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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图学术报道 | 智慧司法与诉讼程序、证据制度完善—天津诉讼法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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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主任田永伟题字)



智慧司法与诉讼程序、证据制度完善研讨会


暨天津市法学会2020年诉讼法年会


学术报道


公众号“法学学术前沿”首发,转自“法学学术前沿”作者:段红文、朱才云、陈承喜、田宇、王鑫、宋佳伟、宋星衡、朱桐辉

2020年12月19日,“智慧司法与诉讼程序、证据制度完善”研讨会暨天津市法学会诉讼法学分会2020年年会在中国民航大学学术交流中心成功举办。本次年会由天津市法学会诉讼法学分会主办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承办上海靖予霖(天津)律师事务所协办


天津市法学会党组书记、专职副会长于浩明,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郝秀辉,天津市法学会诉讼法学分会会长、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杨文革,上海靖予霖(天津)律师事务所主任周娜出席并作开幕式讲话。


来自清华大学、南开大学、天津大学、天津师范大学、天津财经大学、中国民航大学、河北工业大学、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河北省永清县公安局、北京东方恒信律师事务所、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天津煦朗律师事务所、上海靖予霖(天津)律师事务所、北京鑫兴(天津)律师事务所、天津睿度法律咨询中心等100多名法律人,参加了此次会议。

本次年会包括四个单元以及开幕式。

开幕式由分会副会长、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书记阮大强主持。阮会长首先对各位与会法律人情况进行了介绍,并对各位领导和专家的莅临表示感谢。


天津市法学会专职副会长、党组书记于浩明首先发表致辞,感谢大家长期以来给予市法学会的帮助和支持。提出未来要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断加大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培养高水平诉讼法学人才。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郝秀辉在致辞中介绍了中国民航大学办学情况及法学教育的发展和规划,同时预祝本次会议顺利举行。天津市法学会诉讼法学分会会长,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杨文革介绍了天津诉讼法学会近几年的研究及工作情况,并提出诉讼法学的问题还比较多,需要继续研究,同时对于研讨会在天津市各兄弟院校之间发挥的交流促进作用表示肯定。上海靖予霖(天津)律师事务所主任周娜介绍了该事务所在疫情期间协助开展防疫工作、研究工作及普法工作的情况,并表示未来会设立教育实践基地,为建设法治天津做出自己的微薄贡献。年会在热烈的氛围中拉开帷幕。

第一单元主题是“民法典的颁行与民事程序的再完善”,由天津市法学会诉讼法学分会副会长、南开大学法学院张丽霞副教授主持。


天津市法学会诉讼法学分会副会长,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郭小冬教授发言题目为“人格权禁令的基本原理及程序法落实”,她围绕《民法典》第997条的人格权禁令制度,指出《民事诉讼法》应尽快做出调整,发挥该制度的作用。她首先介绍了人格权禁令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尤其是该制度与诉前行为保全制度之间存在的核心条件相似而导致的辨识不清的问题。其次解释了人格权禁令制度与诉权行为保全制度的不同之处在于人格权禁令属于实体禁令,不需要依托诉讼而存在。最后郭教授通过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实施情况的分析,指出要想真正发挥该制度的作用,必须在《民事诉讼法》中进行配套制度的规定,以为司法实务提供程序指引。


南开大学法学院刘鹏飞副教授以“民法典中补充责任的诉讼实现”为题,指出了补充责任诉讼实现的一些核心问题,并在类型化视角下进行了讨论,点明不同视角下遇到的障碍并提出了规范的路径。在简要介绍了补充责任诉讼实现的讨论背景后,他将该问题分成了三种情况进行讨论:第一,在补充责任人作为共同被告时,其与主要责任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履行顺序,并认为先诉抗辩权的称谓在这种情况下不如先索抗辩权更精确,同时对直接责任人无法清偿的认定问题提出了规范路径;第二,讨论了只起诉补充责任人时存在的问题,并指出可以参照必要共同诉讼的原理来解决该问题。第三,在只起诉主要责任人时,认为可以按普通共同诉讼来处理。


