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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 | 娱乐圈的“律师函警告”,有用吗?


7月31日,北京警方发布情况通报
“吴某凡被刑拘”
随之,一场“风暴”席卷了娱乐圈
不少娱乐圈明星被拉下水
纷纷极力撇清关系、自证清白
“XXX发律师声明”
“XXX再发律师声明”
频繁登上微博热搜


曾经,明星面对争议的第一反应是开新闻发布会澄清,或是接受媒体专访,如今他们的标配成了互联网上的一个个电子版律师声明,也形成了网络上的一个梗:“律师函警告”。



一言不合就“律师函警告”

那么,问题来了

律师函是什么?

有什么用?

有法律效力吗?

带着这些疑问
大司兄请来了合肥律师江凯
请他一一为粉司解答~


满天飞的律师函是什么?




律师函是解决争端、节约诉讼成本的常用法律工具,系律师事务所接受客户委托,对客户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就有关事实进行法律评价、风险评估并向相对方表达诉求的法律文书。


律师函包含哪些类型?

明星发的律师函属于哪类?


(根据其用途及解决的问题分类)




督促类:旨在要求相对方履行义务,如要求借款人及时还款,敦促合同相对方限期履行合同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等;
警告类:旨在制止或防止危害行为、侵权行为的发生或者继续扩大。如明星发表律师函要求停止名誉权的侵犯等;
征询类:旨在沟通、询问、了解相关事实,要求相对方给予答复、答疑或解释,如工程款结算及审计的进展、合同报批手续的进展等。



发的律师函到底有没有效力呢?




律师函通常会对相关事件、行为、法律关系进行梳理、明确,一定程度上产生约束律师函委托方、警示律师函接受方的法律效力,但是律师函毕竟未经严格司法审查程序,不具备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的既判力及强制执行力。鉴于此,如果律师函所载内容故意失实、捏造事实、夸大其词、混淆视听、恶意引导舆论等,委托人及律师均有可能承担相应的责任。


不过也有人提出质疑,前有陈某凡早上发律师函,下午被抓,今有吴某凡前脚发律师函,后脚就被抓。律师函还可信吗?

经过此次事件,虽然律师函公信力有所下降,但是在司法实务中,律师函作为一种维权手段,用处还有很多,仍旧是一种不可或缺的法律文书。

且看——



01

警告对方拟将事项交由法律解决

在提起诉讼或其他维权程序启动前一种较为平和的解决方式,告知对方如果继续发酵该事项,将采取法律手段追究对方责任的警告信。

02

在诉讼中可以中断诉讼时效

《民法典》规定保护公民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过时,则权利人有可能就丧失了胜诉权。因此,权利人可以通过自行发函或发律师函的方式来中断诉讼时效,保证自己权利的持续性得到法律保护。

03

费用风险的转移

对方收到律师函后依然拒绝履行义务,则会导致偿债或者赔偿成本上升因为一旦诉讼发生,除了要承担约定或法定的偿债金额或赔偿金额外,还要承担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

04

澄清事实

对于当事人之间难以厘清或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关系,通过律师函的叙述理清条理;向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众澄清事实的原本情况,避免负面的影响持续的发生。

05

留存证据

对于难以通过其他途径固定的证据,通过发律师函引发的对方的作为或不作为,创造证据产生的可能性。

06

通知合同解除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律师函具有的正式性可以更好地将通知送达对方已达到解除合同目的。

07

其他事项

比如行使撤销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


律师函作为一项工具,作用还是蛮大的。但是要确保委托人的主张于法有据,于情合理,有了正确的请求权基础才能让律师函发挥其作用,否则会造成资源的浪费。
科普了这么多
粉司有没有收获满满?
快来认识下“老师”~


律师

简介

江凯,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党员律师。在建设工程房地产、金融领域、公司治理、企业并购及刑事辩护等领域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被合肥市司法局授予“优秀共产党员”,先后被评为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及优秀党员、合肥市律师协会首届青年律师训练营“优秀班干”。现任合肥市律师协会“文化建设工作专门委员会”委员、“建筑与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民营经济法律服务团成员;合肥市消费者维权律师服务团团员;安徽省“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律师。


关于律师函,你怎么看呢?
欢迎留言发表你的看法~

素材来源:合肥市律师协会编辑:吴昊、任芳影审核:张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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