的狗是一条流浪狗,勇士对流量狗“清零”,本质上这是做好事,某种程度上为原先的狗主人做了一件好事。按照法律规定,流浪狗伤人,遗弃它的主人需要承担责任。人家把狗打死了,狗主人的危险消除,这不是好事是什么?
玉林咬伤小女孩的两条狗有没有狗主人,现有的信息看不出来。但笔者认为,如两狗系同一条主人,则该主人遗弃狗、放纵狗自行溜达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罪名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近年来,在烈狗伤人事件屡有发生,网络、报纸、电视多有报道的情况下,狗主人应该预见自己所养的两狗脱离自己控制可能发生致人伤亡的危害结果,但其放任两狗团团伙伙伤人的可能,可见狗主人对狗危害公共安全是持放任态度的,应属间接故意。
两狗失控、集体溜达即使未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等严重后果的,两狗之主人也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终导致狗咬伤人、咬死人等严重后果的,则属于结果加重犯。
笔者在此强烈建议当地公安部门强力侦查,细心调查,如发现该二狗是同一条狗主人,直接对狗主人刑事拘留,涉嫌罪名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如果狗主人因为疏忽大意,狗自己溜走了,以致发生致人伤亡的损害后果的,则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显然这种情形是基本上不可能的,狗主人只要想控制狗,哪有控制不住的。
如果两狗不是同一条狗主人的狗,只要该狗属于烈性狗,该烈性狗主人也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我国的民法典,对养宠物之类专门设立了一个章节,有7个条款规定了养动物的责任,可见养动物是个需要高度注意的事。
养狗缺失高度注意,那就得承担民事乃至刑事的法律责任。烈性犬本身攻击性强,将烈性犬放纵在外流浪,这是很典型的故意伤人,虽说这种故意大多是间接故意,但间接故意也是故意,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狗主人追责,实至名归。唯有如此,方能将放纵饲养烈性狗行为约束到位。
恶犬之恶,不在于犬,而在于犬主。对咬伤小女孩的狗主人必须给以法律上的严惩,这是不可缺位的。任何对恶犬主人的宽容,都是对人民的犯罪。
广西玉林,是一个狗肉飘香的好地方,狗作为动物在生态食物链之中,本身即提供给人类消费,吃狗肉是理所当然的。对这两条恶犬,我认为在检疫合格的情况下,作为狗肉品尝岂不美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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