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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丨郭娅玲 刘曾曾:惩之有则,以惩育人——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的原则与要求

郭娅玲 刘曾曾 中国德育 2024-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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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当前赏识教育大行其道,教育惩戒作为一种强有力的教育手段仍然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 2019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其中提到从法律上进一步研制实施方案,保障教师有效地行使惩戒权。

  • 同年11月,教育部发布了《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广泛征求关于教育惩戒实施的意见与建议。

教育惩戒是教师的职权与责任,是教育教学实践中采用的必要手段。教师需明确教育惩戒的目的在于教育,在于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在于学生身心发展的促进、健全人格的塑成。为达成育人的切实效果,则必须惩之有则,即明确教育惩戒的实施原则,从而制定实施策略,在教育生活中充分发挥教师的教育智慧。

01

教育惩戒——教师的“责”与“则”

教育惩戒是针对学生失范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它通过一定的强制力防止失范行为再次产生,引导学生从内心端正态度、改正错误并产生合范行为,从而自觉维护内心秩序和外部纪律,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而由于个别教师惩戒观念和方式错误,且一些媒体在相关报道中片面地夸大惩戒的消极作用,再加上家长的“护犊心理”,导致公众,特别是家长对惩戒和实施惩戒行为的教师存在偏差认识,甚至将少数过度体罚的典型案例视为普遍的实际情况。部分教师因此“谈惩色变”,教育惩戒的积极意义遭到弱化。在此情形下,“将戒尺还给教师”的讨论此起彼伏。

《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1]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赋予的教育教学权利,教育惩戒是教师在教育教学和指导评价过程中的重要手段。教育惩戒基于教师的职业权利,体现为教师的教育责任,其在于运用惩戒及时干预学生的不端行为,以“惩”的方式实现“戒”的目的,引导学生的道德发展,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

但教育惩戒也并不因是教师的职责而可以随心所欲地被运用,而需遵循一定的原则。教育惩戒的实施原则,是指以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为依据,为学校、学生、家长及教师本人所认同,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准则。惩戒措施的关键在于教师基于实践经验而形成的教育智慧,在不同的教育情境中,教育惩戒的表现形式总是具体而多样的,但基本性的原则是不可违背的,只有惩之有则,才能以惩育人。

02

实施教育惩戒的总体原则

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的总体原则是合法、合德、合理。合法是教育惩戒的基本红线,合德是达成惩戒目的的必要条件,合理既是教育情境的现实要求,也是落实育人目标的重要保障。三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一)合法 

合法,即教育惩戒需合乎法律、法规。教育惩戒是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以学生的全面发展为目标的教育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2]除此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文件不仅明确规定了禁止体罚,而且对教师体罚学生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都作了规定。为此首先应明确,教育惩戒绝不包含违法的体罚和变相体罚。体罚是采取让学生身体上感到痛苦或极度疲劳的方式,造成学生身体和精神的双重痛苦,如拧耳朵、扇耳光等。变相体罚通常指心罚,意指教师歧视学生、剥夺学生的权利,言语讽刺、挖苦、侮辱学生,不尊重学生的人格,从而对其心灵造成严重伤害。同时,教育惩戒也不得对惩戒行为进行不合法传播,如在校门口、升旗台等公众场合让学生罚站示众,或将实施惩戒的相关照片传到家长群等,这对学生,甚至家长造成了直接的人格侮辱,此非法行为与惩戒的教育作用背道而驰。

虽然教育惩戒法律在我国仍尚待完善,但中央及一些地方教育部门已出台关于教育惩戒的明文法规。法规不同于法律,法律是以“法”字配称的规范性文件,法规则是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但凡是相关政策文件、校纪校规、班纪班规所明文规定的惩戒程度和方式,都是合法合规的惩戒行为。

如《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中,列举了“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不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反省”[3]等惩戒措施。2020年4月29日,广东省通过《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在全国率先以法规形式明确赋予教师惩戒权,并用专章作出详细阐述。


