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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奋飞、朱梦妮: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大数据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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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网络安全,信息权利;法医、物证、生化、DNA等鉴定科学;心理学、经济学、管理学、统计学、侦查学等对刑事程序的分析;公检法管理;辩护研究、辩护方法。
(感谢中国硬笔书法家协会副主席、北京律师书画院院长刁品纯题字)

李奋飞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司法制度和律师制度研究。
朱梦妮 |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文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证据法、刑事诉讼法、大数据司法和律师制度研究。
感谢公众号“判例研究”及李老师授权司法兰亭会推送。

建立和完善司法责任制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但面临着员额制后的有效监督制约难题。司法大数据建立的数据铁笼、开通的数据高速、挖掘的数据规律,为司法责任制改革提供了巨大的驱动力量。
各地在运用大数据进行智能分案、日常管理和偏离度分析方面开展了积极探索。司法大数据方略的持续性推进还须注意破除数据壁垒、塑造数据理性和协调大小数据等问题。
关键词:大数据 司法责任制 监督制约 数据规律

围绕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做出的重大部署,我国新一轮的司法体制改革全面铺开。改革意味着转型,陈旧思想和落后做法面临淘汰;也伴随着阵痛,全新且陌生的秩序和平衡关系等待形成。
在本轮深度和广度前所未有的深化体制改革中,有一角色非常耀眼,即司法大数据。本文从该视角出发,拟在司法大数据下,借助科学的设计与恰当的安排来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 

一、司法责任制的改革难题

司法责任制的总体目标和核心要义,即“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集中体现该精神的改革举措,就是舍弃过去“承办人—庭长/处长—院长/检察长”式的科层制管理方式,消减中间审批环节,实行一种“扁平化”管理模式。但职权的下放要避免出现运行的无序,不能陷入“司法独裁”的另一极端。
因此,我们在凸显法官和检察官的主体地位、保障其有审案判案权力的同时,也要加强对他们的监督制约。这不仅要求在宏观层面正确处理好不同机关间的关系;微观层面就员额法官、检察官办案质效监管的程序设置也应科学合理。于是,一个新的难题随之产生:当权力回归审理者,我们该如何开展监督制约、怎样确保案件质量?
对此,理论界指出的一个重要替代性方案就是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裁判模式和落实庭审的实质化,以“填补传统案件审理模式消解之后遗留下来的空缺”[1](p157)但这两项改革的兑现绝非朝夕之功:其受制于相应前提性条件的达成,如对公检法三家根深蒂固的既有关系进行调整;还依赖于配套保障性制度的构建,如重构案卷信息、贯彻证人出庭、规范庭外调查等。故即便审判中心和庭审实质在长远看来确能发挥出在案件质量控制上的有效性,可其显然无法满足当下亟需的替代性方案所应具有的即时有效性。
也许正因如此,实践界急迫地选择了更为务实的解决方案,例如检察系统的院领导同步审查机制和对检察官办案的核阅制度。前者要求检察官在办理每一个案件的每一个环节,都实时将有关材料报送分管副检察长或检委会专职委员审查,以此同步开展监督指导、随时提出纠正意见[2](p28—29);后者是由业务部门负责人对检察官承办案件的处理决定或意见进行核阅,无异议时的在相关文书上签“已阅”,若有异议则可向检察官提出建议或向分管检察长报告,但不得直接改变处理决定或意见。
应当说,类似顾问作用的同步审查与强调仅一次性的案件核阅,虽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放权效果、明确了责任分担,但由于尚未完全摆脱人为因素的主导,仍带有强烈的领导审批色彩,故与过去的层层审批和级级请示相比并没有本质区别。
不同于前述从习惯性制度的视阈寻找救济路径,实践中的部分改革试点地区另辟蹊径,紧紧抓住新一轮科技革命的历史性机遇,大胆探索出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大数据方略。 

