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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物业费不能竞选业委会成员?你如何看?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作出审查意见,叫停一些地方颁布的“不交物业费禁止竞选业委会成员”的“土政策”,认为这些地方对成立业委会设置门槛,缺乏上位法依据,不符合立法原意和法治精神,应予以纠正。据悉,这是民法典颁布实施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首次以民法典为上位法依据对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作出处理的案例。
  业主委员会是指由业主选举产生,是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一种组织形式。我国《民法典》物权编对业主大会、业委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作出了原则性的指引规定,并未将“按时交纳物业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必要条件。依照我国《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只要是小区业主,谁都有被选为业委会委员的权利。一些地方出台规定,将交纳物业费和参选业委会挂钩,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事实上,一些业主不交物业费与自身素质无关,而是基于对物业服务的不满,或者认为小区现有物业管理机构存在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若将其排除在业委会范畴之外,不利于其通过参与自治帮助自己和广大业主维权。  除了“不交物业费禁止竞选业委会成员”外,有的地方的街道办事处还私自规定,凡上过访、打过“民告官”官司或者受过治安、刑事处罚的业主不得竞选业委会成员,这同样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因为法律并没有对业委会委员资格设定这方面的限制条件。  根据《立法法》,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期待各地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叫停“不交物业费禁选业委会成员”为契机,对那些不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土政策”来一个专项清理,切实保障《民法典》的贯彻实施。
评论: 地方立法应忠实秉承民法典原意_检察日报以这次被审查的地方《物业管理条例》为例。物业与业主究竟应该是什么样的关系?在物权法的基础上,民法典“物权编”进一步明确:物业是为业主提供服务的企业,两者之间是平等合同关系而非上下管理关系。民法典第284条还规定,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有权依法更换。作为维护业主权益的“法宝”,业委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一直以来,实践中业委会的成立比例并不高,原因是多方面的,部分地方对成立业委会或业主参选业委会设置不合理门槛,就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
业主不交纳物业服务费,属于民事违约行为,物业服务企业本可通过违约条款寻求司法等正常救济渠道。而有些地方性法规以限制业主参选业委会的方式,干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显然不符合民法典精神。这种规定还可能造成一个现实悖论:如果物业没有通过业主表决私自提高收费标准,一批业主对此不满意而拒绝按时交纳物业费,那么,这些人就无法成为业委会成员,从而也就无法通过业委会维护业主们的合法权益了。
  民法典作为我国的基本法律之一,它的正确实施,要靠相关单行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与之密切配合。这些具体制度的制定中,如果受到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的干扰而不能严格遵循立法精神,就会让民法典的落地效果大打折扣。因此,对相关立法进行审查,使之与民法典协调一致,对于民法典的实施十分重要。我国立法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此次某地《物业管理条例》被审查和要求纠正,就是我国立法工作良性运行的一次生动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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