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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丨闻凌晨:美国法治课程的四种取向——如何破解“一英里宽,一英寸深”?

闻凌晨 中国德育 2021-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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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英里宽,一英寸深”(One Mile Wide and One Inch Deep),曾被美国学者用来形容科学教育的宽泛浅薄——学生不断接受新知识,但却总是走马观花、浅尝辄止,不进行深入学习。然而,无论是课程还是教学,法治教育可能并不见得比科学教育更加科学合理,至少美国的情况曾经是这样。对此,美国学界用了半个世纪的时间来探索解决的路径和方法。

基于此,本文试图呈现美国围绕着法治课程的种种探索。当然,在笔者看来,更重要的可能还是选择或取向背后的那份“道理”,亦即每一取向何以产生的内在机理。

一、理念价值取向

论及理念价值取向,其代表当属《民主的基础》。根据此教材开设的课程选取权威、隐私、责任、正义四个基本概念(见表1)。

当时社会里的法律知识可谓纷繁复杂,那么课程设计者怎敢如此“别具一格”?原来,在设计者们看来,“如果能引领学生思考与法律相关的重要理念或价值,则遵守法律规范,必然是理所当然的结果……不必耗费大多数的课堂时数诸条详述琐碎的法律规定”。

显然,《民主的基础》带有“新社会科”的痕迹,即以概念、原则为核心呈现出结构化的课程设计,重视探究式教学。这正是吸取了基于结构主义理论的学问中心课程的思想精髓。细想在现代社会,如若要为完满的生活作准备,就不得不掌握伴随社会变迁而来的纷繁复杂的法律知识,这就可能造成人的理智理解力与有限的学习能力的不平衡。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或许就是费尼克斯(Philip P. Phenix)提出的“简化”,即借助发现关键概念来获得,从而让学生借助于树木认识森林。《民主的基础》即是借助于不同领域、不同层次中的“代表性观念”(representative ideas)、“胚胎观念”(seminal idea)。当然这只是法治课程的实体结构,课程的实施还离不开形式结构,即学问的步骤、探究的方法——两难问题、案例教学等。

另一方面,假如我们承认“迷你型”的法律人士(mini-lawer)并非中小学的法治课程的目标所在,那么浓缩的“法律教育”肯定也非课程逻辑所在,“贪多求全”更非教材编排方式所在。因此,此取向的核心论点就是法治课程应聚焦少而精的核心法律知识(理念),而非庞杂的细节和事实性知识,因为这既无助于学生建立起知识间的联系,也不能帮助其在解决问题时以有效的方式将彼此关联。

二、实用技术取向

与理念取向不同的是,《街头法律》(Street Law)可谓是日常实用的法律知识、技能的同义词。刑法、青少年法是《街头法律》的核心内容。除此之外,依据该法开设的课程内容还涵盖法律与法律制度简介、侵权法、消费者与住宅法、家庭法、个人的权利与自由等六个单元,涉及了消费、工作、婚姻、财产、抚养、宗教信仰等各个生活领域。

实用的转向,与当时的时代背景密切相关。20世纪70年代,美国政府内外交困。对外,美国在越战中不断受挫;对内,政府的谎言和当局的压制导致青少年对政府与法律的信任下降,大学生的反战运动更是由校园走向街头。1968年,反战浪潮到达顶峰,马丁·路德·金遇刺身亡。同年,尼克松当选总统,其竞选要点之一便是“法律与秩序”(law and order)。在其任上,《犯罪控制及街头安全综合法案》(Omnibus Crime Control and Safe Street Act)得以颁布。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得到大量犯罪防治财源。

那个时代的青年是怎样的呢?在美国法律史学家劳伦斯·弗里德曼(Lawrence M. Friedman)的笔下,这个社会充斥着年轻的恶棍、不尊重任何事与任何人的危险男孩、十几岁的无赖,任何事都无法阻止他们,他们嘲笑警察,一部分原因是他们觉得自己不会被起诉。与此同时,年轻的犯法者确实越来越暴力、越来越不合群、越来越具有威胁性。普通人不敢走上街头,因为他们害怕武装、阴险的青少年帮派。

面对诸多校园与社会乱象,美国法治教育之父伊萨多·斯塔尔(Isidore Starr)也在思考:是什么在破坏这个国家的“法律与秩序”?我们是否走向公民无序化(civic chaos)的时代?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斯塔尔认为:街头法律议题(issues of street law)必须成为课程内容的一部分。自此,法治教育开始了真实化(authentic)、贴近儿童生活(meaningful to students lives)的转向。

