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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科女变身“农药化工专家”,她经历了什么? | 中国检察好故事·侦探团系列

2017-09-03 范跃红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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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生产农药的公司在不到2年的时间里,非法处置草甘膦母液3.5万余吨,直接排放至浙江多地的河道、小溪、停车场等处。这是“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的全国首例环保大案、公安部重点督办案件、全国十大污染环境案之一,虽然案件判决生效至今已经2年了,但是,作为此案公诉人的浙江省龙游县检察院公诉科员额检察官叶丽清依然记忆清晰。


 她成了农药化工专家 



浙江省桐庐县横村镇方埠化工厂是浙江金帆达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帆达公司)下属企业,专门生产农药草甘膦。为了不影响生产并降低危险废物草甘膦母液的处理成本,金帆达公司委托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衢州市新禾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禾公司)等与自己有业务往来的化工原料提供单位,非法外运处置草甘膦母液。2011年10月至2013年5月,金帆达公司共非法处置草甘膦母液3.5万余吨,直接倾倒到浙江省境内的河道、溪流、桔林、下水道等自然环境中,造成环境严重污染。2013年5月10日,此案经群众举报而案发。


同年9月11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龙游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领导将案件交给叶丽清办理。


当时,叶丽清还在哺乳期,她决定提前给孩子断奶,把孩子交给妈妈照顾,并在单位附近租了房子,以便办案。


 “案卷堆得如小山般高,最大的困难在于,不仅自己没有办理此案的经验,全国也没有类似的案例,又是两高司法解释后的首例,更可怕是的还有那些农药化工专业知识,草甘膦是什么?母液又是什么?……对于文科女的我来说,确实是个大考验。”叶丽清说。


叶丽清一方面借助于“度娘”恶补专业知识,另一方面又在衢州市检察院、浙江省检察院的多次组织、联系下,向浙江省环科院等单位的专家请教,同时钻研金帆达公司有关生产资料。经过一个多月的攻关,叶丽清对金帆达公司的生产工艺、流程了如指掌,甚至对草甘膦酸母液、碱母液的标式这类专业性极强的知识,也能与专家自由交流了,以致于后来在法庭上,辩护人请来的高校化工专家称叶丽清为“农药化工专家”。


草甘膦母液是否属于危险废物?



叶丽清在审查案件中发现,该案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金帆达公司非法处置的草甘膦母液是否属于危险废物?


作为具有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资质、国家环保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之一的浙江省环科院出具了《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报告》,证明草甘膦母液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规定的农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母液,是危险废物。但是,由于环保鉴定方面的鉴定人制度尚未完善,这一机构并不具备这方面的鉴定人。因此,叶丽清敏锐地感觉到,他们出具的评估报告只有机构盖章而没有鉴定人签名,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所以,评估报告不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极大。


为此,叶丽清通过多次走访浙江省环科院专家及参加浙江省检察院组织讨论,查阅大量法律法规,得出比较统一的意见: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等相关规定,明确列入危废名录的,按危险废物认定。金帆达公司的生产工艺、流程及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能够证实涉案草甘膦母液系《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规定的“农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母液”,可以直接认定属于危险废物而无需鉴定,由此解决了涉案废液性质问题,这一结论后来也被法院判决采纳。


在办案过程中,叶丽清围绕危废物的认定及危废物的数量积极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形成了有力的证据锁链,准确认定污染物数量及性质,确保案件定性量刑的准确。经过几个月的加班加点,叶丽清完成了案件的审查,仅审结报告就达34万余字,报告采用大量图表进行分析,条理十分清晰,得到了上级检察院的充分认可。最终,龙游县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被告单位金帆达公司、新禾公司和金帆达公司总经理蒲建国、副总经理杜忠祥等18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全部认定检方指控



2015年3月,在此案开庭前几天的一个下午,龙游县法院组织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召开庭前会议,将此案涉及的管辖、回避、证人出庭、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问题加以解决,由叶丽清代表检察机关对该案相关证据进行一一展示,这为提高庭审效果打下了基础。


同年3月18日,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此案。叶丽清等3名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与18名被告人、18名辩护律师对阵。


一切都在叶丽清意料之中,18名被告人除了驾驶员、押运员认罪态度较好外,其他人都认为自己无罪,辩护律师也以草甘膦母液不是危险废物为由作无罪辩护,并申请浙江某高校的化工教授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到庭。庭审连续两天从早上9点一直到晚上11点半。最后,面对叶丽清等人有理有据的指控,被告人及辩护律师无力再反驳。


2015年5月8日,龙游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对检察机关指控全部认定,认定2家被告单位和18名被告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金帆达公司罚金7500万元、新禾公司罚金400万元,判处18名被告人一年零四个月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万元至100万元不等。一审判决后,部分被告人提起上诉,同年8月,衢州市中级法院作出裁定,维持原判。


最终,此案被评为2015年度浙江省检察机关“三个效果有机统一”优秀案例,叶丽清也因此被浙江省检察院荣记个人二等功。“荣誉是身外之物。作为检察官,办好每一个案子,对自己负责,对法律尽责,我别无他求。”叶丽清淡淡地说。


作者:中国检察好故事侦探团成员、检察日报驻浙江记者站副站长  范跃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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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李春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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