天津大学法学院讲师,清华大学法学博士曹建军发言题目为“《民法典》中的证据规范的类型与功能”,他首先阐释了民法证据规范论的形成基础,指出该理论对于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衔接具有重大意义,并将民法证据规范论细分为对象、证明责任、证据方法规范三个方面进行具体阐述:在对象规范方面从主观要件、客观要件等方面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在证明责任规范方面则指出目前并不存在明确的规范,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坚持《民诉法解释》中的基本分配规则;最后,在证据方法规范方面,对相关的法律规范及司法实践进行了介绍。


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王丹就“民法典对行政执法的影响和法律服务跟进”进行观点阐释。她围绕《民法典》对行政执法的影响,点出政府行政执法能力应当跟进,应培养行政执法人员的私权意识、树立职权法定意识,不得触碰民法典划定的23道红线。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庞宇培以“新民事证据规则下我国书证提出命令制度的完善”为题,阐述了围绕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书证提出命令,在介绍域外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我国文书提出命令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会议第二单元的主题是“民刑交叉、行刑交叉中的程序问题”,由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张勤教授主持。


天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孙皓作了题为“保全、没收与分配:针对财产权的刑事程序架构”的演讲。他认为民刑交叉问题的根源在于我们的司法模式是政策实施型的司法模式,我们的程序价值是“重人轻物”,由此导致了在对涉案财物的处理上存在许多问题。在比较了域外相关法律规定后,他认为要解决该问题,在处理涉案财物的对物问题时要抓好三个方面——保全、没收、分配:在保全方面应当对“扣押”与“假扣押”进行区分;在没收方面则应当借鉴“滥用—失权理论”并对实体法进行相应的完善;在分配方面则应当充分保障被害人的权利。


本次年会秘书长,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讲师,上海靖予霖(天津)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清华大学博士丁宇魁作了题为“互联网金融的刑民交叉问题”的主题发言,他认为在互联网金融案件中存在的实体认定异化的问题,导致一些互联网金融案件的处理呈现出法律上的先刑后民和事实上的先民后刑的格局。而此类案件在证据上通常存在取证难、甄别难、认定难等问题,但这些困难又不妨碍司法机关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因此出现了证据证明标准降低的现象。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院长李杰做了“民刑交叉中的立案问题研究”的主题发言,他重点关注被害人利益的保护,讲述了实务中作为民事案件立案的三种案件,认为刑民交叉案件主要是当事人利益保护和国家经济秩序维护的利益平衡问题。


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教师杨鹏做了题为“治安案件快速办理程序研究”的演讲,重点介绍了快速办理程序的适用情况及实施现状,认为这一程序制度设计得很好,但试点地区的实施情况并不乐观,原因在于事实认定和证据适用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并做了具体分析。


天津煦朗律师事务所主任、天津市律师协会公共事务与突发事件服务专门委员会主任田霖做了“交叉案件的程序特点及办理方法”的主题发言,他从具体个案出发,认为法院以行政案件的处理结果作为刑事立案的前置条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上海靖予霖(天津)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孙巍做了“醉酒刑危险驾驶案件中的行刑交叉的问题及解决”的发言,他指出行政执法案件中的证据是可以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证据,但在行政执法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中交叉适用中,均要保障其中当事人的证据利益和程序利益。

会议第三单元的主题为“认罪认罚从宽的实践与理论分析”,由天津市法学会诉讼法学分会副会长、天津睿度法律咨询中心主任、原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孙山主持。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部主任、中国政法大学博士施长征作了题为“重塑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控辩关系”的发言。他指出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看似对立但实则具有共同目标。尤其在认罪认罚程序中,更应当在控辩双方之间建立良性互动的理性协商关系。只有这样,控辩双方才能更好地完成诉讼任务,共同进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追求案件真相、实现公平正义的法治目标。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官王世杰作了题为“认罪认罚被告人‘留所服刑’上诉问题实证研究”的主题发言。他针对目前实践中“留所服刑”上诉案件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实证分析,总结出了被判轻罪的被告人上诉较多,上诉后检察院提出抗诉的较少,以及法院倾向于驳回检察院抗诉这三个特点。接着,他根据这些特点探寻了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羁押场所等多机关联动、以多元方式解决该问题的思路。