二、司法大数据的革新契机

什么是大数据?目前专业领域内就其定义并未达成一致,但无论其特征如何演进,大数据的关键内核却不离其宗,即在不同数据信息的交互作用间形成规模效应,最大程度地发掘出蕴含在数据背后的附加价值,并通过扩大数据体量引发数据效益的爆发性增长。
具体到法律领域,我们认为司法大数据的来源主要有三:一是法律文书,即依法制作、程式规范、内容法定的各式文件,如裁判文书;二是案件自然文本,即诉讼过程中形成的、未经任何处理加工、保留“原汁原味”样态的各种材料,如同步录音录像;三是社会上的各类数据库,包括政府数据库和企业数据库,其同样能够为办案提供用于调查核实的大量数据信息。
这些历史的与实时的、线上的与线下的、文本的与结构化的司法大数据经过充分融合,可以大致划分出案件本身相关的数据、办案主体相关的数据、与办案物质保障相关的数据三种基本类型[3]。它们在彼此关联和相互激活后,将释放出以科技驱动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巨大力量。
首先,建立“数据铁笼”,回应对法官、检察官手中审案判案权的制约方式疑议。权力应被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而大数据技术为我们提供了让违法、失职等行为无处遁形的“数据铁笼”。这里,笼底主要由权力清单、办案流程及可能的权力寻租点做奠基,笼条由审判和检察活动中的具体业务模型搭框架,笼盖则是云平台[4]。它们经由被完整记录下来、使权力运行处处留痕的数据,最终编织出规范和约束司法权力的“铁笼”,实现李克强总理所说的“人在干、云在算”。
其次,开通“数据高速”,确保当权力一旦被滥用或有被滥用之虞时的及时纠错效果。权力的可救济性原则不仅意指权力应当被监管,还旨在使越界权力能得到第一时间的识别和矫正。
无论是过去的科层审批,还是部分地区当前试行的“所谓”同步审查或核阅,都不可避免地存在物理空间上的时间差,故此时的权力监督仍属事后,相应的错误纠正和责任追究也具有滞后性。而动态数据的流转则可以瞬时完成,信息化、数字化的业务应用系统还能即刻对触犯“数据铁笼”的不当行为自动做出警示,这就将把关审案判案权力的“安全阀”真正加装在了事中、甚至事前。
最后,挖掘“数据规律”,解决评查司法人员办案质量时的参照系设定难题。司法活动的复杂性以及社会关系的不断发展变化要求赋予法官和检察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就意味着须在自由裁量和司法责任间划定“合理界限”。而何谓“合理”,又进一步衍生出以哪些标准、对应什么参照系来判断的问题。
通常,我们实行的是“具有一般业务水平的办案人员都认为”之标准,但却长期因“一般”、“都”难以把控而流于形式。大数据时代的到来,让我们有机会和条件借助全面、系统的数据去揭示凭直觉无法发现的有用信息、洞悉过去“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隐藏规律。且以总结司法大数据所提炼出的客观化、普遍性的办案规律为准绳来实施监督,也更加具有说服力:当个案的办理结果符合规律,无疑会增强办案人员的信心;如果结果违背规律,则会促使办案人员自觉反思和审慎复核。

三、大数据方略的创新探索

司法责任制的大数据改革思路现已不是纸上谈兵、画饼充饥,一些有效做法正在积极探索,许多有益经验也值得积累升华。
其一,智能分案。案件分配制度是司法机关内部案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两高关于完善司法责任制的相关意见中不约而同地确立了“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承办机制。其实,法检系统目前所采用的分案模式不外乎指定与随机两种:过程近于“黑箱”的指定分案因缺乏约束一直为人诟病,不经评估、简单粗暴的随机分案之弊端则在于机械而不灵活。那么,如何在“不换汤”的情况下取精用宏?关键要换的“药引”即符合司法规律的具体分案规则——大数据技术就是此时重要的解题工具。
依托其科学测算,我们可根据性质差别和业务特点,提取、筛选案件的繁简信息点和难易差异点,设置出标准案件的工作量,其他案件则以相应权重系数予以增减。个体的办案任务遂能量化比较,继而从过去单纯以案件个数为标尺的形式平均,跨越为兼顾繁简和难易的实质平衡。如贵州遵义市中院基于近二十万份裁判文书、上万册卷宗材料研发出的“民商事大数据分析系统”,就搭建了智能分案等数据模型。
其二,日常管理。在“数据铁笼”的指导与“数据高速”的保障下,员额制下包括办案权力边界、流程节点记录、程序操作规范、质量评查依据、责任追究和晋升考评细节等事项的管理,均能够由数据说话,并以之规范办案活动、校准权力运行。
例如,在上海浦东新区检察院建设的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中,办案数量、质量、效率、程序规范、作风态度等监管要素得以实时统计和分析。每一个体的办案画像、全院整体的办案图景,同一条线的业绩排名、不同处室的横向比较,都能以柱形图等直观形式一键展示,并模拟出各项指标的近期趋势。
再如,江苏检察机关开发的承载多重功能的“案管机器人”。它不仅面向检察官,提醒其及时履职、规范行为;也面向权利人,典型即向律师手机推送程序性信息,以确保其知情权。它“铁面无私”,系统上线当天,某院案件就触发超期监管逾百件,让检务薄弱环节一目了然;还“说话算话”,相较于标准不一的“人”管制度,“机器人”的统一有序和一视同仁更易令人信服、并让人心生敬畏,系统还会把监管问题自动发给纪检监察和分管领导等,从而形成监督合力。
其三,偏离度分析。大数据判断是严格的,但司法能动性要求审案判案不能绝对僵化,应给予法官、检察官一定的自主空间;可个体认知和经验素养的差异,又成为司法责任制落地过程中的制约因素,故在尊重主观性的同时还要避免丧失原则。而“数据规律”与源自经济学领域的范畴“偏离度”之间的有机结合,则是化解上述矛盾的一把钥匙。
该数据规律指向的是较稳定的办案结果规律:鉴于掺杂选择性、通融性和偏好性等的个案在超大体量的案例规模面前已可忽略不计,故那些非理性因素就被剔除在了规律之外。该偏离度是指为办案结果设置一个能将个案特殊情况充分考虑在内的许可性区间:法官、检察官的个案处理结果若在偏离度内,则具有独立决定权;若在偏离度外,就会启动汇报核查程序,由法官、检察官就偏离预估值的理由作出解释、说明。
虽然这一方案目前尚没有实际转化、仍在开发探索,但实践中的一些大数据系统已涵盖其精神。如苏州中院构建的同案不同判预警监测系统能使法官得到定罪量刑的精确参考,其专设的“本案特殊情形信息输入窗口”又能为个别化、人性化判决预留下必要空间。 

