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子滨教授直播:罪刑法定与正当程序之契合 | 5月17日19:30 | 在法律部落里一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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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7 晚上7:30
邓子滨 教授
《罪刑法定与正当程序之契合》公益直播课
邓子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图书馆法学分馆馆长。专著《刑事诉讼原理》《中国实质刑法观批判》《刑事法中的推定》,个人文集《斑马线上的中国》,编著《法的门前》,译著《法律之门》《反思刑法》,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法学》《读书》等刊物上发表论文十数篇。
公益直播课提纲
(二)共同的否定表达:没有……不得……(三)共同的价值诉求:保护被告人
【侧重契合】
(一)形式位于实质之前
(二)程序可以终结实体
(三)真相以证据为基础
【要素契合】
(一)程序法:告知权利、保障庭审
(二)实体法:法律明确性
(三)于艳茹案、萨利机长案、掩饰犯罪所得案
【邓教授观点查看】
为了让小伙伴们不迷路
小编贴心准备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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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教授观点1:法律的精髓不是鼓励善而是禁止恶】
【邓教授观点2:如果没有刑事诉讼法……】
没有刑事诉讼,自然无所谓刑事诉讼法;而没有刑事诉讼法,却并不妨碍刑事诉讼,甚或使诉讼过程更加顺畅。从这个意义上,将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加以区分,作为互有关联但又截然不同者,是有意义的。刑事诉讼的产生需要一些基本条件,比如已有善恶观念及尺度,出现恶人恶行需要惩治,不过首要条件是存在权威。而刑事诉讼法的产生也需要一些条件,比如社会共同体认识到需要履行一定手续或通过一定程序来惩治恶人恶行,不过首要条件是权威愿意遵从这些手续和程序。【邓教授观点3:我们为什么需要律师】
刑法为律师单设了妨害作证罪,而在同一条文中却没有对检控人员设防。给律师以特殊的大刑伺候,或许是因为很多人担心:允许律师首先服务于他的委托人,而不是服从于打击犯罪的目标,这样做一定会使许多坏人漏网。毋庸讳言,的确有律师帮了坏人还“振振有词、心安理得”。尽管如此,我们仍然不要怕律师帮了坏人,正如不能要求医生不给坏人看病一样:如果好人坏人成为治与不治的标准,那么,医生们就会这样考虑:好人的病治不好不要紧,坏人的病治好了可就麻烦大了:最后,倒霉的还是广大的好人。如果我们要求律师只帮好人不帮坏人,那么,坏人好人的判断必然代替为有罪无罪的判断,而这个判断不是在审判后完成的,而是提前到律师接受委托之前。这显然是极为不妥的。其实,即便有律师真的帮了坏人,也不要紧,因为每一案件都有诉辩双方,每有一名律师站在错的一方时,就有另一名律师站到对的一面。【邓教授观点4:谈罪刑法定与正当程序】邓子滨研究员指出:“罪刑法定与正当程序是整个刑事法的基础。今天的讲座我主要想讲它们两者之间有什么契合的地方。当然,我希望带给大家的不是具体的答案,而是一种思考的能力和方法。” 接下来,邓老师首先评价了目前普遍将罪刑法定与正当程序追溯到公元1215年英国著名的《大宪章》的观点。邓老师认为,刑法学者和刑诉法学者分别摘取了《大宪章》中相同语句的不同部分,并从不同角度进行了解读。邓老师从《大宪章》的文本出发,提炼总结了罪刑法定与正当程序的文字表述公式。邓老师还指出,相较于正面的定义,反面的表述实际上更为明确,并且认为真正的法律应当更多的是从反面的表达。对于这一点,邓老师还举了我国《刑法》第三条作为例证。罪刑法定与正当程序涉及到实体与程序的关系。邓老师认为,过去很多年里,人们对于实体与程序关系的看法发生了一系列变化,对程序也越来越重视,但即使作为一个实体法学者,他仍然认为程序相较于实体更重要,甚至超越实体。
【邓教授观点5:纸书,将与人类共存亡】
首先,在我看来,读纸书是一种信仰。这是我过去曾经提出过的一个说法,这个说法的比喻是什么——喜欢一个人,和她走入教堂,你一定把手按在一部纸质的圣经上,而不是把手按在iPad上去宣誓,给你主持婚礼的牧师和教父也一定是这样。所以,读纸书是一种信仰,这个信仰我们要保持。正因为介质不同,所以意义不同。如果我们人有灵魂,人又有肉体,那我希望你就珍惜你的肉体吧,因为如果肉体不在了,你的灵魂至少用现在人的理解是看不见的。同样的道理,思想如果在一本厚厚的纸书里面,我觉得我是可以抓取的,如果它存在一个iPad里,我觉得就像在另外一个人的大脑里一样,是需要把它重新再输出的。
【邓教授观点6:历时三年九个月,描绘理想的刑事诉讼图景】
刑事诉讼旨在发现真相并将罪犯绳之以法,刑事诉讼法则旨在减少错案并维护个人尊严。简言之,如果刑事诉讼是奔马,刑事诉讼法则是道路。没有道路,马照样可以狂奔;有了道路,马奔跑起来更加安全。
奔马和道路的比喻意在说明,法治文明国家,必然珍重刑事诉讼法。也因此,刑事诉讼法反映着大众安全利益与个人自由利益之间的重大冲突。
【邓教授观点7:诉讼模式如何影响审判结果】
具体到刑事诉讼,案件正确性的风险分配的背后,其实是证明责任的分配,这种分配直接影响着定罪率。而控辩双方举证责任的分配背后又蕴含着权力的分配。权力的分配首先体现于起诉权与审判权的分割,其次体现于罪证调查权与羁押取证令状审批权的分离,再次体现于,根据公诉的攻击力赋予了辩方同等力度的防御权。这三种主要的权力分配方式在各国的法典里几乎都有所反映,但真正的差别却在于司法实践中的落实。
能够得到真诚落实的制度才能算是良好的制度,从这个意义上,不能不说对抗制是目前为止最不坏的诉讼制度。不妨坦言,庭审模式其实并不必然决定庭审结果,被告人有罪还是无罪,不同的庭审模式多数情况下会得出大致相同的结论。但在一小部分案件审判中,不同庭审模式的确会得到罪与非罪的不同结论。而正是这一小部分案件的不同结果,才反映了面对“冤与纵”必择其一时的不同理念支撑。庭审模式的调整和改变,无疑是一个艰巨的历程。
【邓教授观点8: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法目的要旨】
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目的不尽相同,各有侧重。刑事诉讼,旨在发现真相并将罪犯绳之以法;刑事诉讼法,则旨在减少错案并维护个人尊严。法治文明国家必然珍重刑事诉讼法,只有珍重刑事诉讼法,才能少出错案并维护个人尊严。在刑事诉讼中必须查明案件的真相。所谓案件的真相,就是真实。刑事法是关于犯罪与刑罚的法律,直接关系到个人的权利和人的尊严,因此刑事法要求以真实为根据解决案件。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是确保在遵循程序规则并保障人的尊严与自治的前提下寻求犯罪真相。关注公众号“法律部落学院”,获得更多学习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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