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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应为网络暴力的后果担责?| 律师说法

P&W 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 2022-12-10


文 | 秦卓然律师 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


近期,一起“某女子遭网暴后坠楼”的事件受到了很多朋友们的关注。事件的大致经过据相关网络消息称:上海一女子因其父亲住得比较远,且系听障人士、手脚不便,故希望通过网络平台帮父亲送些蔬菜等生活保障物资。外卖员得知后在疫情管控期间途径27公里、历时近4小时帮助该女子将菜送至目的地。该女子为感谢外卖员欲向其转账200元,但被拒收,无奈之下,只得为外卖员充值200元话费以示感谢。此后,某博主听闻此事颇受感动,故将此事发布在微博上。然而,某些网友在看到此事后却对该女子实施了网暴,并在评论区内称“这不是正能量,这是欺负人”、“人家不顾一切不计代价帮助你,你像打发乞丐一样”、“连我一个大学生都觉得200元少了……起码得给500元”……网络上的负面评论对该女子造成了极大刺激,最终其精神崩溃,并于2022年4月6日坠楼身亡。(信息以官方为准)


相关概念

虽然针对此事的很多消息目前仍系传闻,我们对此也不做过多讨论,但该案的发生也引发了笔者对网络暴力相关法律问题的一些浅显思考。


“网络暴力”一词并非来源于法律规定,根据现有的主流说法,它是指一种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暴力形式,通常是由网民发表在网络上的具有诽谤性、诬蔑性、侵犯名誉、损害权益和煽动性的言论、文字、图片、视频。网络暴力因其易混淆事实真相、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人民群众道德价值观、以及阻碍和谐社会的发展进程而对当今社会造成了极大危害,不仅如此,网络暴力的行为很多时候在我国的法律范畴内已经构成了民事侵权甚至刑事犯罪。


法律责任

在我国,第一次真正进入司法程序的网络暴力案件当属轰动一时的“中国网络暴力第一案”(又称“人肉搜索第一案”)。据悉,2007年12月,原告王菲的妻子姜岩写下“死亡博客”后跳楼身亡,姜岩在博客中记载原告与其他女性存在不正当两性关系。随后,部分网站刊登了此事的消息,并将原告的姓名、照片、住址、工作单位等身份信息全部披露。同时,很多网民也对原告发起“人肉搜索”,不仅披露了原告的个人信息;在网络上对原告进行谩骂;更对原告及其父母的住宅实施骚扰。2008年3月,原告将涉事的三家网站诉至法院,本案经北京市朝阳法院一审、北京市二中院二审确认被告构成对原告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侵犯,并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1. 网络暴力所涉民事侵权责任


根据案例可知,网络暴力通常侵犯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大致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以及隐私权等人格权。对此,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直接侵权责任


从责任形式角度来说,上述侵权责任可以分为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直接侵权责任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连带责任


针对前者,《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此外,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存在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行为,也需要承担间接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2)网络服务提供者连带责任


针对这一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此处所述的连带责任是指,如果被侵权人有足够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知情”,则被侵权人在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此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况下可不必发出前述侵权通知,直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2.网络暴力所涉刑事责任


(1)侮辱罪与诽谤罪


除民事责任外,网络暴力在对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甚至有可能构成犯罪。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了侮辱罪与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不仅如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之一还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由此可见,针对网络暴力行为,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制也并非“法不责众”,网络暴力的实施者需要承担对当事人的民事侵权责任,并且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还有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维权建议

1.固定证据


网络暴力往往是由网络用户通过针对某人或某事发布言论、文字、图片、视频等来实施,因此当事人或其亲友在遭遇网络暴力时,应当将上述内容作为证据及时固定。此外,若当事人个人信息遭泄露,往往会收到许多电话、信息或邮件等,此时当事人需要保持镇定,并留存对方的电话或邮箱地址等信息,此类信息对自身维权也有可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2.投诉报案


如前文所述,发生网络暴力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某些情况下也有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当事人遭遇网络暴力时,可第一时间与网络服务平台沟通,要求平台删除相关侵权内容。此外,当事人还可以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互联网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机构进行投诉、举报。这样不仅可以协助自己保护合法权益,还可以事半功倍,提高维权效率。


3.咨询律师


律师在当今社会中扮演着全力协助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角色。如果当事人遭遇网络暴力而不知所措,则可以尽早咨询专业的律师,律师会根据自身的执业经验与技巧来引导、协助当事人进行维权,以达到尽早消除影响、挽回损失、恢复当事人名誉等目的。


4.求助亲友


针对网络暴力对当事人造成的伤害,我们除了关注通过法律途径对其进行规制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外,还应当注意到协助当事人保持良好心理健康状态的重要性。当遭遇网络暴力后,有部分受害者会选择对自己的遭遇逃避、忽略、服软;还有一部分受害者则会选择在网络上或现实中予以直接“反击”。然而,笔者个人认为以上两种均不能算是最佳的应对方式。据悉,曾有研究表明,网络暴力会导致受害者患抑郁症等心理疾病的风险显著提升,而上述两种处理方式却很有可能增加该风险。因此,笔者个人建议,当事人遭遇网络暴力后,可以选择与身边值得信任的亲朋好友主动沟通、寻求支持与帮助,相信这样做对抒发负面情绪、降低引发心理问题的风险会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结    语

互联网是一片沃土,但绝不是法外之地。虽然截至目前在我们的法律体系中,针对网络暴力这一问题的规定还有待完善,但对于网络暴增加打击力度的各项举措也始终在不断推进着。在今年两会期间,就有人大代表提出建议“针对网络暴力专门立法”,同时建议“完善网络暴力的相关司法解释,针对打击网络暴力进行专门立法;加大对网络暴力责任主体的惩治力度,将情节严重的网络暴力纳入公诉;落实网络平台主体责任,有效提升网络暴力应对的效率。”另据新华网新闻报道,为有效防范和解决网络暴力问题,切实保障广大网民合法权益,中央网信办近日也部署开展了“清朗· 网络暴力专项治理行动”,聚焦网络暴力易发多发、社会影响力大的18家网站平台进行全链条治理。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次专项行动将通过建立完善监测识别、实时保护、干预处置、溯源追责、宣传曝光等措施开展全链条治理。中央网信办将组织督导检查,对于落实不力、问题突出的网站平台,采取严厉处置处罚措施。并要求各网站平台要加强宣传,引导广大网民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共同抵制网络暴力行为,坚决防止网民遭受网络暴力侵害。


律师简介

秦卓然 律师

擅长领域:公司法、经济法相关,企业改制、股权转让、民事相关、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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