回顾七十年代的美国,越战余波、民权运动、水门丑闻等事件无不困扰着美国政府,它们造成了政府失信于民、社会动荡不安、犯罪率居高不下的局面。在此背景下,法治课程的内容重心开始下移,由侧重独立宣言、权利法案所强调的自由、权利,过渡到与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常识、旨在达成社会正义的法律制度。

如果说上面两种取向着眼于课程内容本身,是为实质层面。那么下面两种取向则把重点放在课程实施环节,亦即形式一面。

三、人文历史取向

20世纪80年代之后,法治教育的再次转向就与时代的政治哲学密不可分。70年代政治哲学大多围绕正义和权利展开,到了80年代,关键词变成了共同体和成员资格。如果说20世纪70、80年代,政治理论家重点关注的是罗尔斯所谓的社会的“基本结构”,如宪法权利、政治决策程序、社会制度,那么在90年代学界普遍认为,还必须关注在这些制度和程序中起作用的公民的素质和倾向。因此,公民的行为和身份,包括他们的责任、忠诚和角色开始受到重点关注。

对公民身份的重新关注引发了公民教育的复兴。20世纪六七十年代,个人主义的泛滥使得公民教育处于萎缩状态,而70年代对“基本结构”的关注造就了法治教育的繁荣,80年代社群理论为公民教育提供了理论基础。此外,“新社会科”运动的失败,“返回基础”思潮(back-to-basics)的兴起,使得大量占用基础课程学习时间的“社会服务性项目”被取缔。这些因素都在一定程度上促成公民教育的复兴。

对此,法治教育面临新的挑战:如何在公民教育复兴的背景下,保证自身的独特性?为公民教育辩护的一方声称,倡导法治教育,无疑会让公民教育变得支离破碎。而从宏观着手的公民教育,却可以使得课程更加统整。与之针锋相对的另一方却指出,公民教育总是试图教授纷繁复杂的内容,最终结果是公民教育这一整体中的某些主题被稀释乃至完全“失效”。

此后,拥护公民教育的一派纷纷采取行动。诸多法治教育组织尝试沟通法治教育与公民教育/社会科。比如,宪法权利基金会(Constitutional Rights Foundation)长期通过选修课程的方式开展法治教育。然而到了80年代,考虑到这一实施路径有违“返回基础”的精神,基金会不得不着力思考“如何将法律与权利法案教育,融入教师正在教授的内容体系之中?”终于,在1983至1986年期间,基金会相继开发“社会科中的法律丛书”(Law in Social Studies Series),并确立了特定的课程架构。

这套丛书共计五册。其中第三册尽管有所规划,但直至1987年,教材的开发工作并未完成。因此,投入使用的教材实则四册,分别为《法典与王权:法律的发展》(Of Codes and Crowns: The Development of Law,1983)、《犯罪问题:公民的权利与责任》(The Crime Question: Rights & Responsibilities of Citizens,1984)、《促进公共福利:法律的目的》(To Promote the General Welfare: The Purpose of Law,1985)、《美国掠影:宪政民主两百载》(American Album: 200 Years of Constitutional Democracy,1986)。

此套课程旨在借助学科渗透的模式(infusion model),将法律制度的构成、法律与权威的来源、法律的功能与目的、主要的法律程序、主要的法律角色以及法律制度背后的原则这六大主题融入历史、地理、公民与政府等社会科课程之中。因此,某种程度上可以说,人文历史取向是为了回应法治教育的式微而产生,它与跨学科的课程统整有着深厚的渊源。

四、社会行动取向

在纽曼(Fred M. Newmann)看来,上述种种取向要么将重点放在政府的法律—政治结构上,学生在公民和法律课上学到的是社会制度方面的正规知识;要么是把重点放在取得健全结论的智力过程上,学生学到的是逻辑推理、经验判断的有效性、论证的一致性——以为学生学会了这些分析技能,就会迁移到民主参与中来。这些模式共同的缺陷在于强化了公民的被动性。对于学生而言,这些至多只能算是基于抽象分析和语文传递的学习方式。基于此,纽曼于20世纪70年代相继出版《公民行动教育:对中学课程的挑战》(Education for Citizen Action: Challenge for Secondary Curriculum)、《公民行动技能:一种中学英语—社会学习计划》(Skills in Citizen Action: An English-Social Studies Program for Secondary Schools)。

