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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海:认罪认罚从宽的实施与刑辩工作的展开

陈文海 司法兰亭会 2022-10-02

倡导对法律人的人文关怀,促进法律人的新知新方法。

电子数据,人工智能,量子计算,云计算,信息化,大数据,区块链,技术侦查,网络安全,个人信息权利;法医、物证、生化、DNA等鉴定科学;心理学、经济学、管理学、统计学、侦查学等对刑事程序的分析;公检法内部管理;证据法、程序法新进展;复杂新型案件、宪法案件。

(感谢山西省法律援助研究院院长高卫庭题字)


陈文海 | 北京鑫兴(天津)律师事务所主任,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2020年12月19日,以“智慧司法与诉讼程序、证据制度完善”为主题的天津市法学会诉讼法学分会2020年年会在中国民航大学成功举办。这是陈文海主任在研讨会发言的书面稿,感谢陈主任授权发布。


各位老师,各位来宾,各位同仁:

下午好!

受本次年会组织者,特别是杨文革会长和桐辉老师之邀,来到倾慕已久的中国民航大学学术交流中心参加此次年会,听取学界、实务界各位老师在刑事诉讼法领域的最新学术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介绍,深受启发,倍感荣幸。根据本次年会议程安排,我发言的题目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与刑事辩护工作的展开。

老实讲,这是一个很大的题目,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也很多。自己虽然做了多年司法和刑事辩护的实务工作,但无论学识水平还是实际能力,要在大家面前讲好这个题目,确实感到力所不及、力不从心。所以,今天只能是斗胆结合实际工作,谈些肤浅的看法,不当之处还望各位老师、同仁真诚予以批评指正。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一项十分重要的诉讼制度。这一制度,从2014年刑事速裁程序试点、2016年部分城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开始,到全面推广,再到2018年10月正式立法成文,在所有刑事案件中普遍适用,经历了一个反复实践、不断总结提高的过程。

应该说,这项制度的实施,对实现刑事案件审理工作的繁简分流,简案快审,难案精审,提高刑事诉讼效率,节省司法诉讼资源,提高办案质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诸方面,都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和许多新的制度实施起来一样,认罪认罚从宽作为一项新的法律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从而不同程度地影响了这项制度应有的预期实施效果。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在今后实践中认真加以研究解决,以期让这项制度在刑事诉讼实践中更好地发挥积极作用。

根据本人体会,目前司法实践中,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还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是告知工作简单草率,流于形式,嫌疑人、被告人对相关内容一知半解。我们知道,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经过不断试点实践、认真总结推广,已经成为贯穿刑事诉讼侦查、起诉、审判三个基本诉讼阶段的重要法定内容。刑事诉讼法的第15条,第173、174条,第201条等,对公检法三个机关在不同诉讼阶段如何落实好这一制度,让嫌疑人、被告人清楚地明白制度内涵,都分别作出了明确具体的的法律规定。

但实践中,这些规定,在某些办案人员的手中,往往只体现为一份笔录、一纸具结书,或者法庭上几句简单的问话和提醒。有的嫌疑人、被告人,直到拿到了判决书,对认罪认罚相关的内容还是稀里糊涂,不明就里。当初办案人员一句:“签字吧,签了对你肯定有好处”,就等于在程序上完结了认罪认罚的整个过程。

二是嫌疑人、被告人对认罪认罚并非出于真实自愿,而是出于侥幸、害怕,甚至投机从众等多种复杂心理,对认罪认罚的法定条件缺乏足够认知。如成都陈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由于使用了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弟弟的赃款,被认定为犯罪,一直取保候审。侦查阶段,公安机关询问时,陈某为了让其弟弟从轻,承认是帮助弟弟转移赃款,承诺还款,并做了认罪认罚。开庭时,陈某据实陈述相关款项是其弟弟的股东出资时,便被取消了认罪认罚,面临比其弟弟还重的实刑有期徒刑。

