闺蜜成小三,法官:赠与无效……白嫖案例又一个?
文|庄志明律师
近年来,“原配”起诉“小三”,要求返还老公赠与的财产的案例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今天说的也是此案例,但其中的新鲜度比较高,请看大屏幕:
李晓在哺乳期间和丈夫陈翔经常发生争吵,其闺蜜王莺莺多次对陈翔进行开导,后两人关系逐渐密切,发生了不正当关系。李晓得知后与丈夫协议离婚,并发现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曾给闺蜜转账2.8万余元,请求法院判令王莺莺返还不当得利,并赔偿利息损失。最终判决判决王莺莺给付李晓23842.5元。
这个案例新鲜就新鲜在闺蜜成“小三”,我上网检索了一下,闺蜜过渡成“小三”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时候比较少的,所以我说这个案例很新鲜,必须和网友分享分享。
话说我对这个案件起诉的理由或者说案由是有不同意见的。李晓请求法院判令“小三”王莺莺返还不当得利,该理由是不准确的。不当得利从法律层面是指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小三”取得利益有没有法律根据呢?其实是有的,依据赠与行为获得利益,所以“小三”获益和通常的不当得利是有很大区别的。
从抗辩角度说,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规定:“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从这个角度”小三“对“原配”诉求进行抗辩,其实是有很大发挥空间的。
所以我认为,“原配”起诉要求“小三”返还老公(包括前老公))赠与的财产时,以不当得利作为理由是不准确的,这不是好方法。
“原配”起诉“小三”最靠谱的做法,或者说主要依靠的法律依据应该是民法典“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同时基于该规定,再结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这才是“原配”要求“小三”返还财产的关键所在,提纲挈领之理由,打蛇打七寸的灵魂操作。明明白白、清清楚楚的规定在这里,何必要绕上一大圈说什么不当得利?诉求已具备公序良俗之理由,加个不当得利之理由,这叫画蛇添足,有可能适得其反。
该新闻最奇葩的是:“丈夫陈翔称,他和王莺莺在理疗店内发生了不正当关系,之后王以各种理由向他索要钱物。之后在王莺莺逼迫下,他与李晓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向法庭提交了与王莺莺所有的转账记录。”
哈哈,没有永恒的偷情,只有永恒的利益,关键时候,前夫和前妻又结成同盟军一致对外了。“小三”在这场感情游戏中啥也没捞着,用时髦话说,这叫“白嫖”了。
但必须说明,无论什么理由,婚外出轨都不是同情的理由,更不是法律同情的理由,在中华民族的传统认识上,出轨不符合公序良俗,出轨赠与财产同样不符合公序良俗。
出轨获得同情,那是电影电视剧里的桥段,法律层面上是不会支持的。但法律层面上对婚外男女间的新感情是给了通道的,那就是离婚渠道,通过离婚解除原先的法定男女关系,以此获得受保护的新感情。
婚姻自由包括了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法律看似冷冰冰,但其实很有温度,离婚是你开启美好新感情航船的压舱石。
在此,必须普个法,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就是丈夫拥有50%财产,妻子拥有50%财产,共同财产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所以不是说老公赠与小三的财产在50%范围内,便是老公的自由处分范围,基于公序良俗,他就没有这种自由处分的权利。
如果老公为了给父亲看病给了2万多块,这属于自由处分,且符合公序良俗。再提高下难度,如果为了离婚转移财产,老公把2万多块钱给老父亲,则该赠与行为可能为法律所否定,所以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配偶给“外人”财产,不同的人,不同的目的,定性是不同的。
最后来一个附加题,本案中“陆续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王莺莺,属于无权处分,其赠与行为无效。”此处描述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假如丈夫赠与的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个人财产,这事怎么定性?何为个人财产,本文就不展开了,感兴趣的可查询民法典之相关规定。
就此打住,回家做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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