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不要在禁渔期捕鱼
其他
大邑这两人电鱼,判了!
众所周知
鱼肉很好吃
而野生鱼更是被奉为
“舌尖上的美味”
有人选择自己钓
有人却选择……自己“电”
2020年3月15日22时许,大邑县悦来镇村民曹某某、杨某某为了满足“舌尖上的味道”,相邀至属于禁渔区的鹤鸣镇联合村鱼石桥河段,使用电瓶、电鱼杆等工具进行电鱼捕获多种鱼类共计21条、218.28克。
经群众举报后,被现场挡获。
2020年10月22日上午10点,大邑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
大邑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曹某某、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依法提起刑事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诉讼过程中,曹某某、杨某某与检察机关就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民事赔偿部分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最后在检察官的论证和说法释理后,曹某某、杨某某表示愿意承担渔业生态资源损害赔偿修复责任,以增殖放流的方式修复大邑县斜江渔业生态资源。
最后大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曹某某、杨某某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公开赔礼道歉并增殖放流鱼苗。
庭审后,在大邑县人民检察院和县农业农村局的监督下,曹某某、杨某某就非法电鱼破坏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了现场执行。
上午11点多,在大邑母亲河斜江河畔,曹某某、杨某某把鲤鱼苗、草鱼苗送进了斜江。
据统计,这次鱼苗增殖放流中,共放流鲤鱼苗、草鱼苗1万尾。现场有数百名群众观看了增殖放流活动。
“针对破坏生态环境刑事案件的特点,我们秉承恢复性司法理念,将犯罪嫌疑人的增殖放流、补植复绿等生态修复补偿行为,作为案件处理的重要情节予以考量。”大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表示,这样做是为了彰显司法在惩罚犯罪、保护环境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也是对建立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的积极探索。
电捕鱼危害用高压电捕鱼,是一种毁灭性的、极具危险性的捕鱼方法。电极所到之处,不论小鱼还是大鱼都无处可逃。即使有些鱼侥幸没有死,但是电流会对其身体造成破坏,使后代畸形、病变的概率加大;由于电鱼器采用高压电捕鱼,对人也有极大的伤害。有时候电鱼器使用不当,会导致触电致死的事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电鱼渔具,禁止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但是一些人为了追求“河鲜”的美味,或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仍偷偷地进行电捕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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