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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缴物业费,政府出重拳!11月底未交,将函告工作单位、纪委监委和组织部

清缴物业费

政府出重拳!

已经收回欠缴物业费3900多万元

10月12日再次发文

欠缴物业费的所有业主

2019年11月底前补交

逾期未补交的

住建局将把欠缴物业费人员名单、欠缴时间及金额

函告其工作单位

同时推送市纪委监委和组织部

《关于限期缴纳物业服务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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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限期缴纳物业服务费的通知


市中心城区各物业服务企业及小区业主:

        今年7月,我局在市中心城区组织开展了欠缴物业服务费清理工作,清理欠缴物业服务费高达3900多万元。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升物业服务水平,请欠缴物业服务费的所有业主于2019年11月底前到所在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补交欠缴的物业服务费,逾期未补交的,我局将把欠缴物业服务费人员名单、欠缴时间及金额函告其工作单位,同时推送市区纪委监委和组织部。

       

专此通知

             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0月12日


政府网站强调清理欠缴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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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下发通知欠缴物业费

将被函告其工作单位


来源:中国达州  时间:2019年10月14日

从市住建局获悉,该局12日出台了《关于限期缴纳物业服务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对11月底前仍未补交欠缴物业服务费的人员,将记入欠缴物业服务费人员名单,所欠缴时间及金额将函告其工作单位,并同时推送市(区)纪委监委和组织部。 据悉,今年7月,市住建局在市中心城区组织开展了欠缴物业服务费清理工作,清理出欠缴物业服务费高达3900多万元。《通知》要求,欠缴物业服务费的所有业主请于2019年11月底前,到所在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补交欠缴的物业服务费;逾期仍未补交的,将记入欠缴物业服务费人员名单,所欠缴时间及金额将函告其工作单位,同时推送市区纪委监委和组织部。(杨航) 物业费收费依据法规汇总👇👇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物权法》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4、《物权法》第八十三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规依据


1、《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2、《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3、《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4、《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缴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5、《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6、《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其他法规依据


1、《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二十条: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其共同管理权的行使予以限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七条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发改委《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4、发改委《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5、发改委《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6、发改委《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7、发改委《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8、发改委《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9、发改委《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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