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李易峰PC事件攀比黄海波事件,那是刻舟求剑了
文|庄志明律师
今天在网上无意中看到这张图片:
其实李易峰的处理结果已经明确具体了——行政拘留。
据央视新闻:近期,北京警方在侦破一起违法犯罪案件中,将演员李某某(男,35岁)查获,该人对多次嫖娼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其已被依法予以行政拘留。记者通过权威渠道了解到,李某某为李易峰。
这里先普及一个小知识,通常公安部门是不公开pc案件隐私的,但涉及民众对公众人物信息知情权及维护公共利益需要,公安会进行适当公开,但公开时通常会以“李某某”替代;而到了媒体这里,媒体对公众人物有广泛的监督权,也有向读者通报公众人物违法犯罪信息的义务,所以媒体可以直接明确违法犯罪人的尊姓大名。
可见,普通人和明星的隐私权空间是不一样,明星必须要让渡隐私权,缩减隐私权空间。之所以明星要让渡隐私权,是因为其社会责任不一样。在这方面,我希望网民们不要抬杠,明星大腿比你大腿毛还粗,让他们让渡一点隐私权何尝不可?全世界都这样的。
但须知,今日李易峰之嫖娼和黄海波那时的情况已发生变化了。
如今嫖娼的处罚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嫖娼顶格处罚是15日拘留。李易峰到顶就15天,从 “多次嫖娼”的报道表述看,15天是大概率的。
黄海波当时接受的处罚就是顶格处罚,据新闻:2014年5月15日,正在北工大建国饭店嫖娼的演员黄海波被警方当场抓获,并被判处15日行政拘留的处罚。5月31日,北京警方依法决定对黄海波等人收容教育。
不错,黄海波除15天拘留外,还有一个6个月收容教育。
之所以还有一个收容教育,原因是黄海波事件时,我国有这部法律——《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以下简称《收容办法》)。
《收容办法》第七条规定:“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这就是黄海波接受了拘留外,还得接受6个月收容教育的依据。
请注意这里的“北京警方依法决定对黄海波等人收容教育”,说明那次行动的收容教育不唯黄海波一人,而是N人,这也说明了我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是虚的,再大的名人也没有法外特权。
收容教育顾名思义,是教育为主,“收容教育工作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立法原义上,收容教育本不属于处罚措施,但在本质上收容教育的侮辱性、惩罚性极强,违背过罚相当原则,长期以来倍受诟病。
2020年4月国务院决定废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从此《收容办法》不再适用。
对于历史上的收容教育制度,官方是如此评价的:收容教育制度实施20多年来,对于教育挽救卖淫、嫖娼人员,维护良好的社会风气和社会治安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有效衔接,法律责任的进一步完备,收容教育措施在实践中已经较少适用,收容教育制度的历史作用已经完成,这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社会管理的重要体现。
收容教育制度自2020年4月彻底退出历史,这是不可逆转的事实。李易峰事发于2020年4月后,其时《收容办法》已经废止,李易峰在接受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政拘留后,是不存在附加收容教育的做法的。李易峰虽和黄海波做了同样的事,但其接受的惩戒措施是不同的,这就是依法办事。
对李易峰不执行6个月的收容教育,并非是对李易峰的“照顾”,而是本该如此。所以说为黄海波“打抱不平”的那是打错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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