教育惩戒正逐渐从理论探讨走向法律实践,教师也应及时关注、明晰教育惩戒的法律边界。

(二)合德 

合德,即教育惩戒的实施需要遵循公民基本道德和教师职业道德。《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将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概括为二十字,即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时,除守法外,还需要明礼。教师礼仪实质上蕴含的是对学生的关怀、尊重和爱,尽管实施的是惩戒行为,但师生仍然人格平等,教师需要站在学生的立场,从学生本位出发,用健康的情绪和文雅的言行对学生进行教育,以自身的人格魅力引导学生的道德向善,培养具有道德素质和文明素养的新时代公民。

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同时也提出了“敬业奉献”的要求,作为教师则应恪守教师职业道德。法律赋予了教师教育惩戒权,滥用职权则为失德表现。教师虽也是普通人,也需要有情绪的宣泄,但教师的角色地位和育人使命,决定了教师不得将惩戒作为彰显自身权威的工具,更不得将学生作为泄愤对象。教育惩戒的目的并非恐吓、制造痛苦和赎罪。社会对于教育惩戒的各种争议,很大程度来源于少数教师道德素质低下、滥用惩戒权利,使学生成了教师外在目的的牺牲品,其本人和家庭都遭受到严重伤害。教师内心必须严守道德秩序,明确教育惩戒的道德意蕴,避免惩戒性质的异化。

(三)合理 

合理,即教育惩戒要符合常理、道理。教育惩戒实施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往往是由于惩戒方式不合理,导致学生、家长不信服,学生未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甚至有可能引发家校矛盾。正如马卡连柯所言:“优秀的教师利用惩罚的制度可以做很多的事情,但是笨拙地、不合理地、机械地运用惩罚会使我们的一切工作受到损失。”[4]判断应不应该惩戒要符合常理,教育惩戒具有其本然的正当性,惩戒并非与奖励对立,而是以负强化的方式帮助学生认知是非对错、降低失范行为频率。教育惩戒要罚其当罚,针对错误行为确定惩戒措施,让学生懂得不端行为就应戒除,以此培养其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

具体如何惩戒则要符合道理。教育惩戒不是一个简单地维护各项规章制度的教育手段,而是以“人”为关注点、以育人为突出特征、渗透人文关怀的综合性道德教育方式。惩戒是否合理,则需要依据是否以人为本来判断,依据教育实际具体分析。

  • 首先是情境合理。学生在何种情况下、因何种原因产生错误行为,需依据当下实际判断学生的行为动机,结合错误行为的性质、严重性和其主观态度多因素进行考量。

  • 其次是方式合理。教师要充分了解和尊重学生,教育惩戒的实施必须考虑学生的性别、年龄、个性特点的差异,结合其身心承受能力,因人而异,保护好学生的自尊心。

  • 最后是限度合理。讲求适度并遵循“最小侵害”原则,在所有教育惩戒措施中选择对学生伤害最小的措施,[5]将惩戒的副作用降到最低,以“小惩”促“大戒”,让学生感受到惩戒背后的关爱。

教师需要综合各方面外部条件,运用自身的教育能力,不仅要在不违反法律和道德规范的前提下实施教育惩戒,更重要的是积极给予学生人文关怀和道德感化,激发其向善的内驱力,获得学生的信服与家长的认可,在合理的教育惩戒措施中促进学生的道德成长。

03

遵循教育惩戒原则的具体要求

(一)以尊重和爱为前提 

教育惩戒本质上可以说是一种道德化工具,其根本目的触及学生的道德生活,禁止不端行为,让学生自觉维护纪律和内心道德。教育之所以存在,是因为人是可以教育的,教育能使人从低水平向高水平发展。学生是具有思想感情和个性特征的人,具有可塑性和能动性,在教育实际中占据主体地位,因此教育惩戒要秉承以人为本的理念,尊重学生的人格,以对学生的尊重和爱为前提。

