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盘点拒交物业费的九大误区

2017-08-07 物业新视野

物业费又称物业管理服务费,是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业主收取。


物业费用收取标准是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在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协商确定,并报价管理部门备案。专项服务费和特约服务费除价格管理部门另有规定。


物业费实行的是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物业费包括什么


管理费


在物业之中管理费是指物业工作人员对公共区域进行巡视、检查、物业维修、以及更新费用的账务管理、物业档案资料等一些管理服务费用。


清洁费用及绿化养护管理费


清洁费是指公共区域的环境打扫费用,其中包括:工具、工作人员用品、垃圾外运以及请化粪清掏等等费用;

绿化养护费用有:绿化工具费、用水费、农药化肥费、杂草清运费以及景观维护费。


办公费用及人员工资


办公费用指交通费、通讯费、办公用品及水电费等等;

根据国家规定,其物业服务人员工资则包括:人员费用、基本工资、社会保险以及规定提取福利、加班与服装费等。


法定税费


法定税费是由国家统一规定的,比如: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附加费用以及营业税等。


物业费不包括什么


住宅内部设施设备维修


也就是业主家里比如电灯坏了、家中电路坏了、家里暖气不热、水笼头坏了等,物业是可以不提供服务的,提供的话,对此服务可以收费。


因建筑质量导致的问题


比如漏水、渗水、裂缝等。但此问题有义务替业主向开发商反映。质保期内由开发商负责处理,过保期后可用维修基金。


公共区域大中维修费用


公共区域设备的大中修费用及重大部件更换费用,此费用也是维修基金解决。





盘点拒交物业费的九大误区


以不居住、未使用为由


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第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一般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等。所以在购买房屋以后,不管住与不住,都应该交纳物业费,这一点不容置疑。



以物业服务质量(保洁、绿化)不合格为由


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之间是一种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如果物业服务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业主可以依法追究违约责任,要求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物业服务公司服务质量不合格通常属于一般违约,而非完全不履行,因此业主不能以拒交物业费的形式错误的行使抗辩权。且业主对这种服务的感知带有一定的个人主观因素。因此,业主不能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


认为法不责众跟风不交


不交物业费对其他业主具有自然的诱惑力,不交费可能被跟风的业主认为是一种可以取巧的机会;对欠费业主来说,他需要动员周围的邻居也拒绝交费,以达到法不责众的效果;而他的邻居发现可以通过不交物业费来满足自己的利益时,也会踊跃行事的。因为在他们看来法律会先惩罚那些带头不交物业费的业主。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业主有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物业公司依约提供了物业服务后,业主不能拒交物业费。其实,业主个人不交费,自己的房产得不到有效维护,损失的是自己的利益。


以被盗、跑水、物品损坏为由


此种情况,关键看物业公司是否有过错、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物业公司完全遵守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业主不能以被盗、跑水、物品损坏等为由,拒交物业费。物业管理费只是一种服务费、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而不是保证或保险费。如果随意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无端责任,物业管理企业的责、权、利就难以协调。业主受到损失时,应当合法、合理的去解决,不能一味要求物业公司负责。



以人身、财产受到损失为由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在管理上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业主不能以此拒交物业费。



以物业公司利用公区面积经营而不满为由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同意,所得收益应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等。物业公司利用物业共用部分进行经营,所得的收益是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的,这也是公共的利益,故业主不能据此而不交纳物业费。


房产流转中原业主欠费问题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这里明确了业主与承租人对物业费的连带责任。



以未签物业合同为由


物权法》第78条、《物业管理条例》第12条第4款都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因此,只要业主大会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遵循议事规则,就对全体业主具有拘束力。业主事实上接受了物业服务,业主则应按实际发生的服务价格向物业公司交纳相应费用,不能以此拒交物业费。



因开发遗留问题为由


开发商和物业服务公司属于不同的企业法人,开发遗留问题是业主和开发建设单位之间的法律问题,而物业管理费用是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法律问题,与之相对应的房屋买卖和物业管理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不能混淆。业主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物业费用,不能因为应由开发商承担的责任而拒绝交纳。对于开发遗留问题,业主可通过与开发建设单位协商或诉讼解决。


"排除了这些盲点,在遇到问题时,还是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理清权责明确分工,让业主与物业服务人员真诚沟通,以避免或减少不必要的误会与纠纷,方能小家和睦大家和谐!"


精彩文章推荐(阅读请直接点击下方文章标题)

【1】物业公司新任总经理的第一个月如何打开局面

【2】物业装修管理这样管 法理情面面俱到!

【3】楼道养狗被业主捅死,活该!!

【4】上海新世界甲A级写字楼物业管理操作实务手册

【5】龙湖物业经典故事,教你如何做品牌传播!

【6】一位辞职业委会主任的来信,看哭了!

(来源于互联网,版权归原作者。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