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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 | 打工不给钱?休想!



快开学啦!
@打暑假工的大学生
工资拿到了吗?
如果遭遇被欠薪
这个案例要看清!



七月流火,巢湖大学生小李和小张放暑假了!他俩一合计:在家也没啥事呀,干脆,一起去打暑假工~既有个伴儿,也赚点零用钱,给老爸老妈“减减负”。看到某酒店招人,两人便鼓起勇气走进去跟负责人商量,于是,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工资70元/天,合同期为两个月。不过,负责人提出,工资需延迟一个月支付。



忙碌两个月,小李、小张离了职。本想着开学前能拿到辛辛苦苦挣的“血汗钱”,可酒店却只发了7月份工资,“忽悠”他们8月份工资要等寒假再到酒店打工才能给。单纯的“萌新”们也没多想,沮丧地走了。转眼寒假来临,可受疫情影响,小李、小张无法再去酒店上班,就和负责人协商发放剩余工资。但负责人一直拖延,还狡辩说,合同约定工资需延迟支付,还写明了剩余工资要两人回酒店打寒假工时才支付。

眼看工资遥遥无期,小李、小张出离“愤怒”,聪明果断地向司法所寻求帮助。司法所指派调解员和律师介入调解,全面搜集证据,还带上小李、小张,一起来到酒店,与“赖账”的负责人当面锣、对面鼓,据理力争,最终,酒店支付了剩余工资,也不再要求他们寒假必须回酒店工作。



专家点评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您看看,小李、小张辛辛苦苦劳动了两个月,酒店只支付一个月的工资,还说啥约定的要延迟支付!这种补充条款就更与国家法律相违背,属无效条款。所以,小李、小张当然有权要求酒店支付剩余报酬。



专家提醒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大学生一般都已满18周岁,达到法定就业年龄,所以,兼职时尽量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避免产生纠纷时没有证据。纠纷产生后,要尽快与劳动、司法、公安等部门联系,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大司兄有话说


大学生遭遇欠薪,一定记住咱是“文化人”,运用所思所学,拿出解决问题的方案,是咱的强项!既然有法律法规,就抓紧时间勇敢拿起法律武器,寻求相关部门的帮助,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让用工还不给钱的“老赖”,永远无法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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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合肥日报编辑:李斌、任芳影审核:张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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