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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该废不该废,看看今天的这个新闻就知道了

法之剑 法之剑 2024-04-14

文|庄志明律师

今天的文章纯粹就是借题发挥,先开门见山看新闻:

经查,1219日晚,张某(男,48岁)、张某某(男,45岁)等人在我县城区一烧烤店饮酒时,因张某某对店员王某语言侮辱,引起店主史某不满,双方发生口角,张某持一把水果刀对史某进行恐吓,并伙同张某某将史某、王某殴打倒地后逃离现场。

光看这个警方通报还不够清晰了解全貌,我们看这个事件的前序:

网曝12月19日21时许,山东淄博桓台县一店铺门口#三男子持刀恐吓殴打两女子#。网曝视频显示,双方发生争执,其中一男子掏出刀具在女子面前比划。另一段监控视频中,棕衣女子捂脸倒地,争执过程中灰衣女子又被扇打摔倒。桓台县110指挥中心工作人员回应,警方已接警介入处理。

几个男人欺负女人,还使用了水果刀进行恐吓,此处警方介入处理的正是今天的这个新闻事件。

目前警方的处理情况是:“经法医鉴定,史某、王某均构成轻微伤,张某、张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在被害人构成轻微伤的情况下,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顶格就是行政拘留几天了事。但网民们想一想(不用细想),几个男人手拿水果刀,打女人,这种恶行行政拘留几日,谁能服气,怎么平民愤?

很显然,类似这种流氓行径,按照身体受到的实际伤害程度来惩罚坏人肯定不行的。

那怎么办?我告诉你,目前最科学、最合理、最有效的就是寻衅滋事罪了,这个真的管用,寻衅滋事罪不需要紧密结合伤情的,或者说对伤情的依赖度不是很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8号)(以下简称《寻衅滋事解释》)第一条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寻衅滋事解释》第二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淄博的该新闻事件中犯罪嫌疑人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致二被害人轻微伤,正好符合《寻衅滋事解释》的上述两规定,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实至名归,名副其实,不给个刑事罪名,都对不起他们手拿刀子气势汹汹的样子。

前文说寻衅滋事不紧密依靠伤情,这是真的,依据《寻衅滋事解释》规定,没有伤情也是可以追究寻衅滋事罪的,比如“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等等,没有伤情一样可以追究寻衅滋事罪。淄博该打人事件,两被害人假设没有伤,但打人的人手持凶器打人,该行为仍然可以追究寻衅滋事罪。该事件的打人者无论如何,寻衅滋事罪都可罩这它们。

由此可见,寻衅滋事罪是保护老百姓的有力武器,没有寻衅滋事罪名,地痞流氓打你一顿,没把你打伤打残,你屌办法都没有,有了寻衅滋事罪名,不能说完全避免地痞流氓祸害你,但至少你有一个武器来治他们,来控告他们,来威慑他们。寻衅滋事罪的价值和意义即在如此。

最后要表扬下淄博的警方,从报警到现场处警,只用了4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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