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供水公司市场垄断的同题报道,媒体间的差距咋这么大?
之前看过一些关于自来水公司市场垄断的报道,也听过一些供水人对此话题的不同看法和对现实的吐槽,下午便想搜一些新闻来看下。连搜几条新闻,其内容却让人一言难尽。有图有真相:
最后找到了《南方都市报》发的另一篇,才算是得到了些许安慰:
分析这三篇报道,有一些总结如下:
前两篇相似的内容和结构形式,大概率是对通稿简单修改而成。
关键是,关键是,重要的事情说三遍,关键是,稿子主要写了处理的结果以及理由,而我最想知道的,以及这一处罚所建立的“基础事实”却并没有被提及。虽然澎湃新闻对于事实还夹带在理由中提了一句,但面目模糊,容易让人混淆或忽略。
这两报道,都是一上来,就告诉大家,这个企业被处罚,因为什么理由被处罚,然后完了。而从我的角度,最想知道的是企业到底做了什么,这也是新闻基本的需求。从效果来看,有了这样的内容,不但能满足大家的阅读期待,也同时能实现普法的价值,一举两得。
现在这种情况,在我看来,至少暴露了两个问题:首先是,一些所谓的专业媒体工作者,也许是新人水平实在过于低下,没有读者视角;或许是时间久成了“老油条”,光想着改改通稿赚个业绩,心中已经没有了读者。其次是,一些相关部门的传播工作,做得太烂了——都2021年了,在传播上,还抱着官僚的思维模式——向上看而不是向下看,以及老旧的传播观念——把工作总结当成传播文本。
这样的报道,对于我来说,效果就是:1、我们有看到我想看到的核心信息,有些失望;2、已有的报道反而让有脑补了更多自来水公司被误解的“冤屈”的场景,宣传效果适得其反。
在我原来的认知里,供水公司具有天然的垄断性,但并不是问题,反而一定程度上,是基于效率和安全的最优选择。对于其垄断,进行合理地引导和约束是关键。管理部门应划定红线,明确范围,避免垄断企业失控,滥用市场地位。但同时,也不能以垄断为由,对企业合情合理的行为进行“武断地评判”。而很多时候,供水企业处于被“误解”的处境。
最后一篇报道,专门设置了一个小节来阐明基础事实,最终让我对判罚结果更加认可。比如下面这句话:
用水单位向供水公司进行首次用水申请时,需与供水公司签订《供水合同》。合同要求,首次申请用水的用水单位,必须由四通公司实地勘察、施工、安装供水设施。如果用水单位具备供水和抄表到户条件,须按四通公司户网改造要求设计,且交由四通公司施工。
对于不认同四通公司的预算报价未签订合同,或自行委托其他有资质单位建设的用水单位,供水公司拒绝办理抄表到户手续或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外增设验收环节,继而以不予验收、拖延验收的方式变相拒绝办理抄表到户手续。
前面应该都没问题,但紫色内容就明显属于“过界”了——按理说,只要符合符合四通公司的护网改造要求进行设计,施工质量合格,谁干不是干。只能交给四通公司施工,侵犯了用水单位的选择权。而红色内容,更是利用垄断地位,以损害用户利益的方式,对用户进行要挟。
这样滥用垄断地位的企业必须被惩罚,它这样的行为不仅“违法”,也会“一颗老鼠屎坏了一锅粥”,让同类企业整体尤其是其他合法企业“形象”被差评。
在这个案例里,管理部门用惩罚完成了自己在此的制度规范和引导职责,而一些媒体却演示了行为失范。这种对比,是一个醒目的讽刺。我们无法要求其他媒体和记者做些什么,但对于自诩为做媒体的我,算是一个真正的警示,希望自己在报道的过程中,勤勉、认真、遵守规范,坚持“求”的同时,重视从读者的角度去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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