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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张靓颖她妈撕“女婿”,核心8个法律问题你懂答案吗?

2016-10-11 正义网 检察日报

国庆长假刚过,娱乐记者们就忙个不停。张靓颖妈妈手撕靓颖男友,戳破其在靓妈和靓颖不知情的情况下转移股权等行为,让不明真相的吃瓜群众们纷纷围观,凉粉们也为此操碎了心。普法小能手正义君今天不聊八卦,邀请资深法律人士来为大家解读一下,如果此次事件中的各种细节属实,会引发哪些法律问题。


不明真相的群众请看前情提要:


10月8日,张靓颖被曝出将与冯轲在下个月举行婚礼,冯轲在微博确认婚讯。10月9日,靓颖妈妈发公开信,信中称冯轲欺骗张靓颖使其“被小三”,冯轲还侵吞张靓颖和靓妈在公司的股份。靓妈明确反对两人的婚事,认为冯轲和女儿结婚只是为了控制女儿的财产。


其后,冯轲的长文回复中主要有三点涉及到婚姻法与公司法的相关内容。此前已与张靓颖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已公证婚前婚后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多年前立有《意外身故遗嘱》上明确规定:如遭遇意外,身亡后名下所有遗产,均归属张靓颖;调整股权比例只是为了经营和融资需要,本质上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看完小伙伴梳理的前提回顾,正义君都凌乱了,丈母娘手撕未来女婿,高潮迭起。私自转让股权、夫妻共同财产、婚前协议、遗嘱继承……这里面涉及的法律问题可真不少呢!


正义君特邀到两位资深律师——京师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部主任魏绍玲、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云闯,对此次事件中的公司法与婚姻法问题进行专业解读。

 

那么,问题来了!接招吧!

 


Q1:请问,转让股权是否一定要遵循公司法相关规定进行?


云闯律师: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也就是说,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排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因此,在实践中对于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一定要审查公司章程是否作出不同于《公司法》的特殊规定。在公司章程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公司法》中规定的默认规则。



关于正常合法转让公司股权的流程问题

 


翻法条的正义君:《公司法》第71条是这样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Q2:在靓妈不知道的情况下,同为股东的冯轲能够转移她的公司股份吗?


云闯律师:实践中确实发生过很多这样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第32条第3款的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这就从法律上确认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是公司的义务。


实践中,因为变更股权是以公司为主体向登记部门(主要是工商局,有些地方合并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的,所以公司内部人员(通常是能够控制公司的人员)通过仿冒其他股东在股权转让协议以及同意转让股权的股东会决议上的签名,就可能在股东并不知情的情况下,转移股东的股权,因此产生了很多纠纷。


虽然一些地方的登记部门已经注意到这方面的问题,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时会要求转让人和受让人到场,进行现场签字。但这种通过假冒签名,擅自转让股权的情况还会存在。






正义君一句话总结:如果在张靓颖和靓颖妈妈都不知情的情况下,冯轲转移了公司股权,只能通过伪造签名的手段。


Q3:如果冯轲私自转移股权情况属实,是否属于“侵犯股东利益”?被侵犯的股东靓妈能够如何获得救济?

 

云闯律师:被转让股权的原股东发现自己的股权被私自转移了,可以以“侵犯股东利益”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股权被冒名转让至公司其他股东名下(俗称内部转让),经司法鉴定签名是伪造的,原则上股权可以回转。


但如果股权被冒名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俗称外部转让),原股东如能证明受让人与公司内部假冒签名转让股权的行为人恶意串通的,也可以主张撤销转让协议,将股权回转至自己的名下。但如果外部受让人对冒名转让不知情,往往可以基于善意取得而成为公司股东。此时,原股东就只能基于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向冒名转让的行为人寻求损害赔偿的救济。

正义君一句话总结:如果能够证明私自转移股权情况属实,确实属于“侵犯股东利益”。如果股权转移给了股东以外的人,不一定能够回转给靓妈。

 

Q4:冯轲和张靓颖的婚前财产协议约定“婚前财产也属于二人共有”,在法律上是否有效?