学生是人而不是物,不能被物化来操控和训练。涂尔干在《道德教育》中提出,惩罚并不是为了使他人的身体或灵魂吃苦头,而是在遇到过失时确证过失所否认的规范。这就是惩罚在儿童教育上的功能与驯服动物之间的重大区别。[6]教育惩戒必须摆脱以待物的方式来对待人的思维,认识到学生是作为发展中的人而存在的,给予学生最真诚的尊重,维护学生的人格尊严,肯定学生的生命价值。作为惩戒者的教师和作为被惩戒者的学生不是冷冰冰的制裁与被制裁关系,双方应在爱的氛围中陪伴彼此的生命成长。只有在教师的尊重和关怀中,学生接受教育惩戒时才能感受到教师发自内心的爱,同时以诚恳的态度反思自己的错误,以此为基础实施的教育惩戒才会符合人道主义和伦理精神。

(二)以学生自主成长为目标 

学生尚处于不断发展中,其自我意识、自我评价、自我管理等各个方面都不成熟,常常会不经意间触碰到规范的底线。当学生有不良行为出现时,教师应及时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引导学生意识到自己将为不端行为承担责任和后果,从而逐渐学会将自身行为框定在规范之中。学生的发展先受外部人事的制约,而后主动掌握外界限制,从而不断进行自我建构,实现自主生成。

在此基础上,教师要有意识地引导学生,激发学生自觉主动地成长。一方面,合理利用教育惩戒促进学生自我道德理性的发展。教育惩戒的强迫性和启发性可改正学生的不良言行,促使学生自我教育、自我反省,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从而促进学生主体性的发挥,养成理性认识和良好的道德品质,具备应有的纪律意识、规则意识和道德责任感,成长为品行端正、人格健全、全面发展的人。另一方面,利用教育惩戒促进学生社会化发展,为未来走向社会、成为合格的公民作准备。教育惩戒是强有力的教育手段,可将个体从错误中解救出来,懂得敬畏规则,提升明辨是非的认知能力,逐步成为社会所预期的、积极的社会成员,以帮助个体沿着社会化的方向前行。[7]只有当学生及时受到相应程度的教育惩戒,才能学会敬畏规则,才会将外在的行为规范转化为内在的道德准则,从而避免因违法乱纪受到更严重的法律制裁。

(三)以问题解决为导向 

教育惩戒是通过实施惩罚来达到戒除的效果,其强调教育效果与目的的达成。教育惩戒维护的是纪律规则和道德规范,所针对的是某种违反道德的行为,而不是学生本人,但本人需要承担自身不良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并作出一定补偿,以此起到教育和警示的作用。因此何种惩戒措施能够唤起犯错学生内心的觉醒,使其日后在教师的督促下转变思想、端正行为,则应采取该种惩戒措施对症下药。实际的教育情境总是多种多样的,这就需要教师运用高超的专业能力,发挥教育的艺术和智慧作出决策。

而在当下的教育实际中,许多教师采取的惩戒措施看似遏制了学生的错误行为,实则为无效惩戒,如学生迟到时罚抄写课文、未完成作业罚打扫卫生等。惩戒措施重在教育,应就事论事,帮助学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促进其内省和改变。如学生迟到时先了解迟到原委,可将其任命为本周值日生,提前到校承担班级常规工作,以增强学生的时间意识。教育惩戒只有切实落实到学生所存在的问题之上,才能从根本上端正其品行,使其养成良好习惯,以避免在未来的学习生活中再次出现失范行为,从而达到惩戒的育人效果。

(四)以公正理性为基础 

平等公正、一视同仁,这是实施教育惩戒的基础。公正是伦理学不断追问的核心概念,作为一种道德伦理品质,教师需要在教育实践中不断锤炼,做到处理问题不偏不倚、公正无私,不掺杂过多主观因素。惩戒措施不能因学生成绩优秀而减轻,更不能因成绩落后而加重。任何有不端行为者,都需严格按照校纪校规、班纪班规实施惩戒,做到罚其当罚,并保留学生的申诉权利。

