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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劳动节特辑】单方降薪,是公司经营自主权还是侵权 ?
案情简介
10月份以后,张三开始经常请假,最后连续旷工。公司给张三连续发了《通报》、《旷工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张三在接到公司通知后,自己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申请了劳动仲裁,以公司没有和本人协商就扣减了本人工资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之窗
单位认为:单位作出降薪留职决定的时候,张三并没有作出任何举动,而是正常履行了劳动合同,可以认为张三已经对公司的决定表示认可。并且当年7月在劳动合同到期的情况下,张三也没有提出异议,而是继续和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在新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张三的工资是没有变化的。公司认为,从张三的种种行为中足以说明,张三认可了公司的人事决定。
张三认为:对于上述降薪调整自己并没有签字认可,而且对于公司的规章制度和绩效考核并不清楚,也一直在找公司协商要回降的工资。
仲裁委认为:公司因两片区货款降幅较大,单方面作出降薪留职的书面决定,但没有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货款降幅较大与张三具有直接关联性,也没有张三对工资调整的签字认可。因此,公司与张三没有协商一致,就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待遇,违反法律规定。
大司兄有话说
律师介绍
何林青市律协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安徽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亲爱的粉司们
来源:合肥市律师协会
编辑:吴昊、任芳影
审核:张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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