三是实施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非如人愿,主要表现为相关案件量刑过重,甚至远超出相对人的预期。比如去年发生的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肇事者酒后驾车,撞死人逃逸,后来自首,赔偿死者亲属140万元,得到死者亲属谅解。一审中检察机关建议判三缓四,法院仍判了三年实刑。后检察机关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抗诉,案件又被二审法院判为三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

四是把被害人是否谅解作为附加条件,对认罪认罚者没有体现从宽。比如,不久某法院审理的王某红、王某萍、乔某娜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所有人涉案金额都是五十万元以下,开庭前后都是取保候审措施,都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都上缴了非法所得。其中乔某娜涉案金额27万元,全部退赔,还有自首情节,当庭表示愿意预交罚金。辩护人提出了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公诉人也都同意辩护人相关意见,但最后法院仅因为有几个当事人上访,就全部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实刑。

这些问题的存在,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正确实施和法律后果,有的甚至干扰了正常的诉讼程序,对公诉和辩护工作的后果,都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不良影响,悖离了设立和实施这一诉讼制度的良好初衷。

解决好这些问题,确实让这一制度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发挥出应有的积极作用,真正达到让参与诉讼的各个主体都能受益。

特别是我们在座的各位,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局内之人,在办理认罪认罚刑事案件中,尤其应当着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切实严格执法,严格落实和维护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制度。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维护法律尊严。防止简单化、走过场、怕麻烦等错误执法观念。公安检察人员、辩护律师,是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三类人员基础。从涉入案件开始,三个机构的办案人员就应当从不同角度,明确各自在这一诉讼活动中的法律定位,明确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讲清认罪认罚从轻制度的法律含义,切实履行好自身在办案工作中的职责。

二是严格把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定条件,切实保证相应案件的办案质量。这当中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公诉机关、公诉人员作为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主导一方,应当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不能为了数量达标、简化工作,或者利用公权力的优势,而把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这一严格的法律制度简单化,降低对案件证据的审查判断标准,甚至把量刑建议轻重作为迫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心接受认罪认罚的条件,作为自愿签署具结书的一种要挟。如吕某某利用影响力受贿案。

另一方面,作为辩护人,包括值班律师和法律援助律师,一定要本着敬业负责的精神对待案件,坚持职业操守,熟知案件事实,准确把握全案证据,做到全面、深入、细致地和公诉机关进行沟通,把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质量关口,切实把认罪认罚和签署具结书的各项基础工作做扎实做牢靠。如某所律师办理的一起法律援助案件,虽然被告人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但承办律师接手后,发现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与被告人认知的事实根本不符,起诉书把被告人从普通员工指控为老板。后经律师反复沟通,法院在不适用认罪认罚的情况下,突破公诉机关原认罪认罚三年零六个月的量刑建议,只判了两年零三个月的有期徒刑。

三是审判机关要提高站位,从更高的审判视角上看待和审理认罪认罚相关案件。特别是要准确理解刑事诉讼法第201条中关于“一般应当采纳量刑建议”的准确内涵,坚决防止机械和片面。特别要明确理解不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的5种法定情形,包括: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的。

同时,还应当明确,对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公诉机关可以调整量刑建议;公诉机关对量刑建议不予以调整或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切实通过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审理,体现和维护以审判为核心的刑事诉讼审判制度,维护公平正义,维护法律尊严。

还要切实防止将是否取得被害人谅解作为衡量和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与否混为一谈,从而作出违背认罪认罚真实法律内涵的裁判。此外,在裁判认罪认罚案件时,还要正确看待对被告人适用罚金的问题。

尤其对于法律援助案件,更应当客观看待认罚中的罚金问题。防止简单片面地以能否交付罚金作为裁判的重要标准,从而作出与认罪认罚精神相背离的错误裁判。比如有的法律援助案件,被告人连律师费都交不起,基本诉讼权利的保障都需要政府出资提供帮助,而对其判处的罚金,只能作为法律上的一种象征性惩罚结论,因为其根本不具备交纳的条件。这样的案件,也应当按照认罪认罚的法律适用条件予以审理和裁判。

以上发言,不当之处请予以批评指正。


2020年12月19日

于天津中国民航大学学术交流中心



(拍照:朱桐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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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南开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杜彦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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