教师要保持教育理性,惩戒不是犯错就罚、以罚代教,它需要坚守教育边界和伦理边界,提高道德自律和伦理勇气,[8]对学生的行为作出公正理性的判断,进而实施合理的惩戒。教育惩戒日益得到法律支持,但在决策中,教师易受多种利益关系、个人情绪等干扰因素的影响,导致惩戒目的偏离,丧失了应有的公正性和教育意义。凡因未正确判断学生犯错性质而作出不恰当决策的非理性惩戒,学生接受惩戒时都将产生委屈情绪,感到教师在有意针对自己,个性偏执者更易产生逆反心理。在实施惩戒时,教师更要保持严慈相济的理性态度,对失范行为及时进行干预和约束,引导学生重塑纪律精神,提高品德修养,并将教育惩戒与赏识教育结合,对那些改正错误的学生适时给予鼓励和表扬。“严”和“慈”不仅突出了教育惩戒的权威性和仁爱性,也彰显了教师的理性魅力。

(五)以共同规则为准绳 

班级是集体生活和活动的场所,学生生活在班级中,和谐的班级氛围是学生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而和谐班级秩序的建设不仅需要科学的规章制度与严明的纪律规范,还需要相应的惩戒规则。班纪班规同校纪校规一样,都是个人自由及集体利益的保证,如果违反了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学生就应该受到相应的处罚。但哪种行为值得表扬,哪种行为应该惩戒,由不得教师“霸权”,需有一个公认的界定标准。明确了教育惩戒的具体内容和适用边界,教师才能采取适当的惩戒措施。

教育惩戒应以制度为准绳,这个制度则是在民主的基础上,由教师和学生共同制定的规则。教育以学生为本位,学生必然拥有共同探讨规则的资格。教师可提供草拟方案,在班会课上集思广益,充分尊重学生的意见,使得规则及奖惩措施更具可行性。规则一旦确立,则师生需要共同维护和遵守,若出现违反的情况,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进行惩戒。师生商定的共同规则避免了教师“霸权”,学生在提出建议时也可起到一定的自我监督作用,教育惩戒实施时也减少了师生间不必要的矛盾与争端。行之有效的共同准则,能充分保证规则与纪律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使班级管理工作有理有据、赏罚分明,从而为学生营造一个良好、有序的学习生活环境。

(六)以家校合力为支撑 

随着时代的发展,家长对于孩子教育的参与度越来越高。惩戒对于家长来说其实是一个较为敏感的话题,部分家长因“护犊心理”、自身教育观念错误、维权意识过强等,与学校和教师产生严重的分歧,甚至采取激烈的方式直接大闹学校。落实教育惩戒,离不开国家政策和社会舆论倡导维护师道尊严,离不开教育部门和学校对于教师的保护,更离不开家长的配合、理解与支持,家长群体的观念转变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教师要积极与家长交流沟通,改变他们对惩戒的误解,使其对惩戒形成正面理性态度,引导其认识到惩戒的教育力量,促进家校共育,避免家长因与教师价值观念冲突而成为制约教师合理实施惩戒的负面因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需要透明化,在不伤害学生自尊和权利的前提下,依据犯错程度适当向家长和班集体公开,部分重大事件可与校方、家长共同商定;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的同时,学生和家长也拥有申诉权,可对存在异议的惩戒行为向教师或校方进行理性申诉和沟通。总之,教育惩戒需协同家校力量,形成教育合力,以此共同促进学生良好德行的发展。

参考文献: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EB/OL].

[2020-11-02].http://www.moj.gov.cn/news/content/2019-11/22/zlk_3236152.html,2019-11-22.

[2]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法规全书(精装大字本)[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6:566.

[4]何国华,燕国材.马卡连柯教育思想研究[M].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86:231.

[5]任海涛.“教育惩戒”的概念界定[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9,37(4):142-153.

[6]涂尔干.道德教育[M].陈光金,沈杰,朱谐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170.

[7]冯永刚.惩罚教育的价值与实现[J].中国德育,2016(18):23-27.

[8]徐凌子.教育惩戒中教师面临的公正伦理困境研究[D].大连:辽宁师范大学,2019.

◆  ◆  ◆  ◆  ◆  

 

【作者:郭娅玲,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副教授;刘曾曾,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硕士研究生】

【来源:《中国德育》2020年第22期】

【责任编辑:何 蕊】

【微信编辑:宋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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