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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谈|学生行为管理与行为指导的道理何在?——陈桂生:略论学生行为管理与行为指导的常理常规

陈桂生 中国德育 2021-05-26

在一般情况下,学校中总有学生是难以管理的。问题在于,以往只有少数“问题学生”难以管理,现在就连并无什么“问题”的学生也不见得容易管理;以往通常把学生不服从教师管理视为学生的问题,现在则更加强调教师的有效管理。当下的情况对老师来讲是个难题。

“难”在何处呢 

因为现在教师对于学生中发生的某种新动向,或学生出人意料的表现,该说不该说,该管不该管,心中并不怎么有数,以致一旦学生行为出现某种匪夷所思的“问题”,教师想说不便说,要管又不敢管。如按以往经验应对,就怕出问题。

“怕”什么呢

怕沾漠视学生个性之嫌、侵犯学生自由之嫌、伤害学生自尊心之嫌,以及思想保守之嫌。更怕一旦发生学生事故,如欺凌同学引起伤害事故,教师虽不在现场,恐怕亦推卸不了责任。因为从教师日常从严管理或从宽管理中,都不难找到问责的理由;何况不追究教师的责任,就难以平息风波。然而,即使是多么尽责的教师,谁能够保证不发生学生意外事故呢?

教师遇到诸如此类问题,常常产生有理说不清楚的苦恼。问题在于,学生行为管理与行为指导的道理何在?明其理,还有什么问题说不清、道不明呢?为明其理,还得从如今学生难以管理的缘由谈起。一、学生行为管理的常理常规

为什么以往学生循规蹈矩,而现在的学生对于教师的管理与指导仿佛有什么“防导性”“抗管性”?其实,这正是变化中的时代使然。

在一般情况下,每个未成年人从儿童期进入青少年期,由于生活经验的积累、视野的扩大,加上同伴的影响,自我意识会逐渐觉醒。其实,这种情况历来如此。问题在于,我国从古代直到现代以前,在宗族制和等级制的社会环境中,每个人都归属于一定的社会等级,平民一般隶属于有高等级身份的人物,家庭中的妇女及其子女通常隶属于男性家长,儿童更处于社会的最底层。在那种时代,原则上不普遍承认独立人格的正当性与合理性。这就使得那时除杰出少年外,一般未成年的少年即使萌生自我意识,却不能不默认以服从长者为应尽的义务。如今在我国,宗族制、等级制虽已远去,然而那种文化至今仍恶魔般地纠缠着许许多多人的头脑,只是在缓缓地消退中。

现时代为增强社会的活力,客观上需要打破传统制度文化对个人成长的限制,原则上承认普遍尊重个人独立人格、个性自由的合理性。现代教育尤其是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基础教育,虽然仍以造就善良的道德人格为要义,却逐渐以尊重独立人格、个性自由为前提,以有助于个人潜在能力的发挥。现代社会中,逐渐形成的这种常理,便是现代学生行为管理规范的基本依据。这种行为规范的要义何在呢?

01


按照现代社会基本的价值观念,“个性”“人格”原是复数的概念,即每个人的人格、个性都该受到尊重,每个人的人格尊严不容侵犯。唯其如此,每个人的自由行动,只要不致妨碍他人(含群体)活动的自由与正当的权益,任何人(含群体)都无权干涉;反之,由于个性是一个复数概念,故个人的行为若妨碍他人活动的自由,或侵犯他人的正当权益,社会舆论就有理由对这种无理行为加以指责,社会组织也有义务加以管理,这便是学生行为管理起码的常规。

02


虽然原则上应当普遍尊重学生的独立人格与个性自由,不过事实上并非任何个性、任何人格都该受到尊重。这是由于个性有自在的个性、自为的个性与自由的个性之分。“自在的个性”是指个人出生后,在家长和初步接触的环境影响下,自发地形成或多或少有别于他人的个性。这种自在的个性,大抵在儿童期与少年期之交显现出雏形。不过自发形成的个性,若缺乏必要的指导与约束,或反而受到纵容,便助长任性。一旦任性,我行我素,便可能胡作非为,而又抗拒对其管束与矫正。所以家长和学校有必要对学生的行为加以管理。行为管理的消极意义在于约束个人任性和违规行为,其积极意义在于促使未成年人从“自在的个性”转化为“自为的个性”。“自为的个性”是指个人自觉或未必自觉地按照社会通行的行为规范,约束个人的行为。尽管行为规范中的具体规定,或有合理与不一定合理、可行或不一定可行的区别,但明了这种区别,不致盲目循规蹈矩,便成为“自由的个性”。不过对于未成年学生来说,“自由的个性”不宜作一般的要求。