魏绍玲律师:法律对约定的作出时间没有限制,这份婚前财产协议是有效的。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都可以对婚前婚后财产进行书面约定,受到法律保护。

云闯律师:关于“婚前财产归二人共有”的约定是否有效,是存在很大争议的。《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另外,这样的约定,也明显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带有婚约财产约定的性质。个人认为,如果双方没有登记结婚,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反悔。






正义君一句话总结:婚前协议在结婚后有效,但是没登记结婚的时候,随时可以反悔。

 

Q5:因婚前协议约定“婚前婚后财产均归属于二人共同所有”,擅自变更张靓颖股权,这并不影响财产归属,是否有道理?



魏绍玲律师:股权归属的变更需要双方自愿签订变更协议,办理变更登记,即发生法律效力,在法律上冯柯享有股东权利。根据婚前财产协议,该项股权及股权产生的法定孳息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云闯律师:如果双方已经登记结婚,其关于“婚后财产属于二人共有的约定”,符合《婚姻法》确定的“婚后所得共同制”原则。如果双方没有结婚,显然,这样的协议显然不受《婚姻法》调整。


关于股权的变更,如果双方已经登记结婚,该股权经双方明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从形式上看,登记在谁的名下都不会改变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如果双方没有登记结婚,要看该股权是否是基于双方共同出资而取得,在性质上能否认定为双方的共有财产。如果属于双方的共有财产,则双方应当共同协商处置。


一方擅自处置共同财产,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双方最终未能结婚,对于相关财产应当尽早分割,避免产生相关争议。




正义君一句话总结:如果他俩结婚了,那么两人之间的互相转让股权确实不影响共同财产的性质。但是如果两人没结婚,就另当别论了,参考关于靓妈的Q2Q3。


Q6:冯轲与前妻2002年分居,2005年离婚。“与张靓颖于2003年恋爱”这一情节,是否影响冯轲的离婚财产分割?

 

魏绍玲律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因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在与前妻离婚诉讼过程中,如冯柯前妻能够举证证明冯柯存在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同居情形,可以主张过错方支付损害赔偿。


由于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该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同时提出。若在因此提起的离婚诉讼过程中未提出赔偿请求,离婚后不得单独诉请损害赔偿。若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又不同意离婚,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提起损害赔偿之诉。但即便情形被证明存在的话,对将来的婚姻关系的财产处置并无影响。

正义君一句话总结:冯柯前妻已经错过了损害赔偿之诉的时机……

 

Q7:据说冯轲两年前写了遗嘱,如果出了意外,所有遗产都归张靓颖。遗嘱的效力如何?

 

魏绍玲律师: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作出即成立,但生效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的,即立遗嘱者发生死亡的情形。在遗嘱生效之前,立遗嘱者可通过具有同等效力或者具有更高法律公信效力的遗嘱形式,对该遗嘱加以修改或者重新订立。

 


正义君一句话总结:遗嘱自立遗嘱人死亡之日起生效,在此之前,新遗嘱可以替代老遗嘱。

 

Q8:网传冯轲私刻公章伪造离婚承诺书,如果属实,会带来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魏绍玲律师:在此需要作出特别提醒,私刻公章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如果属实将会涉嫌刑事犯罪,依法受到刑事处罚。“离婚承诺书”及“保证书”等可以视作是一种忠诚协议,需要视具体情形认定其性质。


另外,对于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目前并无明确立法,司法实践中需要由法庭自由裁量。对于“伪造离婚承诺书”,如果有证据证明并非出自本人意愿作出,那么肯定不对其本人发生法律效力。承诺书具有单方性,如果确为本人作出,并且对方已经知晓,经法庭认定,在一定条件下,还是具有约束力的。




来源  |  正义网

编辑 |  张雪卉

联系邮箱  |  jcrb2014@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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