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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高空抛物罪”正式入刑!全国首案宣判……

3月1日,最新刑法修正案生效,“高空抛物”正式入刑。当天,江苏常州溧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高空抛物案件,被告人徐某某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这是全国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

因与他人发生争执徐某某先后将两把菜刀抛至楼下

2020年某日,徐某某(家住三楼)与王某某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徐某某一时激愤,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王某某见状上前夺刀未果,徐某某将菜刀抛掷至楼下公共租赁房附近。楼下居民发觉后向楼上质问,徐某某听到质问声后,又去厨房拿第二把菜刀,王某某再次上前夺刀未果,徐某某又将第二把菜刀抛掷至楼下公共租赁房附近,楼下居民见状报警。

法院:徐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溧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高空抛物行为虽未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其从建筑物抛掷物品行为已经构成高空抛物罪,依照《刑法》判决被告人徐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法官介绍,《刑法》第291条之二第一款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极易引发社会矛盾纠纷,溧阳法院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案件,体现了刑事司法领域对于高空抛物治理的积极回应,对于有效防范、遏制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引领正向社会价值、形成良好社会风尚具有重要作用。”法官提醒,除了法律规定之外,还需要每个人自觉遵守,共同维护我们“头顶上的安全”。

你的头顶安全吗?

上图故事纯属虚构楼房间隔以实际建筑要求为准请勿高空抛物

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已于2021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2次会议、202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法释〔2021〕2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
(2021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2次会议、202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结合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法条文
罪名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条)
妨害安全驾驶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条)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取消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罪名)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条)
危险作业罪
第一百四十一条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五条)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取消生产、销售假药罪罪名)
第一百四十二条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六条)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取消生产、销售劣药罪罪名)
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七条)
妨害药品管理罪
第一百六十条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八条)
欺诈发行证券罪
(取消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罪名)
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三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
商业秘密罪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七条)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一条)
袭警罪
第二百八十条之二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二条)
冒名顶替罪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三条)
高空抛物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四条)
催收非法债务罪
第二百九十九条
(《刑法修正案(十》)
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罪
(取消侮辱国旗、国徽罪罪名)
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第三百零三条第三款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六条)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
第三百三十四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八条)
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
第三百三十六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九条)
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取消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罪名)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
陆生野生动物罪
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二条)
破坏自然保护地罪
第三百四十四条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取消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罪名)
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三条)
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
第三百五十五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四条)
妨害兴奋剂管理罪
第四百零八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
(取消食品监管渎职罪罪名)

本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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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央视新闻、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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