北京鑫兴(天津)律师事务所主任、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陈文海作了题为“认罪认罚从宽的实施与刑辩工作的展开”的演讲。他首先阐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意义。其次,从认罪认罚制度实施不同阶段、不同主体的角度出发,明确指出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程序执行流于表面、认罪认罚自愿性难以保障等问题。最后,他提出司法实务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严格把关以保障案件质量。


天津市法学会诉讼法学分会理事、上海靖予霖(天津)律师事务所常务副主任张烜墚作了“国家治理视域下认罪认罚从宽适用与完善的几点思考”的发言。他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目的出发,认为应当从减少社会矛盾的角度去理解该制度。提出检察工作中应当增加详尽的说理。同时,对量刑标准应当予以公开。还要充分发挥值班律师的作用,细化认罪认罚的标准并分情况处理。最后,他再次表达了对完善后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总体肯定及期许。


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天津东法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赵天水作了题为“认罪认罚从宽中的实体法问题”的发言。他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体法价值与程序法价值追求存在着一定的冲突。目前认罪认罚制度在实体法中没有配套规范,导致难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等问题进行规范的认定。最后,他解释了认罪认罚与自首的关系以及自首型认罪认罚和坦白型认罪认罚的差异。


清华大学法学博士生梁风培作了题为“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审查与判断”的发言,他提出认罪认罚自愿性审查上要关注自愿性概念的标准适用、被告人对有关规定及后果的理解程度,以及重大复杂案件中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等问题。他提出,对自愿性的审查标准应当更加严格,虽然此种变化可能会影响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率,但基于正义及权利保障的价值取向,在审查上还是应当更为严谨。

会议第四单元的主题是“智慧司法与证据制度的改革”,由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静一主持。


河北工业大学法学院教授孙记做了题为“论智能司法改革的误区及克服”的发言,提出目前利用网络及大数据技术进行办案已经成为了一种趋势。指出在利用技术进行办案有利于提高效率,但在面对算法等可能涉及到结论性的技术时,应当警惕人具有惰性等问题。并鲜明地阐述了要坚持司法价值取向,注意技术产生的结论是否客观全面,不能盲目崇拜技术。


分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桐辉做了题为“区块链存证适用于刑事流程的问题及风险”的发言,形象生动地介绍了区块链存证的去中心化、分布式记录、可追溯、不可篡改性的特性。并详细阐述了区块链存证技术在“上链前”与“下链时”可能存在的问题:认为在“上链”前应当对证据进行详细审查;在“下链”时,由于目前我国的区块链证据还是由相关机构出具认证文书,因此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在实务中应当提高警惕。同时,他还分析了这一技术运用于刑事流程的其他质疑及带来的其他风险。


天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倩做了题为“大数据与刑事司法预测”的发言,她首先介绍了刑事司法预测的背景,认为大数据与刑事司法预测在未来会频繁应用,尤其在涉及到对人身危险性的认定及强制措施的选择等问题时。接着提出,在预测中应当引入相关领域专家等措施。同时,应当注意预测结果的不确定性。更重要的是,在运用这些新技术时,还要关注授权基础、算法透明等问题。最后,刑事司法预测的结构上也需要做出改变。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法官周杨做了题为“智慧司法视野下的复合型审判团队的组建模式研究”的发言。他认为,复合型审判团队的建设是一种新型审判模式,做到了去行政化、扁平化、弱化了庭长的审批。而最大优势是实现了案件的归口管理、节约了司法资源。他还从吸纳技术人才、关注智慧司法技术等角度对这一组建模式提出了改革建议。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武桐做了题为“类案检索背景下技术理性与司法智慧融合”的发言,对类案检索背景下的技术理性进行了简介,更从司法原则、适用技术困境、如何破除这些困境三个方面做了详细、系统的陈述。

18时50分,大会圆满完成各项单元议程,天津市法学会诉讼法学分会名誉会长、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赵正群和分会会长、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杨文革致闭幕辞并作会议总结。两位教授对本次会议给予高度评价,对承办单位、与会专家学者、实务界人士和各位研究生同学表示衷心感谢。天津市法学会诉讼法分会2020年年会暨“智慧司法与诉讼程序、证据制度完善”研讨会在热烈的掌声中顺利闭幕。


(拍照:朱桐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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