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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元:《九民纪要》民刑交叉程序的理解与评析

王国元 司法兰亭会 2022-10-02
倡导对法律人的人文关怀,促进法律人的新知新方法。

电子数据,人工智能,信息化,大数据,区块链,技术侦查,网络安全,个人信息权利;法医、物证、生化、DNA等鉴定科学;心理学、经济学、管理学、统计学、侦查学等对刑事程序的分析;公检法内部管理;证据法、程序法新进展;复杂经济案件、新型案件、宪法案件;偶尔涉及其他。 

(感谢安尧题字)


王国元京师(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理事、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刑事犯罪预防与辩护法律事务部主任
  
一、《九民纪要》出台的意义及适用范围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已于2019年9月11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第319次会议原则通过,2019年11月8日发布以后即进行实施,由于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民商事审判中前沿疑难争议问题出台的第九个会议纪要,故被业内简称为《九民纪要》(本文中的《九民纪要》即指《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根据最高院的通知内容,上述会议对当前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的一些疑难法律问题取得了基本一致的看法,所以《九民纪要》的出台,对统一裁判思路,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增强民商事审判的公开性、透明度以及可预期性,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但同时,通知要求法院系统要准确把握《九民纪要》的应用范围,特别说明该纪要不是司法解释,不能作为裁判依据进行援引,但是法官在裁判文书“本院认为”部分具体分析法律适用的理由时,可以根据《九民纪要》的相关规定进行说理。《九民纪要》既非法律规定,但是其中的观点及学理解释却用来指导法官办案,用来引导律师及市场主体进行社会实践,所以认真学习《九民纪要》相关条款,领会其中的法理精神在实务中就显得特别重要。

二、《九民纪要》中“民刑交叉案件程序”处理内容的理解
《九民纪要》正文内容除引言外共计十二章130条,前十一章都是针对当前炙手可热的民商事热点问题(如对赌协议、证券虚假陈述等)形成的解释及统一观点,唯第十二章128条-130条内容是“关于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从对司法案例的检索结果来看,可以发现“先刑后民”被大多数人认为是处理民刑交叉诉讼关系的一个原则,但这只是数量上积累形成的一般判断,实际上涉及该部分的程序处理非常复杂,考虑到审判权独立行使的大原则和前提,“先决条件”和“诉讼效率”往往都考虑的情况下,才能达到裁判的一致性与时效性。
近年来,随着经济增长较快,民间融资愈加频繁,加之互联网金融如P2P等相关业务披着金融创新的外衣进行集资,一旦“跑路”引发资金链断裂,就会形成各式各样的诈骗等涉金融类刑事犯罪。
在处理上述案件时,民刑交叉及其相关的程序是新的特征和难点,如何处理解决好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避免出现程序混乱,受害人或参与人求助无门,民刑都管都无作为,缺过财产保全、查封的良好时机导致救济渠道不畅等情况。《九民纪要》从民商事问题的角度和视角出发,提出了解决上述相关问题的指导性意见。
首先,同一当事人因不同事实分别发生民商事纠纷和涉嫌刑事犯罪,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以往部分法院以民商事案件涉嫌刑事犯罪为由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裁定驳回起诉是错误的。这部分主要有下列情形:
(1)主合同的债务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
(2)行为人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合同相对人请求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承担民事责任的;
(3)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受害人请求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的;
(4)侵权行为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其他赔偿权利人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
(5)受害人请求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人之外的其他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
上述观点主要还是强调同一当事人和不同事实,不能某一当事人一出现刑事犯罪其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就不予受理和或受理后驳回起诉,这样不利于保护市场平等主体交易的稳定性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容易造成不良影响和引发严重后果,《九民纪要》要求针对上述五种情形民刑分别处理,互不影响。
其次,关于涉众型经济犯罪与民商事案件的程序处理,主要是针对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名项下的刑事犯罪,继续依据2014年3月25日颁布实施的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2019年1月30日颁布实施的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两个司法解释的精神和规定,对受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的以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为被告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正在审理该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受害人的民事权利保护应当通过刑事追赃、退赔的方式解决。
正在审理民商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发现有上述涉众型经济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将犯罪线索和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侦查机关作出立案决定前,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作出立案决定后,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侦查机关未及时立案的,人民法院必要时可以将案件报请党委政法委协调处理。除上述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外,要防止通过刑事手段干预民商事审判,搞地方保护,影响营商环境。
上文特别提到两个重点,一是党委政法委作为解决问题的协调结构出现,由于一些非客观原因公安机关不愿意或者不及时立案的,人民法院必要时可以将案件报请党委政法委协调处理;二是继续强调要防止通过刑事手段干预民商事审判,搞地方保护,影响营商环境。
说明一些地方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还是很严重,通过传唤、非法刑拘的手段迫使经济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妥协付款,引发严重的后续经济问题。还需要强调一点的是,2014年3月25日颁布实施的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起诉、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发现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或者被申请执行的财物属于涉案财物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在实践中及时通报很关键,目前因为案件较多,办案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仍无法做到同时共享,往往法院仍在公告送达,公安机关已经立案,这时候的及时通报能避免浪费司法资源,及时做到定性准确,合理引导当事人解决问题。同时,即使涉及非法集资类型的犯罪,《九民纪要》仍规定当事人因租赁、买卖、金融借款等与上述涉众型经济犯罪无关的民事纠纷,请求上述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以此保障合法民商事主体一方的权益不因公司负责人涉嫌犯罪受到损失。
最后,《九民纪要》就民刑交叉案件中民商事案件中止审理的条件专门进行了强调,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如果民商事案件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5项的规定裁定中止诉讼。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如果民商事案件不是必须以相关的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则民商事案件应当继续审理。
该条款实际上是重复和强调实践中出现的“民商事案件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问题的解决方案,但是仍然在实践中难以理解和把握相关标准,较为权威的判断标准是“刑民案件发生关联的事实属于必须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认定的基础性事实,刑事案件就具备优先审理的必要。相反,刑事案件就不具有优先审理的必要。”

