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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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肥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草案)》的起草说明
01
修改背景
《合肥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合政〔2002〕54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02年5月实施以来,为规范荣誉市民评选授予工作,激励华侨华人、港澳台同胞和外国人士在我市创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但随着我市对外开放的深入推进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实施办法》部分条款的局限性、滞后性逐渐凸现,存在授予对象范围较窄、授予程序有待完善、缺乏授予之后的管理和撤销机制等问题,需要学习借鉴先发地区的有效经验和典型做法予以调整完善。
02
主要内容
(一)关于授予对象。
原《实施办法》规定的荣誉市民授予对象仅限于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和外国人士,不能最大程度地拓展“朋友圈”,已不适应城市发展需要。为充分展现我市开明开放、求实创新的城市形象,《草案》参照上海、重庆、南京、福州、济南等地做法,将荣誉市民的授予对象扩大到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人士以及国内非本市公民,使其范围不受国籍和地域限制,充分调动国内外各界人士参与我市交流合作、创新发展的积极性。
(二)关于授予条件。
《草案》充分借鉴先发城市的做法,在取消投资额度限制的基础上,更加注重荣誉市民的智力贡献和社会效益,将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件扩大到引资引智、投资创业、决策咨询、交流合作、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等领域作出突出贡献人士。
(三)关于承办部门。
由于授予对象扩大范围以及机构改革职责调整等原因,原《实施办法》关于“市外事侨务办公室”统一负责申报及审核工作的规定,不再符合实际情况。因此,《草案》根据不同的授予对象确定不同的承办部门,作出如下规定:被推荐人是外国人、港澳同胞的,向市外事、港澳事务主管部门申报;被推荐人是华侨的,向市侨务主管部门申报;被推荐人是台湾同胞的,向市台湾事务主管部门申报;被推荐人是国内非本市公民的,按照具体突出贡献的领域向市相关主管部门申报。
(四)关于撤销机制。
为了维护荣誉市民的社会公信力,《草案》建立了荣誉市民退出机制,对骗取称号、被依法判处刑罚或者有与荣誉市民称号严重不相符行为的荣誉市民,按照程序撤销其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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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表彰和鼓励对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对外友好交流与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市外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外人士,包括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国内非本市公民。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外人士,可以推荐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一)为本市引进资金、人才、技术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本市招商引资、投资创业、拓展国内外市场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国土空间规划、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社会治理等方面提出重要建议,产生重大效益的;
(四)在发展本市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旅游等事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本市公益事业、慈善事业、志愿服务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促进本市对外交往、开展交流合作、建立友好关系、提升国际化水平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本市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四条 符合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件的市外人士,由本市有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有关组织,在征得被推荐人本人同意后,向下列主管部门提出申报:
(一)被推荐人是外国人、港澳同胞的,向市外事、港澳事务主管部门申报;
(二)被推荐人是华侨的,向市侨务主管部门申报;
(三)被推荐人是台湾同胞的,向市台湾事务主管部门申报;
(四)被推荐人是国内非本市公民的,按照具体突出贡献的领域向市相关主管部门申报。
第五条 市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申报和核实荣誉市民申报材料,在征询相关单位意见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审核。
市政府审核通过荣誉市民人选建议名单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
第六条 荣誉市民人选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由市政府颁发荣誉市民证书。
荣誉市民证书由市政府统一印制、市长签署。
第七条 对骗取荣誉市民称号、被依法判处刑罚或者有与荣誉市民称号严重不相符行为的荣誉市民,市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由市政府按照程序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撤销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合肥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合政〔2002〕54号)同时废止。
编辑:吴昊、任芳影审核:张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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