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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轨女教师需承担精神赔偿,这是真的吗?

法之剑 法之剑 2024-04-14

文|庄志明律师

这两日全网掀起了一股全民普法学法的热潮,起因是网传上海某中学的女教师出轨16岁男学生,今天我在网上看到一个惊涛骇浪的话题——#出轨女教师若离婚或需承担精神赔偿#

律师表示:“在网传聊天记录属实的前提下,张某身为其婚姻家庭中的一员,应对配偶和家庭尽到忠实义务。否则,如果主张离婚,存在过错的一方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说实话,我看到这个说法是惊诧的,目瞪口呆的。在阐释我的观点前必须旗帜鲜明亮明态度,打倒淫妇奸少,永世不得翻身,这是基本的态度。

但作为法律人提到赔偿,提到钱,必须要理性分析,实事求是,有理有据。解放思想也得在统一思想中解放思想,再解放思想也不能违背法治精神,而统一思想即意味着凡事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这样思想就容易统一起来了。

女教师和男学生的聊天记录或许我看得不够全面,但大体上已经看了,看下来双方之间并无实质性关系,主要是骚聊+“手游”,本文不纠结到底到什么程度了,就当已经出轨了,精神出轨+肉体出轨。

离婚的损害赔偿上,民法典是有明确规定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我们再看看离婚的损害赔偿有什么内容?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可见,离婚过错方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的。但不管是物质损害赔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都必须符合以上几种情形(之一)。

离婚赔偿的情形就这五种,没有其他的了。很明显,婚内不忠(导致赔偿)的情形就是“重婚”和“与他人同居”,女教师和男学生的行为情况显然不属于该两项情形。

不管是出轨,还是一夜情,都不属于“重婚”和“与他人同居”的两项赔偿情形。或许有网友问:“(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呢?”该笼统情形是不穷尽规定,但该规定要具备和以上四种情形相当的程度,就该女教师和男学生的这种不可描述的情况看是达不到重婚等情形程度的。如果该类出轨情形达到离婚损害赔偿程度,法律早就直接明确了,毕竟现实生活中的“偶然性”出轨情况要“重婚”“与他人同居”情形多多了。逻辑上理解此不难。

说个质朴的道理,法律管大事,不管小事。重婚之类算大事,法律要管;偷情算小事,法律就管不了了。

再从立法研究的角度看,为什么没有把偷情、一夜情之类不忠行为纳入离婚赔偿的情形呢?立法者的思想很复杂,因素很多,绞尽脑汁,左思右想,不知从哪里说起,但有一个看破不说破的点我不妨说一下,如果把偷情、一夜情之类纳入离婚损害赔偿,那不会带来道德提升,只会带来道德滑坡,诱发严重的道德风险。

触动利益比触动灵魂还难,当一夜情可以带来离婚损害赔偿,钓鱼的一夜情是必然发生的,此处删去文字5000字……家庭和社会稳定将受到严重影响。

也正是鉴于此,民法典在关于诉讼离婚规定时,将“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情形作为当然离婚情形,没有将一夜情之类作为离婚的当然情形。道理就是上面说的道理,不赘述了。

我说#出轨女教师若离婚或需承担精神赔偿#话题惊涛骇浪,是因为该说法目前没有法律依据,法理上行不通。

限于本人才疏学浅,本文权当抛砖引玉,看婚姻家事专家们怎么说,欢迎下面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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