三、对《九民纪要》中“民刑交叉案件程序”处理的简要评析
(一)《九民纪要》未对“民刑交叉案件”、“同一事实”等做出概念性的明确的解释说明。
《九民纪要》第二章第一款对“对赌协议”、第五章第72条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中的“适当性义务”等均做了解释说明,而第十二章的主题是“关于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目前实践中称民刑交叉、刑民交叉等都有,对其从实体法和程序法角度都有不同程度的解释,但是目前仍未见到相关法律规定对其作出概念性的明确的解释说明。
《九民纪要》称其为“民刑交叉案件”,但是未能从民商事审判的角度做一解释说明,不能不说是一遗憾。另外,该章多次提到“同一事实”、“不同事实”,但是也未能就“同一事实”做出概念性的明确的解释说明,较为权威的论述提到的判断标准是:鉴于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具有不同的职能与程序,分开审理是基本原则,因此要从行为主体、相对人以及行为本身三个方面认定是否属于“同一事实”:一是从行为实施主体的角度判断。二是从法律关系的角度进行认定。三是从要件事实的角度认定。
所以说民商事和刑事案件中对同一事实的认定存在理解上的不同和较大差异,没有规范性权威性的解释难免会在实务操作中引发混淆,从而导致观点和处理结果上的截然不同。
(二)《九民纪要》发布后对市场主体依法审慎行为提出了更高要求,否则就会当“冤大头”。
在同一事实下,刑法的追责是谁犯罪谁承担(被判处刑罚),而从民商事角度来讲,特别是《九民纪要》后,民事责任中的连带责任等不因一方主体涉及刑事就予以免责,这也就是说明在以后在实践中不审查合同的合法性就进行担保、签字盖章、进行保险等,即使犯罪主体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为合同的一方从民事角度也仍然会被法院判决承担主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非以前的一旦某一事实涉刑其他主体跟着免责。所以说,《九民纪要》发布后对市场主体依法审慎行为提出了更高要求,否则就会当“冤大头”。
(三)《九民纪要》针对非法集资类案件继续强调“先刑”的司法政策,打击犯罪力度持续加大。
此类非法集资涉众型经济犯罪,所涉人数众多、当事人分布地域广、标的额特别巨大、影响范围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一旦达到立案标准,延续以往的司法政策及经验教训,该立案必须及时果断立案,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将案件报请党委政法委协调处理,这在当前的体制下提出了更加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从而进一步贯彻“受害人的民事权利保护应当通过刑事追赃、退赔的方式解决”这一解决途径,而非单个片面地进行民事保护,从而避免引发更大的社会矛盾。同时,也不难看到中小企业、互联网金融公司非法融资、集资的刑事风险进一步提升,刑法规制作为主要的制裁手段来解决由此带来的社会问题。
(四)《九民纪要》对民刑交叉案件中民商事案件中止审理的条件仍做了概括性处理,实践中难以把握相关尺度。
最高院多次发文强调实践中要切实防止以涉及刑事案件为由对商事案件一律中止或拖延审理的作法,但是《九民纪要》对民刑交叉案件中民商事案件中止审理的条件仍然没有突破,只是做了概括性处理,这就会在实践中让人难以把握相关尺度,容易造成混乱。
同时,即使民商事案件裁定中止诉讼后,恢复审理是只参考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还是证据的质证和审理意见也可以参考,都没有进一步说明,而决定民刑交叉案件的审理顺序的关键性问题在于明确“刑事判决在民事诉讼中的效力范围与效力强度”。在此领域,我国目前的立法还未予涉及,值得随后相关部门出台法律法规或指导意见。

