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公司批准擅自休假,算旷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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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某公司规定到岗时间为上午9点,迟到将扣发工资。2023年7月24日,李某迟到3分钟。公司要求李某当日请假1小时,否则将扣发当日薪资。李某不同意,并提出从该日开始休年假4天。公司不同意李某临时提出的年休假申请。李某在明知公司不同意其休假的情形下,自行离开公司。
2023年7月25日、7月26日,公司通过微信通知李某,因公司未同意其休假,其也未交接工作,要求李某回公司上班。李某称享受年休假是其劳动权利,以家中有事为由,拒绝返岗。公司《勤务管理制度》中规定:连续旷工超过3个工作日(含)的,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2023年7月28日,公司向李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决定与李某解除劳动关系。
李某仲裁请求: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仲裁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李某的仲裁请求。
●案情分析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符合条件的劳动者依法享有年休假的权利,但年休假具体如何安排属于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范畴。并非申请人理解的只要劳动者提出申请即可,用人单位可根据自身生产、工作实际情况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并有权对劳动者提出的年休假申请进行审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李某因不满迟到3分钟被公司要求请假1小时安排,临时提出休年假4天,在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其休假后,仍擅自离开公司,且不交接工作。事后,公司多次通知申请人返岗上班,李某依然我行我素,以已经提交年休假申请为由拒不到岗,构成旷工。公司依据《勤务管理制度》规定,以李某连续旷工4个工作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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