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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的冲突,双方谅解,最好的结局?

法之剑 法之剑 2024-04-14

文|庄志明律师

下午湖北大学的冲突事件通报来了:

11月2日,就网传湖北大学校内冲突事件,极目新闻记者联系上学校党委宣传部,相关负责人表示,11月1日17:20左右,校内图书馆前,社会人员马某、丁某与该校两名学生发生冲突。事情发生后,湖北大学和辖区派出所第一时间进行了处置。经调解,双方已于2日凌晨1:20左右签订了谅解书并相互致歉

简单说,这是一起治安纠纷,双方和解,“握手言和”,就此了结,互不追究。于是,网上“和稀泥”的指责声不绝于耳,甚至都有“强迫调解”的阴阳怪气声音。

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我们看看内行人是怎么看待这事的:

知名法律博主“风的节奏吹”认为:

“不谅解行不行?

行,双双进班房。

从视频看,前置原因不清楚,但性质就是互殴,里面没有正当防卫一说。”

知名法律博主“大风吹奏”于本次通报前即指明“第一拳确实是男生打出来的”。

我将这起舆情事件的视频看了三遍,没掐头去尾的话,第一拳应该是男生打出来的,然后社会人员进行还击。从视频展现的场景看,互殴是铁定,说男生是正当防卫说不通,也行不通。这是公共场所,不是男生的住宅。公共场所说不许看人,这个未免太小题大做了。

为了说明这事件,我把该事件的起初新闻说一下:“11月1日,湖北武汉。网传湖北大学图书馆前,疑似社会人士因盯着女生看,跟女生男友发生争执,出手打人。11月2日,湖北大学学生事务管理科工作人员回复称,学校正在处理该事件,具体细节不方便透露。”

美人面前充“英雄”,是要付出代价的。

下午通报出来了,双方谅解,基本判断,该事件的来由大概率就是上午新闻描述的情况。

这里我得说明一个事,“社会人员”也好,“社会人士”也好,和“社会人”不是同一个概念,网友如果把这两个“社会人员”看成“社会人”,就犯了先入为主的主观性错误。

公共场所因口角纠纷而升级的肢体冲突很多是互欧,没有什么太大的疑义。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殴打人是要拘留的,包括互殴都是要拘留的,这是明确的法律规定。

但同时法律也给予民间纠纷当事人一定的宽容通道,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简单说这个规定就是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双方达成和解了,公安“不予处罚”,注意是“不予处罚”(而不是“可以不予处罚”)。达成和解后,那是一定不处罚。如果达不成和解,那就是必然的拘留。拘留前科,兹事体大,不管是男生还是“社会人员”都是考虑的因素,谁也不敢风风火火赌一把,所以双方必须选择谅解。

这事压根公安不会去“强迫调解”,达不成和解,就拘留,法律规定很明白,办这个案件一点不复杂,相反公安协调促成和解,那是很难的事。有家不能回,辛辛苦苦调解至深夜1:20,换你你愿意?简单的事不做,愿意做复杂的事,有这么傻的人?公安没这个动力非要“强迫调解”,再说了,也没办法“强迫调解”啊。

你不是当事人,不要总蛊惑别人赌前途来满足你的“义愤填膺”,等你哪天打架了,你也会互相谅解,这是真的。和解是无言的结局,随着那岁月淡淡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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