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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ARA被罚款24万余元!


10月22日,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从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官网看到,有2条关于ZARA关联公司飒拉商业(上海)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处罚事由为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处罚决定日期10月13日,总共被罚款24万余元。

 



据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

 

现查明,自2021年4月至2021年5月止,飒拉商业(上海)有限公司采购用于销售的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货号8574/415/800的裤子共计60条,已全部销售,无库存;采购用于销售的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货号8281/487/800的裤子共计171条,已全部销售,无库存;采购用于销售的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货号9252/405/800的裤子共计65条,已全部销售,无库存。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共计82004元,违法所得 35964.5 元(不含税)。

 

飒拉商业(上海)有限公司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服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飒拉商业(上海)有限公司停止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服装,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59645万元,罚款12.300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据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

 

飒拉商业(上海)有限公司经销的女式低帮靴和连衣裙等产品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经查,被判定为不合格的女式低帮靴等产品的货值共计14500.32元,获利共计3302.26元。被判定为不合格的连衣裙等产品的货值共计63349.53元,获利共计10062.55元。

 

飒拉商业(上海)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的女式低帮靴等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销售不合格连衣裙等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飒拉商业(上海)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停止销售涉案不合格产品,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06255万元,罚款12.66990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有网友调侃“一次性,日抛型服装品牌”,还有网友觉得“质量是真的差,款式是真的好。”

 


衣服再美,品质不行最终留不住消费者的心,快时尚品牌走在潮流前线,品质也要跟上时尚的脚步啊。


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 黄星蓉

执行编辑: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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