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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日 | 舌尖上的浪费?合肥立法say No!















锄禾日当午,汗滴禾下土。
谁知盘中餐,粒粒皆辛苦。

背古诗,看数据~

中国食物浪费量位居世界第一,每年粮食浪费量大概是1.35亿吨,接近世界食物浪费总量的三分之一

中国餐饮业每年浪费粮食1700万1800万吨,足够30005000万人吃一年。粉司们知道吗?今天是世界粮食日,看到这组触目惊心的数据,杜绝浪费粮食刻不容缓!


法治是解决食物浪费、树立节约新风的重要方式。

向“舌尖上的浪费”say No!合肥有法可依~


8月中旬,市人大常委会将《合肥市制止餐饮浪费行为条例》追加为今年地方性法规立法项目。作为立法调研组成员单位,市司法局积极参与法规草案的制定,先后赴蜀山区、包河区进行调研,充分征求市场监管、商务等区直有关部门、乡镇街道以及餐饮企业代表的意见建议,倾听基层管理单位和相关利益主体的声音。



在立法调研中,针对加大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宣传力度、发挥舆论引导监督作用、规范餐饮服务、促进适度消费、实行按照餐饮人数和需求点餐等方面,市司法局提出了修改完善建议,力求减少和避免“舌尖上的浪费”。在可参考法规较少的情况下,经过共同努力,9月29日,经十三届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合肥市制止餐饮浪费行为条例》正式出台,将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纳入法治化轨道。



《条例》共四章二十八条,从小切口入手,坚持宣传与教育相结合,遵循政府主导、公民自觉、行业自律、社会协同的原则,主要从四个方面对制止餐饮浪费行为进行了规范。重点在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加强监督管理,以及对消费者、餐饮经营者、单位、学校、公务活动等方面作出行为规范,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并着重从行为规范、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条例》明确职能部门、餐饮经营者、消费者等各方的责任,制定出易于操作的监督措施,规定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领导,建立制止餐饮浪费的综合治理体系,同时,对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商务、市场监督管理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作了规定。


亮点

《条例》有哪些亮点?大司兄建议关注~

亮点一:建立餐饮企业制止餐饮浪费工作奖惩制度,建立制止餐饮浪费监督检查机制,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亮点二:餐饮经营者应当标明菜品份量和价格,在套餐上注明建议消费人数,引导消费者适度合理点餐。亮点三:餐饮经营者不得设置最低消费,不得以包间费、开瓶费等方式变相设置最低消费。亮点四:要求网络平台登记开展美食直播者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禁止在网络平台开展暴饮暴食以及其他铺张浪费的直播行为。


《条例》将于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粥一饭,当思来处不易;
半丝半缕,恒念物力维艰。
珍惜每一粒粮食,从我做起!

 

更多“亮点”滑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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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制止餐饮浪费行为条例


(2020年8月28日合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20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制止餐饮浪费,倡导文明、健康的饮食文化,弘扬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促进理性消费的社会风尚,增强粮食安全危机意识,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制止餐饮浪费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制止餐饮浪费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公民自觉、行业自律、社会协同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明确监督检查的主体,统筹协调制止餐饮浪费工作,建立制止餐饮浪费治理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倡导厉行节约、制止餐饮浪费宣传纳入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部门负责餐饮行业管理工作,应当制定餐饮业服务规范,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餐饮企业制止餐饮浪费工作奖惩制度,建立制止餐饮浪费监督检查机制,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加强消费教育,引导消费者形成文明节俭的消费理念;配合有关部门推进文明餐桌行动,对餐饮店、餐厅、食堂等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积极配合的餐饮企业进行重点监管。

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加强旅游星级饭店质量等级评定标准中反对餐饮浪费的要求,并加强对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

市、县(市)区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平台订餐、网络直播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反对攀比摆阔、奢靡浪费等不良风气,引导培育节俭健康文明的饮食文化。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把制止餐饮浪费、培养节约习惯与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活动相结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城市管理、卫生健康、教育、财政、机关事务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制止餐饮浪费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做好制止餐饮浪费相关工作。