四、持续性推进的应对建言

科技助力司法责任制改革所发挥的效能,正在我国司法机关激发的实践智慧中逐步显现;但司法大数据的发展不可能一蹴而就,其目前仍然处于起步阶段,已知困难不少,未知艰险更多。而在未来的持续性推进中,以下问题须尤为关切。

(一)破除数据壁垒

大数据要真正服务于司法办案及其管理监督等,数据的“聚、通、用”至关重要——“聚”是前提,“通”是根本,“用”是目的。换言之,数据共享是促进数据活性的基础。
域外经验显示,单一部门与其自己孤立收集数据,凭借倡议与决策实现不同部门间的数据互联互通,会开启一个富有无穷价值的新宝库。司法大数据更是如此。其来源广泛,假如横矗于公检法等相关业务数据中的屏障无法打破,则很多重要的数据价值会被掩埋于信息孤岛、消散于单一流向。
可惜的是,我国《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虽已发布一年有余,在司法大数据共享方面有所突破的实例却屈指可数。但前述司法责任制改革卓有成效之处,恰恰是那些做到了数据连接与交换的地方,如苏州覆盖市、县两级政法单位的政法信息综合管理平台,再如上海统筹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参与的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可见,在大数据方案的推动之路上,政法系统各单位间的衔接协同、特别是数据处理系统的架构选择等工作,还任重而道远。

(二)塑造数据理性

司法大数据的发展愿景是走向司法人工智能。必须看到,法律是传统性色彩极其浓厚的行业,那么,如何在该具有自身独特规律的领域内塑造数据理性,并使其与司法理性间产生良性互动?这就要求作为老师的我们不仅要“教对”,且不能“撒手”。
因为,审案判案权力清单的厘清、司法责任制适用范围的划定、办案风险在权限点阵及再造流程中的植入、不同类型案件下合理偏离幅度的确定等,均需经事先的缜密论证来确保系统的科学性;研发办案软件时如何将法律规则编写为机器能读懂的算法规则,训练机器办案时怎样结合先进技术手段教会其全面模仿人的办案思维,同样极大考验着实践智慧;
更特殊的是,当前改革中的大数据平台处于建设与应用并行的状况,这就意味着机器学习并非完成截止于实验条件下,它还会在真实环境中继续学习法官、检察官的办案逻辑和方法,故其实际业务操作应为人工智能的学习树立规范样式、打上正确标注,否则将误“机”子弟;此外,数据理性的“学成”也是一个漫长、持久的过程,当情势发展或者政策变化,司法责任制的方案细节需及时做出后续调整以保持与时俱进。

(三)协调大小数据

最后,还有必要警惕当下已略显萌芽态势的对司法大数据的盲目追捧。必须认识到,大数据的洋洋大观并不代表小数据及个案的意义已微不足道。智慧司法绝不是要将小数据拒之门外,相反,其宏伟蓝图离不开大小数据间的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小数据与典型个案同样可以讲出很有价值的故事,弥补大数据在描述因果关系、反映主观内容、洞察司法行为等方面的局限,尤其是在之前司法人员问责出现偏差的成因之一即问责基准普遍重客观轻主观、重结果轻行为的情况下,更要避免在大数据的问责模式中重蹈覆辙。
我们应看重的,是新的数据分析思维和数据处理模式所提供的更为强大的针对数据的使用、操作能力与基于数据的优化、决策能力,而绝非数据自身。因此,对于目前尚无条件建立大数据资源库或破除政法数据壁垒尚有难度的地方而言,其尤应善于在有限的数据体量下,借助大数据思维和模式进行相适应、相匹配的制度创新。

结语

大数据和人工智能让我们幸运地攀登上人类的“智慧之巅”。可以说,运用司法大数据的意义已不仅停留在司法领域本身,而应站位于国家治理和中国方案的高度进行把握——它是我国借力信息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我国以它为主要科技支点的智慧司法方案也数次让世界眼前一亮。因此,包括司法责任制在内的司法体制改革之大数据方略的推行,纵然困难重重,但希望与之同在;纵然道阻且长,但我们坚信行则将至。
 

参考文献:

[1]吴洪淇.司法改革转型期的失序困境及其克服——以司法员额制和司法责任制为考察对象[J].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3).

[2]柳小勤,罗旭强.员额制条件下落实司法责任制有关问题研究[J].中国检察官,2016,(15).

[3]李斌.当提及司法大数据,我们在谈论什么[Z].微信公众号“法律读库”,2017-6-13.

[4]李银,王新明.贵阳探索构建“数据铁笼”调查:数据“画像”权力“进笼” [EB/OL].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6-10/23/c_111977059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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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南开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宋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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