03


学生行为管理中的一个前提性质的问题,在于“行为”的界定。由于个人的行为表现中,动作与行动(包括对群体活动的参与距离)较为清楚,至于其语言,算是行为,或不称其为行为,便有待区分。因为语言既是人与人之间交流的工具,又是“思想的直接现实”。所谓个人思想的直接现实,是指个人通常运用语言进行思考,以表达自己的思想。这种个人思维中的语言,或称“内部语言”(在心理学上称之为“言语”)。由于内部语言虽同个人的行为相关,但它本身并不妨碍别人的语言与行动。故按照常理外界对于个人的思考,或可关注,却无权加以干涉。因此,内部语言,不在管理对象之列;语言作为人际交往的工具时,就成为人际交往中的行为。不过,只有对交往的对象有伤害的语言行为(含文字)才成为管理的对象。

二、学生行为管理的再认识

上述行为管理的一般规范,虽适用于学生行为管理,但由于作为未成年人的学生属于教育的对象,故对其行为管理须符合教育的价值原则。这是教育的常理常规。

01

由于未成年人的人格尚在形成过程中,并且较有可塑性,故对其违规行为,除区分其情节轻重外,还须在可处理与可不处理之间加以权衡。如作处理,尽管咎由自取,但应出于惩前毖后的善意,避免发生报应的错觉。

02

某种违规行为一旦处理(包括惩罚),就告了结,及时回归常态,既无需以“吸取教训”名义要求当事人“不再重犯错误”,更不允许旁人重提当事人曾经的过错。按照马卡连柯的规矩,如有人重提别人经过处理的过错,那其行为将受到追究。这正是出于维护违规者自尊心的考虑。至于某人如重犯错误,还可再处理。

03


我国自古以来对于孩子的行为,就存在“从宽管理”与“从严管理”的不同取向,还有“宽严结合”一说。至今,仍有类似说法。问题在于,无论宽严,如没有限度,都有利有弊。重要的是这两者都缺乏形成孩子独立人格、自由个性的期待。相比之下,现代学生行为管理的常理常规中,什么行为该管,什么行为不该管,其界限较为明确。

此外,现代还有“爱的教育”一说。其实,“爱”本身并非伦理价值判断的对象。爱什么、怎么爱,才是价值判断的对象,因为爱有恰当的关爱与不恰当的溺爱之分。相比之下,现代学生行为管理的常理常规中,包涵对学生人格的尊重和对一般学生正当权益的维护,这正是普遍的、合理的关爱。

04

由于未成年人的人格尚在形成过程中,并且可塑性较大,故对其违规行为的处理,实在是不得已而为之。因为未成年学生既可能存在某种毛病或失误,又可能有某种优点或长处。由于其违规行为妨碍别人的行动自由、正当权益,故别人容易关注其缺点,而忽视其优点,以致形成某种偏见。由于这种偏见直接伤害他人的自尊,很可能引起报复。这种情况应受到管理者的关注。

以往教育学中曾有“发扬优点,克服缺点”一说,意思是发扬某人的优点,就可以克服其缺点。与此相关,还有对学生“以表扬为主”的提法。此类说法的道理在于注重维护学生的自尊心。不过,对某个学生的表扬,并不足以使其不犯错误。这是由于犯错误或屡犯错误的学生,不仅有其内在缘由,而且同某种外在的诱因或压力相关。

三、学生行为指导的常理常规

学生毕竟是教育的对象,故对其违规行为的管理以及对其错误的纠正,虽有必要,却不该以严加管理为由,为管理而管理——因为还存在学生行为指导问题。

行为管理,是因管理对象的行为妨碍别人行动自由或侵犯别人(含群体)的正当权益,才施加的强 制性约束;至于学生行为指导,则主要涉及学生内在的意识问题。学生内在的意识也有对错之分,但即使是错误的意识,由于它主要影响个人的行为,也不致妨碍他人。即使其语言发生影响,果受其影响,那也是他人的问题,按照常理学生行为指导不宜带有强制性。那么,学生行为指导是不是也有常规呢?

