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玩失踪 逃避支付终获刑
曹某经营一家服饰公司,主要从事童装加工等业务。2018年10月,曹某因经营不善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同年12月,共拖欠20余名工人约20万元工资。工人们几经催要,均无结果。经查,曹某持有的银行卡自2018年9月以来有高达120多万元的收款记录。2019年1月8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曹某在1月15日前支付工资。然而,曹某玩起了失踪。同年2月,当地公安机关对该案件立案侦查;4月,曹某投案自首。最终,肥西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判处曹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按照《劳动法》规定,工人与曹某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工人工资属于正当劳动报酬。曹某应当根据工人的劳动情况,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曹某一方面拖欠工人约20万元工资,另一方面在数月内收到100多万元资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并责令其在2019年1月15日前支付工资,然而曹某玩起了失踪,拒不支付工人工资。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综上,曹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鉴于曹某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应当依法从轻处罚。并且,曹某在案发后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人工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投诉。如果用人单位无视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指令书,劳动者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来源:合肥日报(记者:韩婷婷)
编辑:吴昊、任芳影
审核:张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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