第六条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发挥行业自律、引导、服务作用,促进餐饮业节约型标准的推广实施,制定行业公约,制止餐饮浪费。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应当引导消费者节约饮食、合理膳食,形成文明、健康、节俭、环保的消费习惯。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制止餐饮浪费宣传工作,运用多种形式开展爱粮节粮和制止餐饮浪费主题宣传活动进餐厅、进社区、进村镇、进单位、进校园、进家庭,宣传先进典型,倡导节俭用餐、文明用餐、避免浪费的理念,弘扬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社会氛围。

第八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制止餐饮浪费、爱粮节粮等公益广告宣传,曝光餐饮浪费行为,报道勤俭节约典型和经验,发挥舆论引导监督作用。

第九条  公民应当树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观念,养成爱惜粮食、文明餐饮的习惯。

国家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制止餐饮浪费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十条  鼓励对餐饮浪费行为投诉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餐饮浪费行为进行劝阻、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答复,并对投诉、举报人员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消费者应当理性消费,按照就餐人数合理、适量点餐,践行光盘行动。

倡导婚丧嫁娶和升学乔迁等聚餐节约、从简。

用餐过程中应当主动使用公筷公勺,未吃完的食物,自觉打包带走。

第十二条  倡导家庭按照实际需要采购食物,采用适当方式加工、储藏,减少食物浪费。

第十三条  餐饮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餐饮经营活动,执行餐饮业节约型标准,建立制止餐饮浪费制度。

餐饮经营者应当加强对食物采购、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精细化管理,避免食物浪费。

第十四条  餐饮经营者应当设计满足不同消费需求的标准化菜肴或者套餐,提供半份菜、小份菜、位菜等,便于消费者选择。

餐饮经营者应当创新服务举措。实行公筷公勺制、双筷制,倡导分餐制,为消费者节俭用餐、文明用餐提供方便。

第十五条  实行餐饮消费提示制度。餐饮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摆放节约食物、杜绝浪费的宣传画或者提示牌。

第十六条  餐饮经营者应当标明菜品份量和价格,在套餐上注明建议消费人数,引导消费者适度合理点餐。

餐饮经营者应当提示消费者将剩余菜品打包,并提供打包服务。

鼓励餐饮经营者对节约用餐的消费者给予表扬、奖励。

第十七条  餐饮经营者不得设置最低消费,不得以包间费、开瓶费等方式变相设置最低消费。

第十八条  提供外送服务的餐饮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订单和食品安全的要求送餐,并使用环保、可降解包装。

第十九  鼓励单位食堂实行自助点餐计量收费,供应小份食品,方便用餐人员适量选取。

单位食堂应当在显著位置张贴节俭用餐的宣传标语、宣传画、放置提示牌。

单位食堂应当有专人巡查,提醒适量取餐、践行光盘行动。

单位食堂应当建立制止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实施动态管理,做到按用餐人数采购、做餐、配餐,并对用餐人员浪费行为及时给予批评教育。

第二十条  鼓励学校食堂改进供餐方式,方便学生选择,满足不同学段、不同年龄、不同口味学生的就餐需求,防止因学生年龄、体质等个体差异造成的就餐浪费。

第二十一条  公务活动用餐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制止用餐浪费行为。按照节约的要求,推行简餐和标准化供餐,合理安排饭菜数量,提供本地家常菜和不同地域通用的食品,具备条件的应当实行自助餐。

第二十二条  网络直播平台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开展美食直播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制定平台服务协议,采用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加强美食直播内容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美食类网络直播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弘扬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传播健康餐饮文化,引导消费者树立正确的饮食消费观。

禁止在网络平台开展暴饮暴食以及其他铺张浪费的直播行为。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餐饮经营者未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摆放节约食物、杜绝浪费的宣传画或者提示牌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或者以包间费、开瓶费等方式变相设置最低消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制止餐饮浪费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来源:局立法处、安徽人大官网
编辑:吴昊、任芳影
审核:张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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