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座城市,对遛狗不牵绳重拳出击了!
文|庄志明律师
昨晚在朋友圈看到朋友转发“南通发布”的新闻《这个条例,今起实施!南通已有多人被罚!》
什么条例这么厉害?《南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怎么个厉害法?读者看新闻里的部分内容:
|据南通崇川警方消息今天崇川警方已处罚了4起违反《条例》的案例:
1、“今天中午1点左右,市公安局崇川分局虹桥派出所民警巡查至市区青年西路邮政储蓄银行门前人行道时,发现一名女子遛犬未牵犬绳。女子最终受到罚款惩处。这也是《南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当日实施后,市区公安机关查处的首起违规养犬案件。”
2、“城东派出所民警在崇川区濠北路小游园发现一人遛狗不拴绳,违反了《南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按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对其予以处罚。”
3、“和平桥派出所民警在濠西园小区巡查时发现一犬主遛狗不牵绳,违反了《南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按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对其予以处罚。
4、“任港派出所民警在节制闸新村附近巡逻时发现一名犬主违反了《南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按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对其予以处罚。”
上面屡屡提及的《条例》第三十九条是如此规定的:
《条例》规定了六种违法养犬的情形,五种情形是由公安机关作出处罚,一种情形是城市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公安占大头,可见公安在养犬管理方面使命光荣、责任重大。
第三十九条重点是第一款:“携犬出户不系犬绳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这是新闻报道处罚的重点案例,同时这也是生活中违法养犬的重点情形。
该新闻里还称:“另据海安警方消息,6月1日6时许,肖某违反《南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携带自己饲养的一条犬,进入海安市角斜镇农贸市场,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处以罚款五十元的处罚。”
可见南通上上下下的公安部门对规范养犬采取了全面行动,大快人心,必须点赞南通公安。
南通公安威风凛凛的执法行为离不开强悍的法律依据,这个法律依据就是《条例》,《条例》的名称虽有“促进”二字,但此并非倡导性文件,而是强制性的法律,必须遵守,不遵守就得罚。
我们看看《条例》的来头:
这可是地方人大依据《立法法》规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哦,顺便科普下,南通市是具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的,上个截图给读者看看:
笔者不是出家人,但也不打逛语。现在知道《条例》的厉害了吧,这是地方性法规,杠杠的,依据《条例》对遛狗不牵绳罚款是师出有名,小意思。
南通公安在《条例》实施的第一天敢于亮剑,斩钉截铁罚款数起遛狗不牵绳行为,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条例》保驾护航。执法未动,立法先行,城市的管理者要有这个远见和谋划。
多少年来,我们都在呼吁文明养狗,但发现文明养狗的问题始终是个顽疾,这里固有执行方面的软弱不力,但更多是缺乏到嘴到肚、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给执法人一种有劲没处使的尴尬。南通在这方面消除了执法人的尴尬,六种违法养狗情形的处罚,规定得明明白白,清清楚楚。执法人员从此执法更有灵气、底气和勇气了。
中国强大了,人民富裕了,养宠物的人也多了。养宠物本身不是事,来事的是违法养狗,特别是遛狗不牵绳的恶劣行为在城市里屡屡出现,严重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此风不可长,必须要高度关注和严厉处理。
平心而论,对遛狗不牵绳的行为人,光对其讲道理是屁用没有的,如果是讲理的人都不会不牵绳遛狗了,这个基本面我们必须要认识。对不讲理的狗主人只有讲法,重罚,不留情面处理,这才是有效的手段。
这里插一句,问:其他城市没有南通的《条例》,是不是对遛狗不牵绳的行为束手无策了?否也,其实大多数城市都有养犬管理条例,一样能找到处罚的依据,笔者在此只不过撰文点赞南通先进的立法和雷霆的执行力,相当于给南通加个菜。
南通治理违法养犬的做法,希望其他兄弟城市也效仿效仿,拿出接地气、赢人气、树正气的法律依据来,好好惩治惩治违法养犬人——这是城市的担当,更是城市的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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