进一步聚焦于法治教育领域,行动取向的产生实则源于一项调查。1971年,宪法权利基金会发起“学生法律素养与公民资质调查项目”(Survey of School-Related Law & Citizenship Projects),结果发现:1972年,18至21岁参选人数下降,并将此联系到“水门丑闻”后政府的失信于民。由此建议在增加公民的政府效能感方面,学生的参与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1974年,由基金会发起一项以参与、行动为特色的项目——“青年与司法”(Youth and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在参与过程中,青年人亲身观察、实际体验司法,获得了司法运作的体验。

随后,该基金会发起一系列类似的活动项目。与洛杉矶高等法院(Los Angeles County Superior Court)联合发起“由法庭走向教室”(Courtroom to Classroom);1992年洛杉矶暴动之后,与洛杉矶警察局联合发起的“警察与儿童:携手共筑平和街道”项目(Cops & Kids: Working Together for Peace on the Streets)。

如若加以细究,行动取向的背后也不仅仅是造就积极主动的公民,它还涉及到公民遵守法律的内在机理。在社会控制理论的代表人物拉维斯·赫胥(Travis Hirschi)看来,未成年人犯罪是天生的,遵纪守法却是后天塑造出来的。该理论假设每个人都是潜在的犯罪人,因而它试图解答“人为什么不犯罪”,而非“人为什么犯罪”。对此,赫胥给出的答案是:“社会联系”(social bond,又有译作“社会键”),即个人与传统社会之间的联系,可以阻止个人进行违反社会准则的越轨行为。“社会联系”由四个互相关联的元素组成:个人对家庭和社会的依附(attachment)关系、个人对社会所提供的机会而付出的努力或奉献(commitment)、个人对正当的社会活动的参与(involvement)、个人对社会法规和传统观念的尊重和信仰(belief)。由此可见,个体与社会环境的持续互动是法治教育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由此反观我国法治教育现状,不能说我国学校不重视学生法律行动能力的培养,但可以说我们在这方面缺少行之有效的方法与手段。

五、借鉴美国经验,推进法治教育

总的来看,为了回应不同的时代问题,法治课程呈现出不同的样态。由此可以绘制如图1一般的法治课程之实质—形式谱系。

其中纵轴表示思维方式,一端是实用的“法典化”的方式,另一端是“抽象”的思考方式。可以想象得到的是,教育学者倾向于理念价值取向,法律界则更青睐于实用技术取向。然而回顾历史,我们也可从中找寻规律。我国改革开放初期的《法律常识》,其中的某些章节按刑法的体系依次写了八类罪名,涉及法律一百余条,实则是技术取向的法治教育(某种程度上还不能称之为实用)。而近些年课程有所调整,比如人教版《思想品德》即在权利、义务的单元之后增加公平与正义这一单元。针对这样的课程设计,编者指出,公平与正义是权利义务单元内容的延伸,也是对前几个单元内容的合理提升。这其实可以看作在纵轴上找寻平衡点的尝试。

横轴表示实施方式,自左向右可以看做纽曼所谓的“真实性”(authenticity)的变化。一端是人文取向,它实则是由课程统整带来的产物。不可否认的是,这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法治课程学科化的倾向;另一端则是行动取向,旨在扭转公民被动守法的局面,培养青少年的行动能力。总之,二者都是从不同侧面来纠正学科取向的法治教育的不足。

因此,就理论建构的角度来看,在实质内容层面,围绕理念、价值的探究是一种出路,普及日常生活必需的法律常识是为另一种出路。在形式一面,既可以依托于关联度较低的跨学科渗透,也可以诉诸学生生活体验和主动参与的社会行动。

当然,现实的情形远比上述谱系来得复杂。《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所言及的教学内容,涉及不同法律部门(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层次(法律常识、法治理念、法治原则、法律制度)、不同领域(家庭、学校、社会)以及不同阶段(义务教育阶段、高中教育阶段、高等教育阶段)。如何在理念与条文、技术与价值、深度与广度之间作出抉择,美国的法治教育经验可能值得进一步加以研究探索。

【作者:闻凌晨,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学系,博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樊 璐】

【来源:《中国德育》2017年第22期】

【微信编辑:崔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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