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滩”故事】民法“旗帜”王家福:在中南海提“依法治国”
作者:潘琦
来源:《法治周末》2013-04-17
摘要:1996年2月8日,王家福在中南海怀仁堂给中央政治局领导同志讲了一堂意义非凡的法制讲座。讲座的核心,就是“法治”,包括从“法制”到“法治”的转变。
“他用50年时间做了两件事:提出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想;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样一个国家治理的基本模式。法学泰斗王家福——桃李天下,推动中国法治理念进步。”这是2009年王家福荣膺年度十大法治人物时,他的学生、著名法学家梁慧星为王家福宣读的颁奖词。
作为新中国第一代法学家,王家福被誉为“中国法学界的一面旗帜”。在60多年的治学生涯中,王家福驰骋于民法学、法理学、人权理论等领域,亲身参与并推动了新中国的法治事业。
“家福老师并不只潜心学术领域,他关注国家、民族的命运。”梁慧星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如今,这位年逾八旬的法学泰斗身体欠安,虽卧病床却仍旧心系中国法治事业的发展。当他的另一位学生、著名法学家孙宪忠前往医院看望他时,王家福在病床上提笔勉励学生:“努力奋斗,把事情做好。”
在中南海提“依法治国”
我感到当时我真的没有任何顾忌。我觉得给领导人讲课特别重要。我一心想把法学界平时最关心的也是对决策层最重要的问题真实地讲出来
如今提起“依法治国”这4个字,几乎所有人都耳熟能详,但并不是每个人都知道这4个字与王家福千丝万缕的联系。
1996年2月8日,王家福在中南海怀仁堂给中央政治局领导同志讲了一堂意义非凡的法制讲座。而这堂题为《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的讲座的核心,就是“法治”,包括从“法制”到“法治”的转变。
“我在讲座中论述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意义、必备条件、正确观念、制度建设及党的领导政治保证等问题。记得我还在讲座中谈及了前苏联、东欧国家解体的历史经验教训。”王家福后来回忆说。
王家福在讲座中谈到,只有实现真正的“法治”,才能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得到人民拥护。所以,“我们党要把社会主义事业建设好,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伟大系统工程建设好,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更好地把自己置于人民和法律的监督之下”,更好地依法执政。
“我感到当时我真的没有任何顾忌。我觉得给领导人讲课特别重要。我一心想把法学界平时最关心的也是对决策层最重要的问题真实地讲出来。”王家福曾说。
王家福的讲座受到了高度评价,当时的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江泽民在听完讲座后即表示:“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邓小平同志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
“这次讲座实际上对后来的十五大报告的起草,是一次在中央最高层的很重要的铺垫、酝酿和理论探索。”王家福认为。
此后,王家福参与起草党的十五大报告,其间再次向中央领导建议将其中的“法制国家”改为“法治国家”。
“我们在起草报告关于法治的表述中,是坚持用‘三点水’‘治’的,因为这个‘治’字寓意‘民主之治、人民之治’。法治与人治的区别在于,法律与当权者的个人意志发生冲突时,是法高于个人意志,还是个人意志凌驾于法之上,即是‘人依法’还是‘法依人’的区别。”王家福说。
最终,“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十五大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并在此后的数年中接连被载入宪法和党章。
“将‘法制’变成‘法治’,虽是一字之差,却是一种法学理念的大进步,改变了以往仅重视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观念,转而重视法律精神。”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著名法学家江平如此评价。
事实上,王家福是最早研究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学者之一——早在1979年他与刘海年、李步云等参与起草中央《关于坚持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时(即著名的“64号文件”),就使用了“法治”的概念。
“自从社会主义国家这种社会形态建立后,还没有一个国家提出过要建立‘法治国家’。‘法治国家’这个涉及国家基本的治理模式的思想,是王家福老师以及他所领导的中国社会科学院课题组对于国家法制事业最大的贡献。”孙宪忠表示。
民法通则奠基者
“大民法观点”少数学者一开始就看清楚了,并坚定不移的坚持方向,最后的实践证明是正确的,而他们中的一个就是家福老师
“王家福老师所提出的很多重要思想,都是在他作为中国法学界的领导人之一,在其负责和组织的一系列重要的法学研究活动中相继提出来的。”孙宪忠在求学期间,就亲历王家福组织的重要学术活动,体味深刻。