由于学生内在的意识对别人无害,故个人有理由保持思考的自由和自己的见解,不容别人的干涉。其实,学生不免存在烦恼和困惑,一般只在好朋友中交流或倾诉,除了课业中的难题,一般不便向老师请教。如果教师主动找学生谈话,往往倒被学生视为唠叨。所以,学生行为指导也有一定的常规。

一般来说,在师生之间尚缺乏相互理解的情况下,即使是尽职的教师,仍以被动地接受学生求教为主,所作的指导,虽有的放矢,但仍须以劝告与建议的方式表达,不以个人的意见强加于人。即使学生当面表示异议,或尔后依然故我,仍要以不介意的态度应对。这样,即使是常闹别扭的学生,对于老师的善意,心中也是或多或少有数的。一旦从老师的指导中受益,就会感激甚至终身难忘。关于从老师指导中受益,我确深有体会,不妨举一例说明。

我13岁时为小学四年级学生。当时我的恩师谢乃江,有感于学生作文很短,“兔子尾巴长不了”,鼓励我放手写作,越长越好,故我当时的作文,可以多达三千字。到小学六年级时,他又要求我作文写好后,反复修改,尽量删去可有可无的文字。此后经过努力,我的文章较为精炼。我一直以为这是自己的优点。直到1973年,刘佛年教授对我说:你的文章很精炼,没有什么废话,但只有骨干,血肉不丰满。好文章应当议论风生。我如梦方醒,这才重新努力改变自己的文风。

可见,一个自以为优点的缺陷,未经指点,可能保持数十年而浑然不觉。能得到老师及时指导,其实是一种难得的幸运。

四、学生课外校外违规行为的再认识

有些学生在课外校外也经常发生违规行为,其实,课外校外发生的问题,往往植根于课内存在的问题。其中的问题何在呢?

以班级为单位的教学活动,通常是循序渐进的。有些学生因某种原因未能跟上教学活动的步伐,一步落后,步步落后。久而久之,犹如雨天背东西—越背越重。这些学生面对压力,难以承受,却无法回避,由此又难免受到同学的轻视,加之交友不慎,导致课内无法释放能量,只能在课外校外发泄,甚至以此自得其乐。所以有些学生的越轨行为,实出于无奈。

如此结局,虽咎由自取,但要追问:这难道只是个别现象吗?更多学生对如今这种课业感同身受。问题在于,如果说学生行为管理与行为指导有常理常规可循,那么基础教育的课业有无常理常规呢?

简单地说,按照常理,基础教育中无论什么课业,都以基础性的普通的教育与教养价值为准则,并且每种课业又都以未成年人的接受能力与可能承受的负担为限度。其中的常规为:

01

“基础教育”循名责实,在于以其课业为未成年人人生的品行与教养奠定基础。与成年后得到社会承认的人品和不可或缺的教养相关的课业,才堪称基础性课业。如此课业,才不致为学生的人生留下尔后难以补偿的缺陷。

02

由于“学生”是个复数概念,故所谓为其人生奠定基础,虽同各个学生相关,又有别于对这个或那个、这些或那些学生的期待,而出于对一代人、几代人共同人生的安排。唯其如此,基础教育有别于职业教育,其性质属于“普通教育”。所谓“普通教育”(含普通教养),指的是一定时代、一定社会—文化中普遍需要的教育与教养,如以一职一业、一时一事所需课业,取代长远需要、共同需要的普通课业,将为未成年学生个体社会化留下尔后难以补偿的缺陷。

03


由于未成年人的个性与能力尚处在有待成熟的过程中,故不论什么课业,都应以学生能够领会的内容和可能承受的负担为限度。如果某种课业违背了这一点,那么它怎能指望得到学生的承认?即使学生对某种课业无可奈何地跟进,也不过是假象。

基础性质的课业,虽不致吸引眼球,不能满足聪明的家长望子成龙的愿望,更不足以壮学校形象工程的声色,但合乎常理常规是家常便饭般地不可或缺。

 

【作者:陈桂生,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授】

【来源:《中国德育》2018年第9期】

【责任编辑:刘 烨】

【微信编辑:何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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