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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写给女儿的遗嘱无效,原因让你大吃一惊

法之剑 法之剑 2024-04-14

文|庄志明律师

母亲离世前写给女儿一个遗嘱,有名有姓,有年月日,法院却认为遗嘱无效,这是怎么回事?

近日,上海黄浦法院发布了一则案件。赵某病重之际在家庭微信群中留言:去世之后所有财产均由独生女小钱一人继承。赵某身故后,其留下的房产、汽车、股份、存款等遗产都在外婆孙某处。但孙某居住在外地儿子处,并未配合小钱办理继承事宜,于是双方产生了纠纷。

初步的问题来了,这份遗嘱是在“家庭微信群中留言”。

接着看,小钱将孙某诉至法院,要求按遗嘱继承母亲的遗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被继承人赵某在家庭微信群中留下信息,虽然信息系被继承人账号发送,并注明姓名、年、月、日,但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任意一种遗嘱形式,属无效遗嘱,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显然法院是认为该微信遗嘱是无效的,法院这么认为,我也这么认为,而且这种认为是笃定的。

重点问题来了:在我国遗嘱形式是法定的,个人不可创设遗嘱形式。

根据民法典规定,我国的遗嘱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公证遗嘱等。

本案件中的遗嘱说它是自书遗嘱吧,看起来挺像,但自书遗嘱要求遗嘱人“亲笔书写”,“亲笔书写“指的是以手(或其他)拿笔写在纸上(或者木板、竹简等其他载体),本案遗嘱是通过微信群发送文字,不属于亲笔书写。关于自书遗嘱形式,笔者上一个样式给读者看看(来自文心一言):

自书遗嘱一定要全篇亲笔书写,不能让其他人写内容,自己就写个名字。之所以这么规定,是因为通过全篇亲笔书写在一定程度上能判断遗嘱人是否具有立遗嘱的行为能力或者是否受人胁迫等。

自书遗嘱要字迹清楚,不要有涂改,否则很可能会无效。

一般情况下,自书遗嘱是遗嘱中最保险、最稳妥、最简单、最经济的形式。这里须注意的是一定要书写上年月日,缺失年月日,遗嘱也是无效的。

还有一点提醒,遗嘱人在过往的人生中,笔迹要有迹可循,如果一个人的笔迹没有其他地方可查实,何以证明这份遗嘱是遗嘱人亲笔书写的?这也是个问题。虽说这个一般不是问题,但万一发生呢,通常来说,正常上学、上班的人都是有笔迹可查询的。此提醒不赘述了。

言归正传,此微信遗嘱不属于自书遗嘱,那是否为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公证遗嘱呢?

比如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需要有见证人的,本案件的遗嘱没有见证人,退一步说即使有见证人,家庭微信群里的人基本上是遗嘱的利害关系人,很难符合见证人的条件。这几个遗嘱形式和本案的“遗嘱“有明显的区别,不在法定遗嘱形式范围内,对此不需要展开讨论了。

法院认为该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属无效,完全有法律依据。

还好,本案最终是调解结案:“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孙某放弃继承,遗产由小钱一人继承。“如果不是调解结案,外婆和外孙女都是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有平等的继承权,共同继承该遗产。

虽说和解的结局,舅舅未必完全开心,但在舆论和法官苦口婆心下估计也只有让步了。谁说和解就是“和稀泥“,这样的和解不是挺好,挺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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