孙宪忠说,王家福在上世纪80年代就提出市场经济体制是法制经济的思想,并在以后的研究中不断丰富这一思想。“后来,这些思想观念被写进我国宪法,我国后来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破产法等涉及市场经济体制基本法律制度体系的法律,都来源于这一思想。”
“民法经济法大论战”无疑是中国法学史上一段重要的历史。1979年,王家福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持召开的民法经济法学术座谈会,拉开了这一民法学派和经济法学派“论战”的序幕。
经济法学派主张所谓“大经济法观点”认为经济法是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称,是国家领导、组织管理经济的重要工具,也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崭新的独立法律部门。而民法则只调整公民个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
王家福和著名法学家佟柔则旗帜鲜明地主张“大民法观点”,即凡是横向的经济关系包括社会组织之间、社会组织与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个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均由民法调整。经济法仅调整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并认为经济法不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坚持民法是调整中国社会经济关系的基本法。王家福指出:“要推行经济改革,并巩固经济改革的成果,就必须制定民法,扩大民事法律关系。”
“王家福老师所提出的‘以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作为民法立法基础’的观点,不但最后成为多数人认可的观点,而且最终为《民法通则》采纳,成为日后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立法的基础。”孙宪忠说。
而在梁慧星看来,这一次论战也证明了老师的远见卓识:“这个论战实际上就是关于改革开放的一种争论,当时那种形势下多数人看不清楚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确有少数学者一开始就看清楚了,并坚定不移地坚持方向,最后的实践证明是正确的,而他们中的一个就是家福老师。”
“王家福老师是中国最先提出要制定民法典,他认为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市场经济要靠一整套法律制度保障市场经济的建设才能够运作。”梁慧星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1979年,王家福向中央递交《关于制定民法典的研究报告》,致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民法起草小组,启动新中国历史上第三次民法典起草;1984年,他再次向中央建议尽快制定并颁行民法典,致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民事基本法性质的“民法通则”;最终“民法通则”于1986年颁布,成为中国迈上民权法治之路的里程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奠基石。
事实上,王家福几乎参与了改革开放以来所有重要民事法律的制定,而在这个过程中,他的很多思想和理论再次以准确、卓越的前瞻性和预见性为后来的立法工作打下了基础,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比如,王家福和佟柔在多次主张建立物权制度,但由于当时理论界关于物权的概念、建立物权制度的必要性等问题存在重大分歧,“民法通则”后来回避了物权的概念,而是采用了“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的冗长术语。
“但实际上,这个术语表达的就是‘物权’的基本内容。可以说,家福老师和佟柔老师关于物权法律制度的思想,孕育了后来支撑我国物权立法的物权法理论。”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著名法学家王利明解释说。
▲2009年12月4日荣膺“CCTV2009年度十大法治人物”
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著名法学家韩大元更是指出,王家福不仅是属于民法学界的学者,而且是属于中国法学界的学者。因为在他的研究领域里,包括宪政、宪法理论,特别是包括人权理论、人权精神。
“我有幸和王家福老师参加过两次宪法的修改,在宪法修改不同的场合上,王家福老师始终坚持他的学术观点,这体现了他的学术良知、学术理性和学术立场。”韩大元说。
王家福曾这样说过自己做学问的态度:“一名学者的研究和工作,应当始终与祖国、人民和时代共进,以满腔的历史责任感,用自己的学术成果,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尽绵薄之力。闭门造车,脱离实际,人云亦云,这样的学术于事无补,于国于民没有多少益处。”
关心国家民族命运
家福老师在整个中国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当中,有着领先的、先觉的精神和卓越的贡献,他的历史地位,我们越往后越会看得到