四、结语
无论是民刑交叉还是刑民交叉,只是表述的先后顺序不统一,关键还是二者在实践中的程序处理。《九民纪要》的出台非常及时和必要,司法政策和实务权威观点的延续性通过会议纪要形式的出台得以指导实践从而影响社会。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在办案过程中会大量存在民刑交叉案件,而且近年来由于民商事案件标的大、法律关系复杂化,互联网金融犯罪形式也愈加多样化和隐蔽化,给法律工作者在实务中如何把握最新的司法政策和裁判观点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同时也引导相关市场主体通过依法审慎行为来预防相关法律风险。当下正值疫情肆虐时期,疫情过后围绕《九民纪要》会有更多的问题产生,“民刑交叉案件程序”处理相信不是最重要的,但是不可或缺。
 
参考文献:

1、张卫平:《民刑交叉诉讼关系处理的规则与法理》,载《法学研究》2018年03期;

2、刘贵祥:《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9年7月3日)》;

3、纪格非:《九民纪要|关于民刑交叉案件处理程序的解读与评析》,载《澎湃》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5119408,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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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自2006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先后办理上千件诉讼及非诉业务,担任数十家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律顾问,执业经验丰富。

 

社会职务:

京师(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理事

陕西省律师协会第六届宣传联络专业委员会委员

陕西省室内装饰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委员

 

行业荣誉:

2015年第七届“西部律师论坛”论文优秀奖

陕西省2012-2013年度优秀法律援助典型案例奖

西安市2013—2014年度十大典型法律援助案例奖

2018年深圳第十届中国律师论坛陕西律师代表

2019年度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优秀合伙人”奖


代表业绩:

公司、金融及互联网犯罪辩护、合规

彭某诈骗罪案 (2016.8.1马来西亚特大电信诈骗案)

吕某诈骗罪案 (2017.11.28新疆阜康电信诈骗案)

张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

李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唐某虚报注册资本罪案

赵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吕某(中国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职务侵占罪案

董某贷款诈骗罪案

陈某串通投标罪案

倪某非法经营罪案

方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

赵某被马某(电信)诈骗代为控告、退赔案

杨某等被邱某等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代为控告、退赔案

某公司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涉刑非诉专项法律服务

 

媒体采访:

《“经济犯罪宣传日”之非法集资》,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经济之声《天下财经》

《互联网虚拟平台炒汇骗局》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经济之声《天下财经》

《人脸识别软件ZAO引发关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经济之声《天下财经》

《电子烟监管立法》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经济之声《天下财经》

《小心掉入非法集资的陷阱》《经济日报》

《法律不保护、政府不买单、风险需自担》(非法集资),《陕西日报》

《律师:作家维权取证难》,《西安晚报》


发表著作:

《律师参与政府处理非法集资类案件的作用探讨》 收录于2015政府法律服务论坛论文集,第七届西部律师论坛论文优秀奖

《立足案情细分析、据理力争获改判——白某交通肇事罪上诉一案成功辩护评析》 《陕西律师》2015年第5期

《公务员职务犯罪成因及律师参与防治实务探讨》 《陕西律师》2016年第1期,第七届西部律师论坛论文优秀奖

《春暖花开,再忆“燃灯者”——追念优秀法官邹碧华先生有感》 《陕西律师》 2015年第2期

《“新时代”背景下律师文化建设刍探》 第十届中国律师论坛征文入册

《法律绝非冷漠无情  社会更需人文关怀——兰交大博文学院非法开除“患癌”女教师事件回顾及思考》 载《咸阳女性》201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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