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解读】五部门联合印发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刑诉制度改革《意见》,深意何在?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大改革任务。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下称《意见》),为推进这项重大改革规划了制度设计,提供了路径指引。从检察职能角度来看,《意见》提出了哪些亮点举措?10月10日,记者就此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张相军进行了专访。
审前过滤防止案件“带病”进入审判
以审判为中心更加强调审前程序的重要性。强调审前程序的重要作用,是《意见》的一大亮点。
“在刑事诉讼中,公诉是连接审前与审判程序的关键环节,如何充分发挥其诉前主导、审前过滤的功能至关重要。”张相军表示,为防止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意见》对充分发挥审前程序作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意见》明确要求完善补充侦查制度。”张相军介绍,审查起诉阶段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符合刑事诉讼规律,也是确保办案质量的重要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当前司法实践中,一些侦查人员对检察机关的退回补充侦查存有抵触情绪,草率应付补充侦查或以情况说明代替补充侦查等消极侦查现象不同程度存在;也有一些检察机关对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引导和说理不够,导致侦查人员对补查的方向、标准和要求不明确。
针对上述问题,《意见》明确要求完善补充侦查制度,进一步明确退回补充侦查的条件,建立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引导和说理机制;规范补充侦查行为,对于确实无法查明的事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书面向检察院说明理由。
“《意见》明确要求完善不起诉制度。”张相军介绍,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发挥审前过滤功能的重要手段。对达不到起诉标准的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有利于防止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
据介绍,当前司法实践中,既存在一诉了之、勉强起诉的问题,也存在不敢用、不愿用的问题,影响了不起诉功能作用的发挥。
为此,《意见》规定要完善不起诉制度,对未达到法定证明标准的案件,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
“《意见》明确要求完善撤回起诉制度。”张相军介绍,检察机关对已经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发现有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情形而撤回起诉,是刑事诉讼的一种重要过滤机制和救济措施,对保障人权和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立法缺失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原则性和不协调,导致当前实践中撤回起诉权行使存在随意和混乱等问题,影响制度功效的发挥。
对此,《意见》明确要完善撤回起诉制度,规范撤回起诉的条件和程序。
完善公诉机制推进案件繁简分流
司法实践证明,当前普通程序案件出庭公诉模式单一,举证、质证等环节拖沓冗长繁琐现象不同程度存在,带来出庭效率低下、效果不好等影响,已不能适应实践需要。
张相军认为,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必要探索被告人认罪与不认罪案件相区别的出庭公诉模式,对被告人认罪案件,举证、质证、辩论等环节予以简化,对被告人不认罪案件,特别是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举证、质证等环节应依法进行,但对被告人无异议的证据和问题,在举证示证时可以相应简化。
令人欣喜的是,《意见》就上述问题作出了具体回应:
——进一步完善公诉机制,对被告人不认罪的,检察院应当强化庭前准备和当庭讯问、举证、质证。
——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完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轻微刑事案件,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简化审理。
发挥监督职能核查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
检察机关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强化对侦查、审判活动的监督,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保障。
张相军表示,《意见》高度重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明确指出要完善检察院对侦查活动和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对强制措施的监督机制,加强对逮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规范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和裁定的抗诉工作,保证刑事抗诉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
张相军特别指出,《意见》着眼于规范侦查取证行为,提出了一系列防范刑讯逼供制度机制。
一是针对实践中对证明标准把握不同一的问题,要求建立健全符合裁判要求、适应各类案件特点的证据收集指引。
二是为确保讯问合法进行,要求完善讯问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在规范的讯问场所讯问犯罪嫌疑人,并针对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落实不理想的问题,提出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逐步实行对所有案件的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三是立足于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早发现、早排除,《意见》首次提出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检察院侦查的重大案件,由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经核查,确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