梁慧星说,王家福特别关注法治建设中的一些重大问题。“特别是征地、拆迁,家福老师很早就特别注意到限制公权力的滥用。”
王利明也提到,在制定“物权法”草案时,王家福始终心系民生和百姓,始终强调物权制度应以保护公民财产权为目的,尤其是要防止公权力对公民财产权的侵害。
“他多次在会上讲到,物权法不仅要成为物权确定的制度,而且要着重发挥私权保护和公权限制的功能,进而实现对民生的有效维护。”王利明说,所以“物权法”后来专门规定了征收征用制度,这在很大程度上都反映了王家福的思想。
“正是在家福老师的影响下,我们设计了土地使用权的物权化——在农村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之上使农民的承包权从合同上的权利,通过物权法的规定把它变成用益物权,实际上用益物权就可以对抗公权、对抗他人,加上后来物权法规定的期满延长这些都是在强化农民对土地的权利。”梁慧星说,“可以想一下,如果没有合同法我们能变成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吗?没有物权法,赚了钱的人不安心,都把钱往国外转,怎么保证老百姓富起来呢?这都是沿着家福老师最早在1979年提出的制定中国民法典,合同法、物权法都是民法典的一部分。”
“我们不能看着,不能等着,应该研究中国最迫切、最现实的民法问题,向党和人民提出建议,继续推动国家的法治事业。”王家福曾这样表示。
在民法学会建设过程中,王家福始终认为,只有鼓励和培养青年民法学者,才能薪火相传、后继有人。而王家福指导的很多学生,也都成为中国法制事业的人才,其中有一些成为著名教授,一些则成为著名的法律实践家。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姜建初称,自己“读着王老师主编和撰写的文章和著作成长起来”。他认为,在共和国的法学和法治的历史上,王家福用“金色”写下了自己的名字。
“并不是说只是关注书本,还包括对国家前途命运的关注,对社会生活中重大的法律问题、法律事件的关注,对社会公正的关注,还有怎么样在改革开放中保障农民、工人这些群体的利益。”梁慧星说,这些都是受老师王家福的影响。
▲2010年10月7日中国社科院法学所举行“王家福依法治国思想学术研讨会”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著名法学家王卫国曾提出法学领袖的判断标准:第一引领事业方向,开辟事业前程;第二人格和智慧能为人之楷模;第三泽被众人,给多数人带来福祉。
在他看来,王家福老师这三条都当之无愧。
“家福老师在整个中国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当中,有着领先的、先觉的精神和卓越的贡献,他的历史地位,我们越往后越会看得到。”梁慧星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人物资料】
王家福,男,汉族,1931年2月生于四川南充,1950年考入北京大学法律学系(后院系调整并入北京政法学院即今中国政法大学),1955年考入苏联列宁格勒大学法律系(最早国家派出留苏的7人之一),师从苏联著名民法学家奥·沙·约菲教授。1959年获苏联副博士学位(相当于我国的博士学位)后归国,在中国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部法学研究所(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从事科研工作。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八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评审组成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民法经济法研究会会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顾问等。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终身研究员、人权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荣誉委员,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建设工程”法学教材编写课题组编委会委员,全国总工会法律顾问,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顾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顾问等。长期从事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工作,积极参与立法与法律实践活动。主要成果有:《经济建设中的法律问题》《合同法》《民法债权》《经济法》《中国专利法》《中国土地法理论与实践问题》《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法律制度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问题》《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等著述。2009年12被中央电视台评选为“2009年度十大法治人物”。2012年9月被中国法学会授予“全国杰出资深法学家”称号。
(责任编辑:富家奇)
投稿邮箱:iolaw1958@cass.org.cn
来搞请注明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