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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物业费不能竞选业委会成员?你如何看?
业主委员会是指由业主选举产生,是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一种组织形式。我国《民法典》物权编对业主大会、业委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作出了原则性的指引规定,并未将“按时交纳物业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必要条件。依照我国《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只要是小区业主,谁都有被选为业委会委员的权利。一些地方出台规定,将交纳物业费和参选业委会挂钩,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事实上,一些业主不交物业费与自身素质无关,而是基于对物业服务的不满,或者认为小区现有物业管理机构存在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若将其排除在业委会范畴之外,不利于其通过参与自治帮助自己和广大业主维权。 除了“不交物业费禁止竞选业委会成员”外,有的地方的街道办事处还私自规定,凡上过访、打过“民告官”官司或者受过治安、刑事处罚的业主不得竞选业委会成员,这同样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因为法律并没有对业委会委员资格设定这方面的限制条件。 根据《立法法》,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期待各地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叫停“不交物业费禁选业委会成员”为契机,对那些不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土政策”来一个专项清理,切实保障《民法典》的贯彻实施。
业主不交纳物业服务费,属于民事违约行为,物业服务企业本可通过违约条款寻求司法等正常救济渠道。而有些地方性法规以限制业主参选业委会的方式,干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显然不符合民法典精神。这种规定还可能造成一个现实悖论:如果物业没有通过业主表决私自提高收费标准,一批业主对此不满意而拒绝按时交纳物业费,那么,这些人就无法成为业委会成员,从而也就无法通过业委会维护业主们的合法权益了。
民法典作为我国的基本法律之一,它的正确实施,要靠相关单行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与之密切配合。这些具体制度的制定中,如果受到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的干扰而不能严格遵循立法精神,就会让民法典的落地效果大打折扣。因此,对相关立法进行审查,使之与民法典协调一致,对于民法典的实施十分重要。我国立法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此次某地《物业管理条例》被审查和要求纠正,就是我国立法工作良性运行的一次生动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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