下一步,各级检察机关将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部署要求上来,准确把握《意见》精神,与其他政法机关一道,协同一致,狠抓落实,着力攻坚,确保这项改革顺利推进,不断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记者 徐盈雁)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卞建林:
扎实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过往“以侦查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实践造成庭审过分依赖侦查卷宗笔录等书面材料,庭审流于形式,使得刑事诉讼通过法庭审理发现事实真相和保障人权的价值大打折扣,既不利于有效追究犯罪,也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由于职权配置、运行机制、程序设置等方面存在的不足,使我国的刑事诉讼呈现以“侦查为中心”的实践样态。侦查机关满足于破案抓人,不能全面客观及时地收集证据,给后续的审查起诉和审判工作造成很大困扰。
检察机关对侦查监督乏力,法院对审前程序无所作为。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和法院的法庭审判,主要依据侦查收集的证据和形成的卷宗,实际成为对侦查结论的确认和维护。既造成审查和庭审走过场,流于形式,也难以防范和纠正冤错案件,出现“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的奇特现象。
在此背景下,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十分必要,意义重大。此项改革,要求“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这是一项事关全局的改革部署,体现了现代刑事司法规律的内在要求,明确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方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奋飞:
打造中国特色的刑事诉讼模式
随着《意见》的最终发布,“以审判为中心”也呈现出了更加清晰的面貌,从而为司法工作实际指明了方向。这或许将是中国刑事司法制度发展的一个标志性的“里程碑”。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逐步推进,刑事诉讼的中国模式或将孕育出来。《意见》已然描绘出了这样的理想图景,我们不妨将其称之为“层控模式”。在这样的程序模型中,三个方面的因子将起到支撑性作用。
首先,庭审实质化价值得以凸显。在“层控模式”下,案件一旦进入程序,就将面临来自于侦查、起诉、审判的逐级控制,且审查标准趋向严格。从立案侦查到审查起诉,再到各个审判层级,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不断提高,作为判定手段的审查机制也趋于复杂化。这就好比竞赛中的“跨栏”高度不断提升,运动员在加速跑的过程中需要克服的难题也越来越多,一旦跌倒就会退出比赛。作为最高“跨栏”的审判环节,仰赖庭审这一极其复杂且有效的事实甄别机制能够发挥实质功能。《意见》在庭审实质化的建构层面,所着笔墨甚多,便盖因于此。
其次,辩护权的参与力度不断加深。“以审判为中心”依旧建立在原有的纵向体系之中。换句话说,中国的“层控模式”仍然凸出了公检法之间的递进流转关系,而并未将控辩审之间的平衡格局扩大至整个程序范畴。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辩护权在诉讼体系中扮演的角色不重要。也正因为如此,《意见》甚至将辩护律师的活动空间做了进一步延展。法律援助机构在看守所、人民法院派驻值班律师,不仅是对法律援助制度的极大丰富,更有助于辩护权在审前阶段获得较为充分的发声渠道,以矫正控辩失衡。
最后,权利保障的多元化呈现亦不可或缺。从“以审判为中心”导出“层控模式”的发展趋向,是以人权指数的不断升级为出发点的。在《意见》中,针对诉讼关系的重新整合并非机械、生硬的,而是洋溢着人文情怀的。对于当事人的权利保障,《意见》条款给予了全方位覆盖。一方面,知情权、陈述权、辩论辩护权、申请权、申诉权等诉讼权利得到了系统性列举;另一方面,通过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以及规范非羁押性强制措施适用等举措,被追诉人的人身权利亦受到关照。除了上述直接性的保障机制,疑罪从无的申明、繁简分流的设想则分别从公正和效率的角度间接维护了诉讼参与主体的基本人权,彰显了“层控模式”的内在精神。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魏晓娜:
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关键一环
《意见》的出台,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进程中重要而坚实的一环。
中央提出“以审判为中心”,是基于对我国刑事诉讼中存在的一个深层次问题的认识:无论是宏观的诉讼结构,还是微观的制度和技术,“以审判为中心”的观念在过去基本上是缺失的。由于这种缺失,加上种种制度条件的限制,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在实践中演变成了“侦查中心主义”,即侦查结论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案件的判决结果,相反,对于侦查中犯下的错误,却很难通过法庭审判进行纠正。
中国近年来发现的一系列冤案,侦查结论发生错误固然是祸首,但如果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发挥作用,错误的侦查结论也不致演变为生效的判决。可见,实践中冤案的形成,无一不是审判的制约作用“失灵”所致。“以审判为中心”的提出,具有鲜明的问题意识,触及我国刑事诉讼中这一由来已久的症结。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吴宏耀:
大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在方兴未艾的司法改革进程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旨在充分发挥审判特别是庭审的作用,确保案件处理的质量和司法公正。因此,在我国当前时期,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目的是“促使办案人员树立办案必须经得起法律检验的理念,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换句话说,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其目的不是重新调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职权配置,而是通过规范证据和事实认定,明确人民法院在证据和事实认定方面的最终裁判地位,促使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证据的收集、审判判断活动应当体现并遵循裁判的标准,切实保证案件的办案质量。
编辑 | 张雪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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